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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18:29 '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要從其中將至好的,就是分別為聖的,獻給耶和華為舉祭'
【將最好的獻主】
作詞:Howard B.Grose, 1851—1939 (譯者不詳);作曲:Charlotte A.Barnard, 1830—1869
將你最好的獻恩主,獻你青春的力量,
將你純潔熱情心靈,忠心為真理打仗;
主耶穌已有好榜樣,勇敢堅定不懼怕,
你要忠心敬虔愛主,將最好的獻與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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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20:21~31
21 耶穌又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
22 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
23 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
24 那十二個門徒中,有稱為低土馬的多馬;耶穌來的時候,他沒有和他們同在。
25 那些門徒就對他說:我們已經看見主了。多馬卻說:我非看見他手上的釘痕,用指頭探入那釘痕,又用手探入他的肋旁,我總不信。
26 過了八日,門徒又在屋裡,多馬也和他們同在,門都關了。耶穌來,站在當中說:願你們平安!
27 就對多馬說:伸過你的指頭來,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來,探入我的肋旁。不要疑惑,總要信。
28 多馬說:我的主!我的神!
29 耶穌對他說:你因看見了我才信;那沒有看見就信的有福了
30 耶穌在門徒面前另外行了許多神蹟,沒有記在這書上。
31 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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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為民法第1225條前段所明定。
本條規定之扣減權,係為應得特留分之繼承人利益而存在,並非共益權,其行使與否一任其自由,亦非不得拋棄。從而,得行使扣減權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拋棄對於受遺贈人之扣減權或約定不對其行使者,即應受其拘束,受遺贈人自得據以對抗其扣減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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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22 Fri 2020 00:26
  • 兩難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被告防禦權核心價值所在之不自證己罪權利,針對其關於本身犯罪事實之陳述而行使,為緘默權;針對其就他人犯罪事實之供證而行使,即屬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為符合法治國正當程序之要求,刑事訴訟必須在致力發現真實以正確行使國家刑罰權,及保障被告防禦權以維護其最重要訴訟基本權二者間,求其兩全,不可偏廢。而被告防禦權核心價值所在之不自證己罪權利,針對其關於本身犯罪事實之陳述而行使,為緘默權;針對其就他人犯罪事實之供證而行使,即屬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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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20:11~20
11 馬利亞卻站在墳墓外面哭。哭的時候,低頭往墳墓裡看,
12 就見兩個天使,穿著白衣,在安放耶穌身體的地方坐著,一個在頭,一個在腳。
13 天使對他說:婦人,你為什麼哭?他說:因為有人把我主挪了去,我不知道放在哪裡。
14 說了這話,就轉過身來,看見耶穌站在那裡,卻不知道是耶穌。
15 耶穌問他說:婦人,為什麼哭?你找誰呢?馬利亞以為是看園的,就對他說:先生,若是你把他移了去,請告訴我,你把他放在哪裡,我便去取他。
16 耶穌說:馬利亞。馬利亞就轉過來,用希伯來話對他說:拉波尼!
17 耶穌說:不要摸我,因我還沒有升上去見我的父。你往我弟兄那裡去,告訴他們說,我要升上去見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見我的神,也是你們的神。
18 抹大拉的馬利亞就去告訴門徒說:我已經看見了主。他又將主對他說的這話告訴他們。
19 那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晚上,門徒所在的地方,因怕猶太人,門都關了。耶穌來,站在當中,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
20 說了這話,就把手和肋旁指給他們看。門徒看見主,就喜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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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里卡!我成功的將 ‘飛箭’ 與 ‘念羊’ 整合了!如此首尾一貫、操作簡單、強力穩定,好處不勝枚舉:
二維一面;謂 ‘直‘、’直‘、’橫‘、’保‘ 四念;合一,四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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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20:1~10
1 七日的第一日清早,天還黑的時候,抹大拉的馬利亞來到墳墓那裡,看見石頭從墳墓挪開了,
2 就跑見西門彼得和耶穌所愛的那個門徒,對他們說:有人把主從墳墓裡挪了去,我們不知道放在哪裡。
3 彼得和那門徒就出來,往墳墓那裡去。
4 兩個人同跑,那門徒比彼得跑的更快,先到了墳墓,
5 低頭往裡看,就見細麻布還放在那裡,只是沒有進去。
6 西門彼得隨後也到了,進墳墓裡去,就看見細麻布還放在那裡,
7 又看見耶穌的裹頭巾沒有和細麻布放在一處,是另在一處捲著。
8 先到墳墓的那門徒也進去,看見就信了。
9 因為他們還不明白聖經的意思,就是耶穌必要從死裡復活。
10 於是兩個門徒回自己的住處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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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05-19
單位 :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一、本校 109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各系所(組)各科成績業經評定,計 正取生 99 名、備取生 44 名,共計 143 名,錄取名單請點選下方連結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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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9:28~42
28 這事以後,耶穌知道各樣的事已經成了,為要使經上的話應驗,就說:我渴了。
29 有一個器皿盛滿了醋,放在那裡;他們就拿海絨蘸滿了醋,綁在牛膝草上,送到他口。
30 耶穌嘗了那醋,就說:成了!便低下頭,將靈魂交付神了。
31 猶太人因這日是預備日,又因那安息日是個大日,就求彼拉多叫人打斷他們的腿,把他們拿去,免得屍首當安息日留在十字架上。
32 於是兵丁來,把頭一個人的腿,並與耶穌同釘第二個人的腿,都打斷了。
33 只是來到耶穌那裡,見他已經死了,就不打斷他的腿。
34 惟有一個兵拿槍扎他的肋旁,隨即有血和水流出來。
35 看見這事的那人就作見證 - 他的見證也是真的,並且他知道自己所說的是真的 - 叫你們也可以信。
36 這些事成了,為要應驗經上的話說:他的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
37 經上又有一句說:他們要仰望自己所扎的人。
38 這些事以後,有亞利馬太人約瑟,是耶穌的門徒,只因怕猶太人,就暗暗的作門徒。他來求彼拉多,要把耶穌的身體領去。彼拉多允准,他就把耶穌的身體領去了。
39 又有尼哥底母,就是先前夜裡去見耶穌的,帶著沒藥和沉香約有一百斤前來。
40 他們就照猶太人殯葬的規矩,把耶穌的身體用細麻布加上香料裹好了。
41 在耶穌釘十字架的地方有一個園子,園子裡有一座新墳墓,是從來沒有葬過人的。
42 只因是猶太人的預備日,又因那墳墓近,他們就把耶穌安放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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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準物權?無體財產,但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 (係指以人類精神智能所創造無形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均是,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 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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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 16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69 年 01 月 18 日
相關法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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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自林清老師的講解:
行政命令的體系以及概念的區分
一、具有法條形式、有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直接對人民、直接對行政機關而間接對人民的規範
1、法規命令: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所訂定之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 367 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特定之自由、特定明確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如 施行細則)。施行細則:僅屬概括授權,除不得逾越母法外,其內容僅能就與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規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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