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nd science, proper physics and feel are the principles you can't escape, but are always searching for in your golf swing. When they come together in the correct fashion, you will feel the freedom in your swing, and the results will show.
這裡是我的日記本、剪貼簿、心情感想、專題探討;其中屬權管電資管理人之著作權者,皆為讀者全體所共有,歡迎複製、轉載、改作、編輯等分享與利用。
- Jul 09 Thu 202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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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重 他是我兄弟
The Counter-fall and Why it is Essential for a Physics Perfect Golf Swing - by Danny Lee
Sound science, proper physics and feel are the principles you can't escape, but are always searching for in your golf swing. When they come together in the correct fashion, you will feel the freedom in your swing, and the results will show.
Sound science, proper physics and feel are the principles you can't escape, but are always searching for in your golf swing. When they come together in the correct fashion, you will feel the freedom in your swing, and the results will show.
- Jul 09 Thu 202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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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肩不成傷
1. Casting
A lot of folks will waive their hands and arms out from their body as a first move to start their downswing. By doing this, the training x we are using on our lead shoulders doesn’t move away from our chin, and we lose good separation.
A lot of folks will waive their hands and arms out from their body as a first move to start their downswing. By doing this, the training x we are using on our lead shoulders doesn’t move away from our chin, and we lose good separation.
- Jul 09 Thu 202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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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強制執行整理
十年來,司律一試、四特強執重點,落於以下十三處:
第 一 章 總則 § 1 (執行名義、執行主體、執行客體、執行之進行、執行之救濟)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31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 31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45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75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 114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115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122-1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 123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 127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 132
第 六 章 附則 § 141
第 一 章 總則 § 1 (執行名義、執行主體、執行客體、執行之進行、執行之救濟)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31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 31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45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75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 114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115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122-1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 123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 127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 132
第 六 章 附則 § 141
- Jul 09 Thu 20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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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藏在哪裏?
香港國安法草案:
1. 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1. 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 Jul 09 Thu 20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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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假執行 (退輔會官網專文)
所謂「假執行」,乃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此項制度之設計,係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使債權人得以運用假執行制度,不致因債務人藉由上訴之拖延而蒙受損害。因此,「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最大差異,即在於「假執行」之執行與確定判決之執行相同,得為一切執行行為,並為終局執行,而「假扣押」、「假處分」則僅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祇能將執行標的物為查封,而不能拍賣或處分,由此可知,「假執行」其實即為「先執行」之意。
所謂「假執行」,乃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此項制度之設計,係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使債權人得以運用假執行制度,不致因債務人藉由上訴之拖延而蒙受損害。因此,「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最大差異,即在於「假執行」之執行與確定判決之執行相同,得為一切執行行為,並為終局執行,而「假扣押」、「假處分」則僅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祇能將執行標的物為查封,而不能拍賣或處分,由此可知,「假執行」其實即為「先執行」之意。
- Jul 09 Thu 202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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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刑訴羈押整理
偵查中羈押先行:拘捕前置 93I (93:拘提後訊問、228;自行到場後訊問,要先逮捕)
訊問後處置 聲請羈押
93II: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 (拘捕後訊問)
93III但:有一般性羈押101或預防性羈押101-1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必要 + 但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228IV: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未聲請羈押:應即將被告釋放 93III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羈押:有一般性羈押101或預防性羈押101-1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必要
羈押之要件
形式要件 102:押票
實質要件 101-2 一般性羈押101 預防性羈押101-1 有不得駁回具保停押 114之情形,無羈押必要但無法具保、責付、限居 101-2後
羈押審查: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 93V (深夜訊問禁止)
羈押被告之權利
強制辯護 31-1 <例外> 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 + 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
閱卷權 33、33-1
偵查中
辯護人 原則:檢閱、抄錄、攝影 (不可公開、揭露、非正當目的使用) 例外:法律另有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
審判中
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重製
被告
預納:付與物、卷之影本 <例外> 無關之事實、妨礙另案偵查、涉及隱私和營密 (得限制)
經許可+確保卷、證安全下:得檢閱 <例外> 無關之事實、妨礙另案偵查、涉及隱私和營密、非屬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得限制) =>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框內不限是 “羈押”之被告)
交通權 34、34-1、105
接見、通信 原則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
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例外 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得限制。
限制書
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記載足資辨別的特徵)。
偵查中
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
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
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應即停止限制。
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
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
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之禁止或扣押 (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官保留事由: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官保留: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 <例外> 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執行: 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羈押之執行
執行單位 103 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
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
受理單位 103: 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押票之簽收 103: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變更羈押處所 事由: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
聲請人: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
裁定: 法院依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
其指定之親友。
羈押秩序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
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
押所之視察106: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
執行羈押準用第八十一條 (轄區外拘提)、第八十九條 (拘捕之注意) 及第九十條 (強制力) 之規定103III
羈押之期間 108
(1)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延長羈押期間,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2)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限延長羈押次數)。
(3) 羈押之延長: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 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4)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訊問後處置 聲請羈押
93II: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 (拘捕後訊問)
93III但:有一般性羈押101或預防性羈押101-1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必要 + 但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228IV: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未聲請羈押:應即將被告釋放 93III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羈押:有一般性羈押101或預防性羈押101-1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必要
羈押之要件
形式要件 102:押票
實質要件 101-2 一般性羈押101 預防性羈押101-1 有不得駁回具保停押 114之情形,無羈押必要但無法具保、責付、限居 101-2後
羈押審查: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 93V (深夜訊問禁止)
羈押被告之權利
強制辯護 31-1 <例外> 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 + 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
閱卷權 33、33-1
偵查中
辯護人 原則:檢閱、抄錄、攝影 (不可公開、揭露、非正當目的使用) 例外:法律另有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
審判中
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重製
被告
預納:付與物、卷之影本 <例外> 無關之事實、妨礙另案偵查、涉及隱私和營密 (得限制)
經許可+確保卷、證安全下:得檢閱 <例外> 無關之事實、妨礙另案偵查、涉及隱私和營密、非屬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得限制) =>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框內不限是 “羈押”之被告)
交通權 34、34-1、105
接見、通信 原則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
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例外 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得限制。
限制書
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記載足資辨別的特徵)。
偵查中
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
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
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應即停止限制。
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
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
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之禁止或扣押 (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官保留事由: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官保留: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 <例外> 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執行: 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羈押之執行
執行單位 103 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
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
受理單位 103: 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押票之簽收 103: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變更羈押處所 事由: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
聲請人: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
裁定: 法院依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
其指定之親友。
羈押秩序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
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
押所之視察106: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
執行羈押準用第八十一條 (轄區外拘提)、第八十九條 (拘捕之注意) 及第九十條 (強制力) 之規定103III
羈押之期間 108
(1)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延長羈押期間,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2)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限延長羈押次數)。
(3) 羈押之延長: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 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4)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 Jul 08 Wed 202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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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勝者 450 (徒十六)
- Jul 07 Tue 202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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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約聘教師算不算公務員
- Jul 07 Tue 202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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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法學知識整理
- Jul 07 Tue 2020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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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共同協助院長處理考試院日常事務。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除院本部外,考試院還包括四個所屬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條例規定,該總處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考試院本部分設處、組、會、室等十四個單位,分別執行職務。各單位主要是負責研擬規劃施政綱領、施政計畫、考銓政策,審核考試院所屬部會研議的考銓政策、法令暨其他行政支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