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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張文潛縣丞書  宋代 · 蘇軾軾頓首:文潛縣丞張君足下。久別思仰。到京公私紛然,未暇奉書。忽辱手教,且審起居佳勝,至慰!至慰!惠示文編,三復感嘆。甚矣,君之似子由也。子由之文實勝仆,而世俗不知,乃以為不如。其為人深不願人知之,其文如其為人,故汪洋淡泊,有一唱三嘆之聲,而其秀傑之氣,終不可沒。作《黃樓賦》乃稍自振厲,若欲以警發憒憒者。而或者便謂仆代作,此尤可笑。是殆見吾善者機也。文字之衰,未有如今日者也。其源實出於王氏。王氏之文,未必不善也,而患在於好使人同己。自孔子不能使人同,顏淵之仁,子路之勇,不能以相移。而王氏欲以其學同天下!地之美者,同於生物,不同於所生。惟荒瘠斥鹵之地,彌望皆黃茅白葦,此則王氏之同也。近見章子厚言,先帝晚年甚患文字之陋,欲稍變取士法,特未暇耳。議者欲稍復詩賦,立《春秋》學官,甚美。仆老矣,使後生猶得見古人之大全者,正賴黃魯直、秦少遊、晁無咎、陳履常與君等數人耳。如聞君作太學博士,願益勉之。「德如毛,民鮮克舉之。我儀圖之,愛莫助之。」此外千萬善愛。偶飲卯酒,醉。來人求書,不能縷。譯文:蘇軾叩頭致信文潛縣丞張君。久未相見,十分想念和敬仰。到京城後,公事私事紛紛擾擾,沒來得及寫信給您。忽然收到您的來信,並且得知您日常生活安好,我感到極其欣慰!極其欣慰!您惠贈的文章編集,我多次反覆閱讀,不禁感嘆。您太像子由了。子由的文章實際上比我好,然而世俗之人卻不瞭解,還認爲他不如我。他爲人深沉,不願意別人知道自己的才能,他的文章就像他的爲人一樣,所以氣勢磅礴、恬靜淡雅,有一種一唱三嘆的韻味,而他的傑出才華,終究是無法被埋沒的。他寫《黃樓賦》時,才稍微振作奮發起來,好像是想要警醒那些糊塗的人。可是有的人竟然說這是我代他寫的,這尤其可笑。「這大概是看到我善於爲人出謀劃策的心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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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除了邪淫、殺虐、凶恐、狂暴、詭詐、竊盜、忌妒、苦毒、刻酷、貪婪等明顯、且較容易被人察覺且提防的惡之外,還有三種「看不見的惡」,大家多半對之無感、掉以輕心。事實上,這三種「看不見的惡」,綜觀歷史可知,對國家、社會、個人所造成的危害,絕不會比前面幾樣來得小:
愚=禺,「某個角落」的意思,心只在一個角落,代表「偏執」、「剛愎」、「我固」。
蠢=春天剛甦醒的蟲子,餓慌了急著想外出覓食,表「躁動」、「妄進」、「魯莽」。
痴=知者,智也,隨病部,表「理智」出了毛病,自然便不能「理性思辨」、不分事理、不講邏輯。癡多半與愚字連用,因為若長期理性不足、缺乏明辨之下,往往便導致該人思想與價值觀上的固執僵化,最後一意孤行、蠻不聽勸,終釀大禍。
可是,下面這幾個特性,似與秉性有關,雖仍可能闖禍或招害,但此往往天生造就如此,也就無可厚非了:
傻=天真、涉世未深;右上角那個「囪」,代表嬰兒還沒闔上的腦門,表「初嫩」。
笨=竹子,空心、虛空,以竹為本,表「簡單」、「直白」、「樸拙」。
呆=口如木,故不善言辭、木訥、反應總比常人慢個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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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保聖人與聖名
主保聖人:意指守護聖者,是基督教部分宗派中,是信徒的代禱者、也是某地區、某人、某職業、某團體或活動的守護者。例如,聖喬治為英格蘭(地區)的主保聖人、聖若瑟為木匠(職業)的主保聖人;而個人則可在領洗時領受某位聖人的名字,該聖人則成為他的主保聖人。信徒祈求主保聖人的代禱,希望能得到天主的保護和庇佑。主保聖人的選定通常與其守護對象的歷史有關。例如,聖若瑟因為其職業的特殊性而成為木匠的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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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協助工作」
輝達(Nvidia)執行長黃仁勳(Jensen Huang)近期出席倫敦的媒體活動,公開自己日常使用的生成式 AI 工具清單與實際應用方式。他將 AI 稱為「思考夥伴」(thinking partner),不只是工具,而是一位了解他背景、可持續對話的協作者。
黃仁勳依據任務性質使用 4 款 AI 工具:
Google Gemini 用於技術性任務。黃仁勳同時也是圖像生成與編輯模型「Nano Banana」的狂熱使用者,在媒體活動中多次盛讚該工具。
Grok 適合較具創意或藝術性質的工作。
ChatGPT 經常使用於日常溝通、寫作與構思,是他「幾乎每日使用」的工具。(延伸閱讀:GPT-5-Codex 來了!可自主工作 7 小時,和 ChatGPT 其他模型差在哪?)
Perplexity 主攻快速取得資訊與摘要,是他查找資料時的首選。
黃仁勳表示,使用 AI 工具就像與一位「長期共事、非常了解你」的同事合作。他指出,傳統的文書處理軟體或試算表每次開啟時都得從零開始,然而 AI 能記住他過去的需求與習慣,並根據上下文調整內容。這種「記憶功能」能節省大量時間,並提升工作品質。
讓 AI 批改彼此的回答!黃仁勳的「交叉審查術」
黃仁勳也分享一個特殊的工作流程,他提到會將相同的提示詞(prompt)輸入到上述所有工具中,並要求這些 AI 工具彼此互相「批改」對方產出的內容。當要處理嚴肅或研究導向的任務時,他可能同時向多個模型提問,然後觀察不同的回應。黃仁勳指出,因為一個模型的弱點或盲點,經常能被另一個模型的強項彌補,他將這種方法比喻為「看多位醫生來獲取不同的專業意見」。黃仁勳認為,這種「讓 AI 與 AI 對話」的方式不只節省時間,還能促進批判性思考,確保他能得到最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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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ropy」
這部片,要看通透,是降低或平衡 entropy 的另一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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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書法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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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文告」


什麼是教宗文告?教宗通諭?教宗文告及文書一覽


教宗在每個重大的天主教節日都會發表文告,還會依天主教會的需求,發表及頒布各式文書,詔書粗分為幾種:
大詔書:數量很少,只能在重大場合使用,加注 In perpetuam memoriam(有時簡寫為 in. pp. m.)(為永久紀念事),以區別於一般詔書;
小詔書:一般用途使用;
准詔書(Bulla dimidiata):由新當選但尚未有名號的當選教宗,因此封印上無教宗名號。



上三類中,再細分以下五種:
. 教宗詔書 (Bulla apostolica),又譯教宗訓諭,為天主教教宗所發布的最隆重之文告。最初教宗用其發佈各種大小信息,自 12 世紀開始,教宗詔書一面使用聖伯多祿和聖保祿頭像鉛封,一面書寫教宗的名字。到 13 世紀開始,僅用於正式且隆重的場合。開頭會寫:episcopus servus servorum Dei (主教者,天主眾僕之僕也)
. 教宗憲諭 (Constitutio apostolica):又稱憲令、憲章或制誥,是教宗身為教會最高指導所發布的官方法律文件。與採用書信形式的自動諭不同,憲諭通常以正式的條文形式頒布,內容也多涉及教義或教會法律的重大問題。例如聖若望保祿二世在1983年因著新《天主教法典》發布的《Sacrae disciplinae leges》、1996年就教宗空缺及選舉所發布的《主的普世羊群》,以及 2022年教宗方濟各為改革教廷部會所發布的《你們去宣講福音》等。
. 教宗通諭 (Litterae encyclicae):教宗對普世教會發出的信,目的是就當代信仰生活上的重要議題,對全體天主子民發出呼籲及指導。例如教宗本篤十六世 2006年發布的《天主是愛》及方濟各 2015年的《願禰受讚頌》等。
. 教宗勸諭 (Adhortatio apostolica):教宗向教友、神職人員、修會會士及主教等所發布的勸勉,鼓勵他們在靈修生活取得進步,精益求精。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後,慣例是在每次世界主教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告時發布。例如 2013及 2016年世界主教代表會議的《福音的喜樂》與《愛的喜樂》,以及 2019年世界主教會議泛亞馬遜地區特別會議的《心愛的亞馬遜》等。
. 教宗牧函 (Litterae apostolicae):在天主教會的歷史上,宗徒們一直有寫信向遠方團體問候、提醒及勉勵的習慣,現今教宗也依然常為了特定的群體或需要發布牧函。教宗牧函的內容多樣,但通常與社會或傳教問題息息相關;對象可以是全體教會,也可以是教會中負責重要工作的神職人員或平信徒。例如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8年的《婦女的尊嚴與聖召》及1998年的《主的日子》;教宗方濟各2016年《慈悲的主與可憐的罪人》、及2020年《以父親的心》等。教宗聖若望二十三世在1961年任命新竹、台南及高雄三地的主教後,也曾發來問候及鼓勵地方教會努力發展的《Quotiescumque nobis》牧函。

 


自動諭 = 自動手諭(motu proprio)也翻作自動詔書、教宗手諭等,是教宗文書種類稱謂之一。指在沒有教會成員請求下,由教宗 '主動' 所發布的文告。且結構上與其他須加蓋印璽的文告不同,只需有教宗的簽名即可保有效力。最早的自動手諭是教宗依諾增爵八世於 1484年所發布。此形式文件常用於教宗針對某事件之直接回覆、建立新機構、法規或是特定程序的修改等。


教會法 (天主教會)《天主教法典》第 38 條和第 63 條提及自動手諭在行政命令上的角色:
38 條規定當自動手諭與所有行政措施,『如有損及他人既得權利,或牴觸法律或經批准的習慣之處無效,但有關主管明文附加取消條款者,不在此限。』
63 條則說明自動手諭若是作為恩惠覆文時,就算申請覆文者沒有完全據實以報,也不阻礙自動手諭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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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s of papal documents
※Papal bulls (教宗詔書): These are formal documents issued by a pope, written in a specific format. They are used for a wide range of decrees, including:
Statutory + decrees (法規命令)
Episcopal appointments (任命主教)
Dispensations (恩准、特許、豁免)
Excommunications (逐出教會)
Canonizations (封聖)
Convocations (召集大會)
※Apostolic constitutions (教宗憲諭): These are authoritative papal decrees that often concern fundamental matters of church law or the establishment of dioceses.
※Papal briefs (教宗牧函): These are less formal than bulls and are authenticated with a wax impression of the Ring of the Fisherman.
※Other documents: Depending on the need, a pope may also issue encyclicals (通諭), apostolic letters (勸諭), and other forms of official correspo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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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凡四訓小摘」
「立命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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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強制執行餘額」
 
如何查詢自己被強制執行的現況?
本人 (一定要本人!無法代理,幫你打電話去詢問,也是一個雞雞歪歪講不出個所以然,歹勢) 攜帶雙證件、到 '處理此訴訟案的法院民事執行處' (我猜是新北地院 請看一下公文發送單位即可) 查詢

聯繫放置財產的銀行人員與你們公司會計部門,請對方協助互向三方查詢 (就是你薪資扣款的銀行與發薪公司;這動作的用意是告知他們,老子的扣款快還清了)
試著拿金融卡提錢看看、如果夠餘額但無法交易,就代表遭到 '帳戶凍結';帳戶凍結跟薪資扣款,是不一樣的程序與標的 (以你現在的狀況而言,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目前,查詢強制執行,只能親自到處理該訴訟案的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司法院系統是無法查詢強制執行進度,只能查詢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 '民事判決' 等,如果薪水、存款或財產被法扣或查封,必定嚴重影響生活,請務必及早處理。

另外,說好是扣多少錢,就是扣多少錢,沒有他媽的無限扣款這種事情!哪個王八跟你說的,請錄音下來、註明時間地點、問清楚姓名、並去操他老木、發函檢舉他 (放心,我幫你寫),媽的法院爛系統,上不達、下不效。
此外,操他媽的爛法官,仗著自己國考勝利、只會在法院欺壓那些一般高普考的公務員,把他們當狗使喚。你去法院,不要罵那些人 (包括我這種聘僱、與書記官、其他公務員等),他們也是無奈;將來,我們一起考律師、出庭去幹爆那些爛法官與檢察官,死板、高傲、不懂謙和。我們來給他們上上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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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自由」
權利與自由兩詞,大家天天掛在嘴上講,但我賭沒幾個人能說清楚它們是什麼:什麼是 '權利'、而甚麼又是 '自由' 呢?
我認為身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公民,要先理解 '權利',才能了解 '自由'。我認為權利的定義是:
在一個具有完全自由意志支配能力的自然人 / 法人之上,由國家透過法律給予該自然人或法人享受某一特殊類型、性質、或方向的 '利益' 的 '狀態'。而在一個具有完全自由意志支配能力的自然人 / 法人之上,由國家透過法律給予該自然人或法人得以行使或享受某一特殊類型、性質、或方向 '利益' 的 '能力',則稱為 '權能'。
自由的定義:1789 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第 4 條中對自由的定義為「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這裡所謂 '無害於他人',指的就是他人的 '基本權利' (即憲法所保障之 '基本權');'自由' 本身,也算是一種 '權利',即 '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權利,除非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
自由與權利的差別在於:自由的 '行為活動度' 更大,可以 '順著做、逆著做、與不做',其上限止於 '其他人的自由或權利';而權利的行為活動度較小,多半只能朝著一定的方向或範圍行使。例如《憲法》列舉的 '自由權' 有:人身自由、居住遷徙、意見、祕密通訊、信仰宗教和集會結社自由等。以 '人身自由' 而言,任何人可以 '隨意這樣行動' (順著做)、'隨意那樣行動' (逆著做)、也可以 '不要行動' (不做);以 '言論自由' 來說,任何人可以 '說讚' (順著做)、'幹醮' (逆著做)、或 '不說' (不做)。權利的行為活動度,之所以稱 '權利' 而非 '自由',乃因行為活動度較小之故。
以 '財產權' 為例,原則上,這只會有一個比較限縮的特定行為範圍或態度:就是 '財產 (物) 的支配';'言論' 可以天馬行空,相當自由;但 '財產' 則較受限於一定的程度;人可以痛恨言論,選擇終生沉默不語,這是他的自由;但試問有人會 '痛恨財產' 嗎?人家喜歡你、送你一百萬,你會氣到瘋掉而負面打擊你的日常生活嗎?或問:你會把一百萬當垃圾丟掉嗎?故 '財產支配的自由' 較不以 '自由' 論,而以 '權利' 論之。
我國憲法第二章論人民的權利義務中,除了第七條須先強調人民社會結構狀態的基本定性外 (平等權),自然當先論 '自由' (較寬廣的權利;8-14)、再論 '權利' (較特定的權利;7、15-18)、後論 '義務' (19-21)、最後才論 '概括與例外規範 + 救濟'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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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usion、delusion、halluc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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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教導」
德國哲學家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曾說過三段話,值得我們一生學習與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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