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我的日記本、剪貼簿、心情感想、專題探討;其中屬權管電資管理人之著作權者,皆為讀者全體所共有,歡迎複製、轉載、改作、編輯等分享與利用。
以後,對我們這位明日之星的日常功課的要求、待改進事項、或上課時間的排定,將以月為單位,寫在這裡。原則上,我會於本月初驗收上個月所交代的功課。有看不懂的內容,請私訊問我。務請二位助教對我的學生多加督促與指導、嚴格要求 (我是你們,我也會跟著練;因為聽說你倆一個想幹掉我、另一個想幹掉雄哥對吧?所以要一起加油喔 XD),這位天分頗高的準選手將來是否能在高球領域上有所領悟,各位會是重要的關鍵。你們若因此順便學會了這門技巧,就當作你們為此努力付出的酬勞吧、而且你們的目標也會一併達成。共勉、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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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飛箭' 變得更猛、強化關鍵動作,犧牲了一點點操作容易度 (維度加一;念羊僅二維);但這樣一調整後,全揮、短切皆可適用了;至於推桿,抱歉,還是要念羊。對了,路過客看到請別學,此圖所載,非汝所想喔。又因兩兩成對、彼此補強、互為增益,故名 (20200514)。圖長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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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8:13~27
13 先帶到亞那面前,因為亞那是本年作大祭司該亞法的岳父。
14 這該亞法就是從前向猶太人發議論說一個人替百姓死是有益的那位。
15 西門彼得跟著耶穌,還有一個門徒跟著。那門徒是大祭司所認識的,他就同耶穌進了大祭司的院子。
16 彼得卻站在門外。大祭司所認識的那個門徒出來,和看門的使女說了一聲,就領彼得進去。
17 那看門的使女對彼得說:你不也是這人的門徒嗎?他說:我不是。
18 僕人和差役因為天冷,就生了炭火,站在那裡烤火;彼得也同他們站著烤火。
19 大祭司就以耶穌的門徒和他的教訓盤問他。
20 耶穌回答說:我從來是明明的對世人說話。我常在會堂和殿裡,就是猶太人聚集的地方教訓人;我在暗地裡並沒有說什麼。
21 你為什麼問我呢?可以問那聽見的人,我對他們說的是什麼;我所說的,他們都知道。
22 耶穌說了這話,旁邊站著的一個差役用手掌打他,說:你這樣回答大祭司嗎?
23 耶穌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什麼打我呢?
24 亞那就把耶穌解到大祭司該亞法那裡,仍是捆著解去的。
25 西門彼得正站著烤火,有人對他說:你不也是他的門徒嗎?彼得不承認,說:我不是。
26 有大祭司的一個僕人,是彼得削掉耳朵那人的親屬,說:我不是看見你同他在園子裡嗎?
27 彼得又不承認。立時雞就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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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節 (出埃及記 12; 利未記 23:5)
開始於尼散月十四日(宗教曆的正月,即西曆3月至4月期間),連接七天,每天要獻許多祭,頭一日和第七日休息,給百姓守嚴肅會。 逾越節是三大節日中第一個(其他兩個是七七節和住棚節)。 猶太男丁每年要在這三個大節上示羅守節 (聖殿完成後上耶路撒冷守節)。 逾越節原本分為逾越節和除酵節 (利未記 23:6-8),但後來猶太人將兩個節期合為一個。 這兩個節期是關連的。 逾越節是記念在離開埃及的前一夜,天使擊殺埃及地所有的長子,卻越過以色列人的房屋,拯救了以色列各家。 除酵節是記念在埃及匆忙離開的苦境,當時甚至沒時間讓麵酵發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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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權限理論:對於搜索物品或處所有共同權限之第三人,於為搜索時,應得其有效同意;然第三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共同管領用益之情形,學理上稱為 ‘共同權限’。至於所以形成共同權限之法律關係,則非所問。共同權限之基礎有二:一為共同使用控制權、二為風險承擔理論(即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願與第三人共同使用控制物品處所時,即須承擔該第三人物品處所被搜索扣押之風險)
表現權限理論:指的是 ‘表面上看起來’ 具有共同權限,但實際上沒有;惟就一般來說具合理警覺之人判斷標準言,判斷其 ‘似為’ 共同權限‘,即達合法搜索標準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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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瞭然法則 (plain view doctrine)
一目瞭然法則係指司法警察基於合法搜索、拘提、逮捕、羈押進入某場所時,在司法警察目視範圍內發現得為證據之物品,得為無令狀扣押。一目瞭然法則係為避免取得令狀不及致證據滅失、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
~ 法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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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匿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源自於羅馬法,英美法最早承認此一特權之判決發生於 1577 年。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匿特權,權利主體也為當事人而非律師,目的在保護當事人勇於向律師為完整及誠實的陳述。若特權之主體是律師,當事人可能會顧慮律師是否會違背承諾而吐露通訊內容。有此顧慮,當事人可能不會尋求律師的協助或不敢向律師為完整及誠實的陳述,並因此導致敗訴。因此,此一特權之主體應係當事人,只有當事人有權決定其與律師間的通訊是否得揭露於他人,如律師違反當事人意思而揭露秘密通訊,所揭露之內容原則上不得成為對當事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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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的 ‘處分’,光從刑法與刑訴法律條文看,可以有 ‘法院的判決、裁定、處分(狹義的)‘、’檢察官的指揮、命令、聲請、與處分(狹義的)‘、或 ‘其他司法或行政行為’ 等意義:
法院判決:保安處分(如 刑 96 等)刑訴 450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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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8:1~5
1 耶穌說了這話,就同門徒出去,過了汲淪溪。在那裡有一個園子,他和門徒進去了。
2 賣耶穌的猶大也知道那地方,因為耶穌和門徒屢次上那裡去聚集。
3 猶大領了一隊兵,和祭司長並法利賽人的差役,拿著燈籠、火把、兵器,就來到園裡。
4 耶穌知道將要臨到自己的一切事,就出來對他們說:你們找誰?
5 他們回答說:找拿撒勒人耶穌。耶穌說:我就是。賣他的猶大也同他們站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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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個很詭異的法律行為,民法說 '代理權授予' 是 '債之發生' 的原因之一,但從民法規定來看,'代理 "權" 的授予' 屬 '單獨行為',這樣的單獨授予行為,怎會導致債之發生呢?況且,代理不是 '權'、而僅止於一種 '資格' 或 '地位' 而已,被授予代理資格者並沒有產生任何權利或義務上的得喪變更,充其量只算是一種 '中性行為' 罷了。依我見,代理資格的授予,並不能產生債,但是為代理行為,卻可以是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
再者,從民總第四章 '法律行為' 觀之,內容多涉及通則與綱要,如 '通則'、'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條件及期限'、'無效即撤銷',而 '代理' 已經算是一種相當特別的法律行為之一了,一如契約,似不應該將其寫入民總法律行為通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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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7:20~26
20 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
21 使他們都合而為一。正如你父在我裡面,我在你裡面,使他們也在我們裡面,叫世人可以信你差了我來。
22 你所賜給我的榮耀,我已賜給他們,使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合而為一。
23 我在他們裡面,你在我裡面,使他們完完全全的合而為一,叫世人知道你差了我來,也知道你愛他們如同愛我一樣。
24 父啊,我在哪裡,願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那裡,叫他們看見你所賜給我的榮耀;因為創立世界以前,你已經愛我了。
25 公義的父啊,世人未曾認識你,我卻認識你;這些人也知道你差了我來。
26 我已將你的名指示他們,還要指示他們,使你所愛我的愛在他們裡面,我也在他們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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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7:6~19
6 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
7 如今他們知道,凡你所賜給我的,都是從你那裡來的;
8 因為你所賜給我的道,我已經賜給他們,他們也領受了,又確實知道,我是從你出來的,並且信你差了我來。
9 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
10 凡是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並且我因他們得了榮耀。
11 從今以後,我不在世上,他們卻在世上;我往你那裡去。聖父啊,求你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他們,叫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一樣。
12 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好叫經上的話得應驗
13 現在我往你那裡去,我還在世上說這話,是叫他們心裡充滿我的喜樂
14 我已將你的道賜給他們。世界又恨他們;因為他們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
15 我不求你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你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
16 他們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
17 求你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你的道就是真理。
18 你怎樣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
19 我為他們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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