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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5 Thu 202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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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刑法 185-3
- Jun 25 Thu 20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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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律問題
- Jun 25 Thu 202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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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vs 營業秘密 vs 工商秘密
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之要件差異 10/02/2019 莊郁沁 律師
過去營業秘密法中針對侵害營業秘密並無刑責之規定,故當時多係視實際違法情形適用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嗣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營業秘密法增訂公布刑責相關規定(即第13-1至13-4條),針對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始有刑責可供適用。
過去營業秘密法中針對侵害營業秘密並無刑責之規定,故當時多係視實際違法情形適用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嗣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營業秘密法增訂公布刑責相關規定(即第13-1至13-4條),針對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始有刑責可供適用。
- Jun 25 Thu 2020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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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叮嚀
做人失敗,球也一定打不好:
自然 = 現實是怎樣就是怎樣,要誠實看待自己,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要悔恨不能更改的過去;忘掉過去、努力面前、在基督面前,我們都是新造的人,神並不追究我們的過去
自然 = 現實是怎樣就是怎樣,要誠實看待自己,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要悔恨不能更改的過去;忘掉過去、努力面前、在基督面前,我們都是新造的人,神並不追究我們的過去
- Jun 25 Thu 2020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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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邏輯
不少人說話沒有次序、思考沒有條理、判斷沒有論證,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學好 數學 (尤其是函數) 與 理則學,這裡簡單介紹五個概念,建議做人處事至少要搞懂分清楚這些概念關係,自己將可變得容易溝通許多、社會人際間的誤會也會變少:
1. 充分條件 (sufficient condition)、必要條件 (necessary condition)、與 充分必要條件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1. 充分條件 (sufficient condition)、必要條件 (necessary condition)、與 充分必要條件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 Jun 25 Thu 202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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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勝者 437 (徒十)
- Jun 24 Wed 2020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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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可施 改
'主人回答說:你這又惡又懶的僕人,你既知道我沒有種的地方要收割,沒有散的地方要聚斂,就當把我的銀子放給兌換銀錢的人,到我來的時候,可以連本帶利收回'。~ 太 25:26~30
洗心子慨然而嘆:
洗心子慨然而嘆:
- Jun 23 Tue 20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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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勝者 435 (徒九)
- Jun 23 Tue 20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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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民訴迴避整理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二 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