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自由」
權利與自由兩詞,大家天天掛在嘴上講,但我賭沒幾個人能說清楚它們是什麼:什麼是 '權利'、而甚麼又是 '自由' 呢?
我認為身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公民,要先理解 '權利',才能了解 '自由'。我認為權利的定義是:
在一個具有完全自由意志支配能力的自然人 / 法人之上,由國家透過法律給予該自然人或法人享受某一特殊類型、性質、或方向的 '利益' 的 '狀態'。而在一個具有完全自由意志支配能力的自然人 / 法人之上,由國家透過法律給予該自然人或法人得以行使或享受某一特殊類型、性質、或方向 '利益' 的 '能力',則稱為 '權能'。
自由的定義:1789 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第 4 條中對自由的定義為「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這裡所謂 '無害於他人',指的就是他人的 '基本權利' (即憲法所保障之 '基本權');'自由' 本身,也算是一種 '權利',即 '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權利,除非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
自由與權利的差別在於:自由的 '行為活動度' 更大,可以 '順著做、逆著做、與不做',其上限止於 '其他人的自由或權利';而權利的行為活動度較小,多半只能朝著一定的方向或範圍行使。例如《憲法》列舉的 '自由權' 有:人身自由、居住遷徙、意見、祕密通訊、信仰宗教和集會結社自由等。以 '人身自由' 而言,任何人可以 '隨意這樣行動' (順著做)、'隨意那樣行動' (逆著做)、也可以 '不要行動' (不做);以 '言論自由' 來說,任何人可以 '說讚' (順著做)、'幹醮' (逆著做)、或 '不說' (不做)。權利的行為活動度,之所以稱 '權利' 而非 '自由',乃因行為活動度較小之故。
以 '財產權' 為例,原則上,這只會有一個比較限縮的特定行為範圍或態度:就是 '財產 (物) 的支配';'言論' 可以天馬行空,相當自由;但 '財產' 則較受限於一定的程度;人可以痛恨言論,選擇終生沉默不語,這是他的自由;但試問有人會 '痛恨財產' 嗎?人家喜歡你、送你一百萬,你會氣到瘋掉而負面打擊你的日常生活嗎?或問:你會把一百萬當垃圾丟掉嗎?故 '財產支配的自由' 較不以 '自由' 論,而以 '權利' 論之。
我國憲法第二章論人民的權利義務中,除了第七條須先強調人民社會結構狀態的基本定性外 (平等權),自然當先論 '自由' (較寬廣的權利;8-14)、再論 '權利' (較特定的權利;7、15-18)、後論 '義務' (19-21)、最後才論 '概括與例外規範 + 救濟'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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