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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總覽
行政行為法是規範行政主體及行政權力法,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行政罰、行政執行、事實行為、行政計劃、行政指導、陳請 等九種。或,行政行為可分「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與「行政指導」等六種不同態樣的定義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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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 36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3 年 11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23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25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關稅法 第 25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16 條
解釋文:
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
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負申報繳納之義務。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關於海關、法院及其他
機關拍賣沒收、沒入或抵押之貨物時,由拍定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規定,
暨財政部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
要點」第二項有關不動產之拍賣、變賣由拍定或成交之買受人繳納營業稅
之規定,違反上開法律,變更申報繳納之主體,有違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三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
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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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燕成雙,邁向輝煌:
初階 朝南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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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9:23~27
23 兵丁既然將耶穌釘在十字架上,就拿他的衣服分為四分,每兵一分;又拿他的裡衣,這件裡衣原來沒有縫兒,是上下一片織成的。
24 他們就彼此說:我們不要撕開,只要拈鬮,看誰得著。這要應驗經上的話說:他們分了我的外衣,為我的裡衣拈鬮。兵丁果然做了這事。
25 站在耶穌十字架旁邊的,有他母親與他母親的姊妹,並革羅罷的妻子馬利亞,和抹大拉的馬利亞。
26 耶穌見母親和他所愛的那門徒站在旁邊,就對他母親說:母親,看,你的兒子
27 又對那門徒說:看,你的母親!從此,那門徒就接他到自己家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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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9:17~22
17 他們就把耶穌帶了去。耶穌背著自己的十字架出來,到了一個地方,名叫髑髏地,希伯來話叫各各他。
18 他們就在那裡釘他在十字架上,還有兩個人和他一同釘著,一邊一個,耶穌在中間
19 彼拉多又用牌子寫了一個名號,安在十字架上,寫的是:猶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穌
20 有許多猶太人念這名號;因為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地方與城相近,並且是用希伯來、羅馬、希利尼三樣文字寫的。
21 猶太人的祭司長就對彼拉多說:不要寫猶太人的王,要寫他自己說:我是猶太人的王。
22 彼拉多說:我所寫的,我已經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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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16 Sat 2020 14:00
  • INRI

「耶穌,拿撒勒人,猶太人的君王」(拉丁文:IESVS NAZARENVS REX IVDAEORVM),是《約翰福音》第 19 章第 19 節中的一個短語,常縮寫為 INRI。
《約翰福音》19:19~22 是這樣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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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9:1~16
1 當下彼拉多將耶穌鞭打了。
2 兵丁用荊棘編做冠冕戴在他頭上,給他穿上紫袍,
3 又挨近他,說:恭喜,猶太人的王啊!他們就用手掌打他。
4 彼拉多又出來對眾人說:我帶他出來見你們,叫你們知道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來
5 耶穌出來,戴著荊棘冠冕,穿著紫袍。彼拉多對他們說:你們看這個人!
6 祭司長和差役看見他,就喊著說:釘他十字架!釘他十字架!彼拉多說:你們自己把他釘十字架吧!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來。
7 猶太人回答說:我們有律法,按那律法,他是該死的,因他以自己為神的兒子。
8 彼拉多聽見這話,越發害怕,
9 又進衙門,對耶穌說:你是哪裡來的?耶穌卻不回答。
10 彼拉多說:你不對我說話嗎?你豈不知我有權柄釋放你,也有權柄把你釘十字架嗎?
11 耶穌回答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
12 從此,彼拉多想要釋放耶穌,無奈猶太人喊著說:你若釋放這個人,就不是該撒的忠臣。凡以自己為王的,就是背叛該撒了。
13 彼拉多聽見這話,就帶耶穌出來,到了一個地方,名叫鋪華石處,希伯來話叫厄巴大,就在那裡坐堂
14 那日是預備逾越節的日子,約有午正。彼拉多對猶太人說:看哪,這是你們的王!
15 他們喊著說:除掉他!除掉他!釘他在十字架上!彼拉多說:我可以把你們的王釘十字架嗎?祭司長回答說:除了該撒,我們沒有王
16 於是彼拉多將耶穌交給他們去釘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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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完全依照整體社會對於法律的看法,重視人民之總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學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學性與思辯性,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個時期的演進:
〈一〉 自然法思想:此學派以西塞羅為代表,認為自然法是客觀性的存在於天地之間一種不變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來補充實定法的缺陷,故其適合於自然法思想與行為的形式,此稱之為正義。
〈二〉 神學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紀的自然法以亞奎納斯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原理是正義與理性,以神學自然法思想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與人定法。
〈三〉 經驗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為代表,該派首先切斷自然法與宗教的關係,並認為神係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張,故被稱為是自然法之父。
〈四〉 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係以十八世紀法國的大思想家盧梭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的淵源就是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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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8:28~40
28 眾人將耶穌從該亞法那裡往衙門內解去,那時天還早。他們自己卻不進衙門,恐怕染了污穢,不能吃逾越節的筵席。
29 彼拉多就出來,到他們那裡,說:你們告這人是為什麼事呢?
30 他們回答說:這人若不是作惡的,我們就不把他交給你。
31 彼拉多說:你們自己帶他去,按著你們的律法審問他吧。猶太人說: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
32 這要應驗耶穌所說自己將要怎樣死的話了。
33 彼拉多又進了衙門,叫耶穌來,對他說:你是猶太人的王嗎?
34 耶穌回答說:這話是你自己說的,還是別人論我對你說的呢
35 彼拉多說:我豈是猶太人呢?你本國的人和祭司長把你交給我。你做了什麼事呢?
36 耶穌回答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
37 彼拉多就對他說:這樣,你是王嗎?耶穌回答說:你說我是王。我為此而生,也為此來到世間,特為給真理作見證。凡屬真理的人就聽我的話。
38 彼拉多說:真理是什麼呢?說了這話,又出來到猶太人那裡,對他們說: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來。
39 但你們有個規矩,在逾越節要我給你們釋放一個人,你們要我給你們釋放猶太人的王嗎?
40 他們又喊著說:不要這人,要巴拉巴!這巴拉巴是個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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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 \ 總有 合有(公同共有) 共有(分別共有) (謝在全 上冊 共有 pp.348~444)
A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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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動力?懶散?永遠三分鐘熱度?計畫無法達成?
成功學上有個方法,相當不錯,人稱 '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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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遺囑方式,依民法第 1189,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公證最多、自書、代筆為實務上所常見。
1190 自書,應寫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191 公證,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1192 密封,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此外,1193,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1194 代筆,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1195 口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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