再審:所謂再審,即有再審權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 (不一定是第三審),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藉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棒球雖然打到第九局結束,但某些原因,讓第九局以後還有得打,這就要看「各部訴訟法」裡的「再審事由」才能知道什麼原因,常見的原因為 「法規適用有錯誤」,當然,原因並不只這一項。
刑訴再審:
管轄法院: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訴第426條第1項)
再審事由:刑訴第420條。
民訴再審:
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刑訴第499條第1項)
再審事由:民訴第496條。
行訴再審:
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訴第275條第1項)
再審事由:行訴第273條。

上訴:對管轄之下級法院裁判不服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對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判決於 「確定」 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訴訟行為,如科刑、無罪之判決。「確定判決」 是 「最終局」 的結束,無法再透過一般救濟管道請求變更;而 「終局」 判決,係指第一、二審各審級 「段落的」 結束,於法定期間內可表不服上送,故有名為 「上」 訴者;如陳水扁不服「地方法院」的「終局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全案至今尚未 「確定」,還在 「上訴」 中是。(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61條、375條)

抗告:是針對「裁定」之不服,所為的救濟。例如陳水扁不服「高等法院」的羈押的「裁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即是如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裁定,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裁定之訴訟行為,如停止羈押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

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訴訟程序之救濟方法,此為檢察總長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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