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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些法條、實務見解搞懂背起來,刑訴也等於大概看過一遍了:
A 訴訟的參與者:管轄、迴避、檢座、被告、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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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4:45~54
天下神器 不可為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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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行為能力人相關 79~85
@ 法律行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相關 115~118、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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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民訴法條與實務見解 (依法條編章順序排列;連四底線波浪)
@ 原理原則 = 總綱:
處分權主義 384 388 450 
辯論主義 278 279 288 
公開主義 195-1
直接審理言詞辯論適時提出主義 196 221 447
自由心證主義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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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4:31~44
聖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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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指須具違法性,即違背強行法規 (強制、禁止規定) 或公序良俗。基本上如果侵害權利即可認為不法,除非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等,則屬合法。由此觀之,共有人之一未經全體同意而無權處分之行為,一開始便有因故意或過失罔顧全體利益而侵害他共有人對於該標的物共管或用益之權,自屬不法。故一有無權處分之行為起,即有不法侵權行為之構成。或從另一角度而言,在契約、類契約、代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後,才有侵權行為適用的話,無權處分應屬 '共有物權契約' 之 '債務不履行' 或 '不完全給付' 態樣,而有不同的討論;本文暫不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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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婚約以外之 '契約上解除權' 的各種效果:
第一階 解除權總則 = A 債編 通則 債之效力 契約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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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4:1~30
善利萬物而不爭 處眾人之所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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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民主化(又稱蘇東劇變、東歐革命、蘇東波,西方社會稱之為 1989 年系列革命)指在 1990 年前後東歐和中歐的社會主義國家中,發生反對派推翻共產黨政權的急劇政治變化。1989 年 2 月,波蘭團結工會取得合法地位後,劇變開始。
劇變其後擴展到匈牙利、東德、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等前華沙條約組織國家。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出現大範圍反對當局執政的抗議活動。1989 年 6 月 4 日,波蘭團結工會在議會選舉中以壓倒性優勢擊敗執政黨波蘭統一工人黨。同月,匈牙利亦開始拆除其部分邊境設防,大量東德居民經由該國流入西德。這加劇了東德內部的不穩定情緒,萊比錫等地出現了大規模群眾示威,最終致使柏林圍牆倒塌,兩德合併。而蘇聯在八一九事件後也不可避免地走向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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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3:22~36
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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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時空穿梭,我到了西漢,那裡的人告訴我,其實我最不配稱為基督徒,原因足可罄竹。今天又多了一個原因:我拜偶像。首先定義一下什麼叫 '偶像':就是任何屬人、事、物、精神、能量、觀念,被當事人視為最高生活中心價值或等同價值之物質或非物質者稱之。
我的偶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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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3:1~21
道不可名狀 故強為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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