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一定要知道:這一切都是神賜福給你的;忘本,則形同疊床架屋,盡歸無知驕傲與虛榮。所以你要開壇祝謝上主、感謝真主將這福份給你、使你長久得享主愛。要知道是誰讓你有今天的,你一定要懂得感恩、一定不能忘本!從中國人重視祭祖看來,便可知這是個聰明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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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13 Mon 202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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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K of life
為了要將業障消除、事業做大,依我見,須遵行下列步驟:
首先,你一定要知道:這一切都是神賜福給你的;忘本,則形同疊床架屋,盡歸無知驕傲與虛榮。所以你要開壇祝謝上主、感謝真主將這福份給你、使你長久得享主愛。要知道是誰讓你有今天的,你一定要懂得感恩、一定不能忘本!從中國人重視祭祖看來,便可知這是個聰明的民族。
首先,你一定要知道:這一切都是神賜福給你的;忘本,則形同疊床架屋,盡歸無知驕傲與虛榮。所以你要開壇祝謝上主、感謝真主將這福份給你、使你長久得享主愛。要知道是誰讓你有今天的,你一定要懂得感恩、一定不能忘本!從中國人重視祭祖看來,便可知這是個聰明的民族。
- Jul 13 Mon 2020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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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勝者 455 (徒十八)
- Jul 12 Sun 20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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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書信寫作時間序
- Jul 12 Sun 202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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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勝者 454
使徒行傳 17:16~34
16 保羅在雅典等候他們的時候,看見滿城都是偶像,就心裡著急;
17 於是在會堂裡與猶太人和虔敬的人,並每日在市上所遇見的人,辯論。
18 還有以彼古羅和斯多亞兩門的學士,與他爭論。有的說:這胡言亂語的要說什麼?有的說:他似乎是傳說外邦鬼神的。這話是因保羅傳講耶穌與復活的道。
19 他們就把他帶到亞略巴古,說:你所講的這新道,我們也可以知道嗎?
20 因為你有些奇怪的事傳到我們耳中,我們願意知道這些事是什麼意思。
21(雅典人和住在那裡的客人都不顧別的事,只將新聞說說聽聽。)
22 保羅站在亞略巴古當中,說:眾位雅典人哪,我看你們凡事很敬畏鬼神。
23 我遊行的時候,觀看你們所敬拜的,遇見一座壇,上面寫著未識之神。你們所不認識而敬拜的,我現在告訴你們。
24 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既是天地的主,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
25 也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
26 他從一本(有古卷作血脈)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
27 要叫他們尋求神,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其實他離我們各人不遠;
28 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就如你們作詩的,有人說:我們也是他所生的。
29 我們既是神所生的,就不當以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
30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
31 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32 眾人聽見從死裡復活的話,就有譏誚他的;又有人說:我們再聽你講這個吧!
33 於是保羅從他們當中出去了。
34 但有幾個人貼近他,信了主,其中有亞略巴古的官丟尼修,並一個婦人,名叫大馬哩,還有別人一同信從。
16 保羅在雅典等候他們的時候,看見滿城都是偶像,就心裡著急;
17 於是在會堂裡與猶太人和虔敬的人,並每日在市上所遇見的人,辯論。
18 還有以彼古羅和斯多亞兩門的學士,與他爭論。有的說:這胡言亂語的要說什麼?有的說:他似乎是傳說外邦鬼神的。這話是因保羅傳講耶穌與復活的道。
19 他們就把他帶到亞略巴古,說:你所講的這新道,我們也可以知道嗎?
20 因為你有些奇怪的事傳到我們耳中,我們願意知道這些事是什麼意思。
21(雅典人和住在那裡的客人都不顧別的事,只將新聞說說聽聽。)
22 保羅站在亞略巴古當中,說:眾位雅典人哪,我看你們凡事很敬畏鬼神。
23 我遊行的時候,觀看你們所敬拜的,遇見一座壇,上面寫著未識之神。你們所不認識而敬拜的,我現在告訴你們。
24 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既是天地的主,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
25 也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
26 他從一本(有古卷作血脈)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
27 要叫他們尋求神,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其實他離我們各人不遠;
28 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就如你們作詩的,有人說:我們也是他所生的。
29 我們既是神所生的,就不當以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
30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
31 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32 眾人聽見從死裡復活的話,就有譏誚他的;又有人說:我們再聽你講這個吧!
33 於是保羅從他們當中出去了。
34 但有幾個人貼近他,信了主,其中有亞略巴古的官丟尼修,並一個婦人,名叫大馬哩,還有別人一同信從。
- Jul 11 Sat 202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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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勝者 453 (徒十七)
使徒行傳 17:1~15
1 保羅和西拉經過暗妃波里、亞波羅尼亞,來到帖撒羅尼迦,在那裡有猶太人的會堂。
2 保羅照他素常的規矩進去,一連三個安息日,本著聖經與他們辯論,
3 講解陳明基督必須受害,從死裡復活;又說:我所傳與你們的這位耶穌就是基督。
4 他們中間有些人聽了勸,就附從保羅和西拉,並有許多虔敬的希利尼人,尊貴的婦女也不少。
5 但那不信的猶太人心裡嫉妒,招聚了些市井匪類,搭夥成群,聳動合城的人闖進耶孫的家,要將保羅、西拉帶到百姓那裡。
6 找不著他們,就把耶孫和幾個弟兄拉到地方官那裡,喊叫說:那攪亂天下的也到這裡來了,
7 耶孫收留他們。這些人都違背該撒的命令,說另有一個王耶穌。
8 眾人和地方官聽見這話,就驚慌了;
9 於是取了耶孫和其餘之人的保狀,就釋放了他們。
1 保羅和西拉經過暗妃波里、亞波羅尼亞,來到帖撒羅尼迦,在那裡有猶太人的會堂。
2 保羅照他素常的規矩進去,一連三個安息日,本著聖經與他們辯論,
3 講解陳明基督必須受害,從死裡復活;又說:我所傳與你們的這位耶穌就是基督。
4 他們中間有些人聽了勸,就附從保羅和西拉,並有許多虔敬的希利尼人,尊貴的婦女也不少。
5 但那不信的猶太人心裡嫉妒,招聚了些市井匪類,搭夥成群,聳動合城的人闖進耶孫的家,要將保羅、西拉帶到百姓那裡。
6 找不著他們,就把耶孫和幾個弟兄拉到地方官那裡,喊叫說:那攪亂天下的也到這裡來了,
7 耶孫收留他們。這些人都違背該撒的命令,說另有一個王耶穌。
8 眾人和地方官聽見這話,就驚慌了;
9 於是取了耶孫和其餘之人的保狀,就釋放了他們。
- Jul 10 Fri 20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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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讀書心得
- Jul 10 Fri 202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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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法律解釋整理
@ 文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係根據法律條文用語的通常意義或構成要件字面上一般語意概念,以之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並據以劃定解釋的範圍。
文義解釋上應注意:
1. 法律條文用語之專門性質:可能與一般社會用語有相當不同
2. 法律條文用語的法律概念
3. 法律條文於立法技術上所慣用之措辭:例如「應」與「得」分別表示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
4. 應參考立法資料
文義解釋上應注意:
1. 法律條文用語之專門性質:可能與一般社會用語有相當不同
2. 法律條文用語的法律概念
3. 法律條文於立法技術上所慣用之措辭:例如「應」與「得」分別表示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
4. 應參考立法資料
- Jul 10 Fri 202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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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協同意見書
釋字第 603 號解釋
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一、符合憲法的解釋原則(Gebot verfassungskonformer Auslegung)
德國憲法學術及實務上,一向有所謂的合憲解釋原則,這個解釋原則
已經是一個公認的原則,但是這個原則的內涵以及它的界限如何,卻始終
存有爭議(註十)。基本上,對於合憲解釋原則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它
是體系解釋(systematische Auslegung) 的次類型(Unterfall) (註
十一);一種認為它是憲法取向解釋或親近憲法解釋(
verfassungsorientierte/ verfassungsfreundliche Auslegung)的次類
型(註十二)。所謂體系解釋的次類型,不是就一般法律解釋的體系解釋
而言,因為合憲解釋原則是屬於憲法位階的解釋,它不應該是一般法律體
系解釋的次類型,但是如果從憲法和法律的位階體系來看體系解釋,可以
說合憲解釋原則是一種體系解釋,所以它是體系解釋的次類型。從位階體
系解釋來看合憲解釋這個次類型,在規範審查的時候,應該先用一般的體
系解釋審查系爭規定,經過一般法律的體系解釋之後,再依照合憲解釋原
則,從憲法的層次去檢驗一般的體系解釋是不是符合憲法意旨(註十三)
,如此理解的合憲解釋原則,它是一個遵照憲法意旨的解釋。至於合憲解
釋是憲法取向解釋的次類型那一種看法,是比較引起爭議的說法,因為,
依憲法為取向的解釋就是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這樣的解釋方法,並沒有
指涉任何解釋結論,它可能得出違憲的解釋結論或合憲的解釋結論,但是
其中只有一種解釋是符合憲法意旨的。如果認為合憲解釋原則是先以合憲
結論為優先的解釋,則不應該被認為是憲法取向解釋的次類型,因為依照
一般的法律解釋方法,用文義的、目的的、體系的、歷史的各種解釋方法
,得出可能有合憲以及違憲兩種解釋的時候,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經認為
應該採取合憲的解釋結論(註十四),然而,這種所謂合憲解釋結論優先
的看法,有兩個基本的依據,一個就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尊重立法者的
立法形成自由,第二個就是避免法律因為被宣告違憲而處於真空的狀況。
第一種理由可以認為是立法的民意和立憲的民意並沒有不一致,但是,第
二種的理由則顯得比較薄弱,因為,規範真空通常只會出現在立即失效的
違憲宣告,如果採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就不會有規範真空的疑慮,而如
果系爭規定是侵害基本人權甚鉅的違憲規範,真空的狀態對人民是有利的
,這種規範真空根本不值得擔心。何況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釋憲經驗
,當一個規範被宣告違立即失效而可能導致規範真空時,如果同時可能對
人民造成損害,可以宣告一個暫時的法律規範,供各級法院適用(註十五
)。因此,規範真空的狀況聽起來聳動,實際上可以有許多補救辦法,因
為這個理由,而勉強為合憲結論的解釋,說理並不堅強。
所謂依照一般解釋方法有兩種可能結論,則以合憲結論為優先選擇,
並不是先推定規範合憲,也不是只要可以解釋為合憲,就不應該為違憲宣
告,而是因為依照一般解釋方法,本來就有合憲解釋的可能,如果依一般
解釋方法,並沒有合憲解釋的可能,就沒有所謂合憲解釋優先可言。合憲
解釋原則很容易被誤導成如果可以解釋成合憲,就儘量不要解釋為違憲,
甚至進而製造出關係機關的主張:只要立法通過,就要推定法律合憲。
除此之外,合憲解釋原則還引起是否侵犯到普通法院解釋權這樣的質
疑(註十六)。普通法院認為解釋普通法律原本是普通法院的權限,憲法
法院的職責在於解釋憲法,但憲法法院可以用合憲解釋原則作最後的論斷
,將普通法律的規範適用,以憲法的位階高於普通法律的位階為由,忽視
普通法院對普通法律的解釋,直接依憲法對普通法律加以解釋,而擴張對
普通法律的解釋權。關於這一點質疑,應該並不難釋疑,因為普通法院在
處理普通法律的時候,也可能從憲法的基本原則去解釋普通法律,當普通
法院也從憲法的位階去檢驗普通法律時,由於憲法的解釋權在憲法法院,
所以如果有兩種不同的憲法解釋,當然以憲法法院的解釋為準,這是憲法
法院與普通法院分權原則的優位原則,不能說是侵犯普通法院的解釋權限
,至於如果普通法院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解釋,而沒有進行憲法原則的檢
驗,憲法法院原本有權從憲法的角度針對普通法院所適用的一般法律原則
,依憲法原則作憲法層次的檢驗,因此,這種質疑其實也並沒有堅強的說
服力。本號解釋系爭規定,就文義、體系、目的等一般的解釋方法而言,
已有目的不明確及手段不合乎比例原則等情形,根據一般的解釋方法,已
經沒有合憲的可能,所以並沒有所謂根據一般解釋方法有合憲與違憲兩種
可能存在,應該以合憲解釋為優先可言(本意見書下文(二)參照)。
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一、符合憲法的解釋原則(Gebot verfassungskonformer Auslegung)
德國憲法學術及實務上,一向有所謂的合憲解釋原則,這個解釋原則
已經是一個公認的原則,但是這個原則的內涵以及它的界限如何,卻始終
存有爭議(註十)。基本上,對於合憲解釋原則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它
是體系解釋(systematische Auslegung) 的次類型(Unterfall) (註
十一);一種認為它是憲法取向解釋或親近憲法解釋(
verfassungsorientierte/ verfassungsfreundliche Auslegung)的次類
型(註十二)。所謂體系解釋的次類型,不是就一般法律解釋的體系解釋
而言,因為合憲解釋原則是屬於憲法位階的解釋,它不應該是一般法律體
系解釋的次類型,但是如果從憲法和法律的位階體系來看體系解釋,可以
說合憲解釋原則是一種體系解釋,所以它是體系解釋的次類型。從位階體
系解釋來看合憲解釋這個次類型,在規範審查的時候,應該先用一般的體
系解釋審查系爭規定,經過一般法律的體系解釋之後,再依照合憲解釋原
則,從憲法的層次去檢驗一般的體系解釋是不是符合憲法意旨(註十三)
,如此理解的合憲解釋原則,它是一個遵照憲法意旨的解釋。至於合憲解
釋是憲法取向解釋的次類型那一種看法,是比較引起爭議的說法,因為,
依憲法為取向的解釋就是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這樣的解釋方法,並沒有
指涉任何解釋結論,它可能得出違憲的解釋結論或合憲的解釋結論,但是
其中只有一種解釋是符合憲法意旨的。如果認為合憲解釋原則是先以合憲
結論為優先的解釋,則不應該被認為是憲法取向解釋的次類型,因為依照
一般的法律解釋方法,用文義的、目的的、體系的、歷史的各種解釋方法
,得出可能有合憲以及違憲兩種解釋的時候,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經認為
應該採取合憲的解釋結論(註十四),然而,這種所謂合憲解釋結論優先
的看法,有兩個基本的依據,一個就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尊重立法者的
立法形成自由,第二個就是避免法律因為被宣告違憲而處於真空的狀況。
第一種理由可以認為是立法的民意和立憲的民意並沒有不一致,但是,第
二種的理由則顯得比較薄弱,因為,規範真空通常只會出現在立即失效的
違憲宣告,如果採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就不會有規範真空的疑慮,而如
果系爭規定是侵害基本人權甚鉅的違憲規範,真空的狀態對人民是有利的
,這種規範真空根本不值得擔心。何況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釋憲經驗
,當一個規範被宣告違立即失效而可能導致規範真空時,如果同時可能對
人民造成損害,可以宣告一個暫時的法律規範,供各級法院適用(註十五
)。因此,規範真空的狀況聽起來聳動,實際上可以有許多補救辦法,因
為這個理由,而勉強為合憲結論的解釋,說理並不堅強。
所謂依照一般解釋方法有兩種可能結論,則以合憲結論為優先選擇,
並不是先推定規範合憲,也不是只要可以解釋為合憲,就不應該為違憲宣
告,而是因為依照一般解釋方法,本來就有合憲解釋的可能,如果依一般
解釋方法,並沒有合憲解釋的可能,就沒有所謂合憲解釋優先可言。合憲
解釋原則很容易被誤導成如果可以解釋成合憲,就儘量不要解釋為違憲,
甚至進而製造出關係機關的主張:只要立法通過,就要推定法律合憲。
除此之外,合憲解釋原則還引起是否侵犯到普通法院解釋權這樣的質
疑(註十六)。普通法院認為解釋普通法律原本是普通法院的權限,憲法
法院的職責在於解釋憲法,但憲法法院可以用合憲解釋原則作最後的論斷
,將普通法律的規範適用,以憲法的位階高於普通法律的位階為由,忽視
普通法院對普通法律的解釋,直接依憲法對普通法律加以解釋,而擴張對
普通法律的解釋權。關於這一點質疑,應該並不難釋疑,因為普通法院在
處理普通法律的時候,也可能從憲法的基本原則去解釋普通法律,當普通
法院也從憲法的位階去檢驗普通法律時,由於憲法的解釋權在憲法法院,
所以如果有兩種不同的憲法解釋,當然以憲法法院的解釋為準,這是憲法
法院與普通法院分權原則的優位原則,不能說是侵犯普通法院的解釋權限
,至於如果普通法院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解釋,而沒有進行憲法原則的檢
驗,憲法法院原本有權從憲法的角度針對普通法院所適用的一般法律原則
,依憲法原則作憲法層次的檢驗,因此,這種質疑其實也並沒有堅強的說
服力。本號解釋系爭規定,就文義、體系、目的等一般的解釋方法而言,
已有目的不明確及手段不合乎比例原則等情形,根據一般的解釋方法,已
經沒有合憲的可能,所以並沒有所謂根據一般解釋方法有合憲與違憲兩種
可能存在,應該以合憲解釋為優先可言(本意見書下文(二)參照)。
- Jul 10 Fri 20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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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性解釋原則
合憲解釋原則於釋憲實務應有之適用
文 / 陳怡如【台灣法律網】
有關合憲解釋原則之適用,早期李鐘聲大法官曾於釋字第二八九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三二一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三二九號不同意見書多次提出。此等原則乃根源於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或法官自我限制概念,亦即一如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所言:「當一項法律被評為違背憲法精神時,倘使該法是被合理的作兩面的推論,其一主張違憲,另一反是,我們真正的職責在於儘量探索法律意旨,將它從薄弱的憲法根據中拯救出來。」以及德國憲法法院所言:「該法在運用其法規審查權時,祇有在該法規違憲之程度顯而易見時,始宣告其違憲。如果該法規可以作多種解釋,其中一種違憲,其餘各種合憲,則憲法法院必定以各該合憲之解釋為基礎,而宣告法規合憲。」惟自其意見書可知,其對合憲解釋原則之操作態度乃近乎司法消極主義,換言之,其雖極盡其能的對其他憲政權力機關予以尊重,但充其量僅注意到靜態分權面向,卻忽略了動態制衡面向,而此並無法掌握整個憲政運作的全貌,自無法獲悉一個真正有利於憲政機關間良性互動的操作原則。繼李鐘聲大法官之後,蘇俊雄大法官亦於釋字第三九八號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出合憲解釋原則概念,惟其較偏向規範適用上的「限定解釋」,亦即將合憲解釋原則與「限定解釋」劃上等號。爾後其並於釋字第四二四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四四一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四五O號協同意見書、釋字第四九九號協同意見書亦多次提出「限定解釋」一詞以為適用。
文 / 陳怡如【台灣法律網】
有關合憲解釋原則之適用,早期李鐘聲大法官曾於釋字第二八九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三二一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三二九號不同意見書多次提出。此等原則乃根源於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或法官自我限制概念,亦即一如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所言:「當一項法律被評為違背憲法精神時,倘使該法是被合理的作兩面的推論,其一主張違憲,另一反是,我們真正的職責在於儘量探索法律意旨,將它從薄弱的憲法根據中拯救出來。」以及德國憲法法院所言:「該法在運用其法規審查權時,祇有在該法規違憲之程度顯而易見時,始宣告其違憲。如果該法規可以作多種解釋,其中一種違憲,其餘各種合憲,則憲法法院必定以各該合憲之解釋為基礎,而宣告法規合憲。」惟自其意見書可知,其對合憲解釋原則之操作態度乃近乎司法消極主義,換言之,其雖極盡其能的對其他憲政權力機關予以尊重,但充其量僅注意到靜態分權面向,卻忽略了動態制衡面向,而此並無法掌握整個憲政運作的全貌,自無法獲悉一個真正有利於憲政機關間良性互動的操作原則。繼李鐘聲大法官之後,蘇俊雄大法官亦於釋字第三九八號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出合憲解釋原則概念,惟其較偏向規範適用上的「限定解釋」,亦即將合憲解釋原則與「限定解釋」劃上等號。爾後其並於釋字第四二四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四四一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四五O號協同意見書、釋字第四九九號協同意見書亦多次提出「限定解釋」一詞以為適用。
- Jul 10 Fri 202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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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要義
作者簡介 李惠宗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法規委員會委員
國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法規委員會委員
國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