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233: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言下之意:被害人自己,當然可以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236-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言下之意:也是要被害人、其法代、或其配偶同意才行]
關於出庭辯護,刑事訴訟法 29: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小結:
簡單說,刑事告訴權,只有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配偶) 得獨立告訴。辯護,理論上應由律師為之,若要別人擔任,須經審判長許可。
第三人想干預,只有 '告發' 一途: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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