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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街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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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宗教神學、好奇法律如何伸張正義、 憧憬鋼琴演奏、不相信高爾夫只是遊戲、 愛老虎油外語、愛討論多元立場的對話、 天生體弱多病,想知中醫如何滋補元氣、 願將此生見聞,分享給茫茫人海中的你。

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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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8 週二 202500:00
  • 查詢強制執行餘額


「查詢強制執行餘額」
 
如何查詢自己被強制執行的現況?
本人 (一定要本人!無法代理,幫你打電話去詢問,也是一個雞雞歪歪講不出個所以然,歹勢) 攜帶雙證件、到 '處理此訴訟案的法院民事執行處' (我猜是新北地院 請看一下公文發送單位即可) 查詢

聯繫放置財產的銀行人員與你們公司會計部門,請對方協助互向三方查詢 (就是你薪資扣款的銀行與發薪公司;這動作的用意是告知他們,老子的扣款快還清了)
試著拿金融卡提錢看看、如果夠餘額但無法交易,就代表遭到 '帳戶凍結';帳戶凍結跟薪資扣款,是不一樣的程序與標的 (以你現在的狀況而言,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目前,查詢強制執行,只能親自到處理該訴訟案的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司法院系統是無法查詢強制執行進度,只能查詢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 '民事判決' 等,如果薪水、存款或財產被法扣或查封,必定嚴重影響生活,請務必及早處理。

另外,說好是扣多少錢,就是扣多少錢,沒有他媽的無限扣款這種事情!哪個王八跟你說的,請錄音下來、註明時間地點、問清楚姓名、並去操他老木、發函檢舉他 (放心,我幫你寫),媽的法院爛系統,上不達、下不效。
此外,操他媽的爛法官,仗著自己國考勝利、只會在法院欺壓那些一般高普考的公務員,把他們當狗使喚。你去法院,不要罵那些人 (包括我這種聘僱、與書記官、其他公務員等),他們也是無奈;將來,我們一起考律師、出庭去幹爆那些爛法官與檢察官,死板、高傲、不懂謙和。我們來給他們上上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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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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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7 週一 202500:00
  • 權利與自由


「權利與自由」
權利與自由兩詞,大家天天掛在嘴上講,但我賭沒幾個人能說清楚它們是什麼:什麼是 '權利'、而甚麼又是 '自由' 呢?
我認為身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公民,要先理解 '權利',才能了解 '自由'。我認為權利的定義是:
在一個具有完全自由意志支配能力的自然人 / 法人之上,由國家透過法律給予該自然人或法人享受某一特殊類型、性質、或方向的 '利益' 的 '狀態'。而在一個具有完全自由意志支配能力的自然人 / 法人之上,由國家透過法律給予該自然人或法人得以行使或享受某一特殊類型、性質、或方向 '利益' 的 '能力',則稱為 '權能'。
自由的定義:1789 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第 4 條中對自由的定義為「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這裡所謂 '無害於他人',指的就是他人的 '基本權利' (即憲法所保障之 '基本權');'自由' 本身,也算是一種 '權利',即 '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權利,除非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
自由與權利的差別在於:自由的 '行為活動度' 更大,可以 '順著做、逆著做、與不做',其上限止於 '其他人的自由或權利';而權利的行為活動度較小,多半只能朝著一定的方向或範圍行使。例如《憲法》列舉的 '自由權' 有:人身自由、居住遷徙、意見、祕密通訊、信仰宗教和集會結社自由等。以 '人身自由' 而言,任何人可以 '隨意這樣行動' (順著做)、'隨意那樣行動' (逆著做)、也可以 '不要行動' (不做);以 '言論自由' 來說,任何人可以 '說讚' (順著做)、'幹醮' (逆著做)、或 '不說' (不做)。權利的行為活動度,之所以稱 '權利' 而非 '自由',乃因行為活動度較小之故。
以 '財產權' 為例,原則上,這只會有一個比較限縮的特定行為範圍或態度:就是 '財產 (物) 的支配';'言論' 可以天馬行空,相當自由;但 '財產' 則較受限於一定的程度;人可以痛恨言論,選擇終生沉默不語,這是他的自由;但試問有人會 '痛恨財產' 嗎?人家喜歡你、送你一百萬,你會氣到瘋掉而負面打擊你的日常生活嗎?或問:你會把一百萬當垃圾丟掉嗎?故 '財產支配的自由' 較不以 '自由' 論,而以 '權利' 論之。
我國憲法第二章論人民的權利義務中,除了第七條須先強調人民社會結構狀態的基本定性外 (平等權),自然當先論 '自由' (較寬廣的權利;8-14)、再論 '權利' (較特定的權利;7、15-18)、後論 '義務' (19-21)、最後才論 '概括與例外規範 + 救濟'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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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3 週五 202500:00
  • 竊盜沒收累犯保安英文


刑法 第 320 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rticle 320
1. A person who intends to exercise unlawful control over other’s property for himself or for a third person and unlawfully takes movable property of anothercommits larceny and shall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short-term imprisonment, or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five hundred thousand dollars.
2. A person who intends to gain unlawful benefit of himself or of a third person and unlawfully occupies the real property of another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3. An attempt to commit an offense specified in one of the two preceding paragraphs is punish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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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二 202500:00
  • 家事事件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by 家事事件諮詢網)
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或「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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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8 週日 202500:00
  • 罪1 三大犯罪成因探討

一、古典緊張理論 (1938)
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又稱文化失範理論(Anomie Theory),由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羅伯特·金·莫頓於1938年提出,是二十世紀美國犯罪學三大理論之一。成功可以用金錢和擁有的物質財富來衡量,且社會鼓勵每個人相信自己也有獲得成功的權利;通過盡自己的最大努力,個人肯定會實現自己的目的。不過,由於社會條件和經濟現實,並非每個人、每個群體都可以擁有獲得成功所需要的手段。如果社會過度強調成功的目標,忽略達成目標的手段的合法性,個人便會產生緊張和壓力。在莫頓看來,美國社會主要就是強調金錢成功與社會地位提高。但是這種社會壓力會使得個人產生了緊張。當個人面臨緊張時,可能採取五種適應方法。適應方法可從當個人面對緊張與壓力時,在社會文化目標與制度性合法手段中的選擇中與以分類為:創新型、儀式型、退縮型、叛逆型與順從型。其中四種為偏差的適應方式:

  • 創新型 Innovation - 接受文化目標,拒絕制度性手段。個人因社會文化結構並不能提出達成成功目標的合法手段而感到緊張,轉而採取社會較不能認同的方式 (激烈者可能為犯罪行為) 達成目的。例如大學生休學參與直銷行業。

  • 儀式型 Ritualism - 無法實現文化目標,但由於強烈社會化,以至於採取形式主義的方式,選擇合法手段的類型。莫頓認為,例行公事化的公務員,以及日復一日的公司職員,皆為儀式型的例子。

  • 退縮型 Retreatism - 抵制社會文化目標,同時也放棄社會認可的手段。逃避主義者放棄合法的手段和社會對成功目標的追求,退縮到社會的一角,一些乞丐、街友等;另一種型態的退縮者展現出無情、冷漠的嘲諷態度,但這些態度完全合法。例如:毒癮者、酗酒者。

  • 叛逆型 Rebellion - 反叛主義者不僅僅對社會文化目標和手段消極拋棄,更致力於某種另外一套不同於現今社會體系的道德價值,並積極嘗試經營。反叛者努力營造一種社會結構,若一個社會很多人採取叛逆型的適應方法,則可釀成一場全面性的革命,最後可能導致既存文化的完全改變。


第五種為例外:順從型 Conformity。當社會處於無壓力穩定時,此種現象經常可見,屬常態。社會完全時失序現象時,既已失序,順從亦無研究價值,故毋須討論,是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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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7 週六 202500:00
  • 公務人員採行心理測驗考核之我見

根據考選部 107 年 3 月之研究報告 '公務人員考試採心理測驗可行性研究' 第 113 頁之建議,個人認為其建議之信效度恐為具文,因為這就像小學時期考 '生活與倫理' 的效果一樣,寫歸寫、答歸答、表面一回事,實際霸凌又是一回事。
以我為例,我從小都是第一名、模範生、班長、校隊,主科都是滿分了,遑論生活與倫理這種科目呢?過去在我眼裡,這些都是屁話;我當然知道不要亂丟紙屑、尊敬師長、友愛同儕,但我從來就在霸凌弱小、結黨橫行、勒索拐騙有錢同學,長大後也是精於算計、倚靠強權、剝削下屬、壯大自己、藏私自珍,不願把真正的好東西、真本領訣竅與人分享。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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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6 週五 202500:00
  • 書摘:判決不公平現象之科學分析

UNFAIR by adam benforado = enthralling and unsettling in equal measure, which might be the most important book you can read in your life
第一部 調查階段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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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5 週四 202500:00
  • 認識諮商與輔導

三大學派中,共八個衍伸理論:
一、精神動力學派 (psychodynamics;190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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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3 週二 202500:00
  • 刑罰適應性

著作權 VS 製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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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2 週一 202500:00
  • 著作權 VS 製版權


「古籍」雖然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但由於古人著作年代相當久遠,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保護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須注意的是,如果這些古籍經由出版社重新製版印行時,出版社有依著作權法第 79 條規定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取得製版權登記者,出版社就其版面,自製版完成時享有10年的製版權,這段期間出版社對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重製前仍應取得出版社 (製版權人) 同意。
「製版權」為各國著作權法所無,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特別規定。「製版權」與「著作權」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製版權」是 '以無著作權或著作權已消滅之文字、美術著作為對象',經 '整理'、'印刷'、'影印' 或類似方式 '重製'、'並經登記' 而取得之,其目的在鼓勵民眾將年代久遠,有流通價值的古籍字畫重新製版印行,與社會大眾分享,在性質上接近保障經濟投資利益的「鄰接權」[編按:鄰接權為鄰接於著作權的權利。傳統的著作權主要保障著作人心智的創作行為,但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利用他人的著作重新加以詮釋,由於也花了相當大的心力及投資,應有明文予以保護之必要,然對此各國立法不同]。
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從而「製版權」的保護情形如下:
一、「製版權」是以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為對象,亦即是針對古籍或真跡字畫為客體,並不包括在我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二、「製版權」在文字著述方面,要有整理印刷的行為,包括修補闕漏、重新印製,但其方法不以重新排版為必要,其對象亦不限於著作原件,重點在於是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者;但在美術著作方面,除了要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者外,尚須就真跡字畫加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且該真跡字畫先前未曾被製版發行者。
三、「製版權」必須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的「製版權登記辦法」辦理登記獲准,才能享有,此與「著作權」於著作完成就自動受保護,截然不同。
四、「製版權」之內涵乃指製版人就其製版的「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但製版人就該古籍字畫並未享有專有權利。尤其在文字著述方面之「製版權」,他人固不得就製版人製版的「版面」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但如未利用該版面,而是就該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另行製版,並不會侵害他人之製版權,例如,A就祖傳之宋版「李太白全集」製版登記後,取得製版權,B自博物館取得另一本相同宋版之「李太白全集」,加以利用,並未侵害A之製版權。
五、「製版權」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而其保護期間以該十年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雖然「製版權」與「著作權」不同,不過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消滅、限制等規定,於製版權有其準用。
此外,隨著數位科技發展,許多古籍字畫被有創作性地選擇或編排,作成數位化資料庫,反而得以「編輯著作」受保護,不再以紙本重新製版印行方式申請「製版權」保護,這未嘗不是拜科技之賜所產生的新保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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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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