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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7:1~5
1 耶穌說了這話,就舉目望天,說:父啊,時候到了,願你榮耀你的兒子,使兒子也榮耀你;
2 正如你曾賜給他權柄管理凡有血氣的,叫他將永生賜給你所賜給他的人。
3 認識你 --- 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
4 我在地上已經榮耀你,你所託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
5 父啊,現在求你使我同你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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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6:23~33
23 到那日,你們什麼也就不問我了。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你們若向父求什麼,他必因我的名賜給你們。
24 向來你們沒有奉我的名求什麼,如今你們求,就必得著,叫你們的喜樂可以滿足。
25 這些事,我是用比喻對你們說的;時候將到,我不再用比喻對你們說,乃要將父明明的告訴你們。
26 到那日,你們要奉我的名祈求;我並不對你們說,我要為你們求父。
27 父自己愛你們;因為你們已經愛我,又信我是從父出來的。
28 我從父出來,到了世界;我又離開世界,往父那裡去。
29 門徒說:如今你是明說,並不用比喻了。
30 現在我們曉得你凡事都知道,也不用人問你,因此我們信你是從神出來的。
31 耶穌說:現在你們信嗎?
32 看哪,時候將到,且是已經到了,你們要分散,各歸自己的地方去,留下我獨自一人;其實我不是獨自一人,因為有父與我同在。
33 我將這些事告訴你們,是要叫你們在我裡面有平安。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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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16:12~22
12 我還有好些事要告訴你們,但你們現在不能領會。
13 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因為他不是憑自己說的,乃是把他所聽見的都說出來,並要把將來的事告訴你們。
14 他要榮耀我,因為他要將受於我的告訴你們。
15 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所以我說,他要將受於我的告訴你們。
16 等不多時,你們就不得見我;再等不多時,你們還要見我。
17 有幾個門徒就彼此說:他對我們說:等不多時,你們就不得見我;再等不多時,你們還要見我;又說:因我往父那裡去。這是什麼意思呢?
18 門徒彼此說:他說等不多時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我們不明白他所說的話。
19 耶穌看出他們要問他,就說:我說等不多時,你們就不得見我;再等不多時,你們還要見我,你們為這話彼此相問嗎?
20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你們將要痛哭、哀號,世人倒要喜樂;你們將要憂愁,然而你們的憂愁要變為喜樂。
21 婦人生產的時候就憂愁,因為他的時候到了;既生了孩子,就不再記念那苦楚,因為歡喜世上生了一個人。
22 你們現在也是憂愁,但我要再見你們,你們的心就喜樂了;這喜樂也沒有人能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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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
1. 法定代理: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
(1) 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 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3) 其他規定:民法第1003(夫妻)、38(清算人)、1211(遺囑執行人)條等。
2. 意定代理:基於本人之授權行為而發生。
(1) 民法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 代理權之授與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即本人得向代理人或相對人以一方意思表示授與代理權,無須代理人之承諾或同意。
(3) 代理權之授與:
通常是基於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任或僱傭契約,但若無此基本法律關係存在,亦可直接授與代理權。(代理權授與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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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膚子:
【性味歸經】苦,寒。歸膀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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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定性:
@ 董事,就是 '代表',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除非有規定,原則上皆代表法人 (民2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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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日期︰2005/11/27 
一、財產種類:
 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
 新制:各自所有。
 舊制: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
 新制:各自管理。
 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
 新制:各自負擔。
 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
 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
 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
 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
 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舊制: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新制: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4. 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舊制:1.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
 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舊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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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一致
故意不一致
1.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民 86):即真意保留、心中保留。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
(1) 效力: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但其虛偽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則該意思表示無效。
(2) 要件:
A. 須有意思表示存在。
B. 須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不一致。
C. 須出於表意人之故意。
D. 須表意人自始缺乏受表示行為拘束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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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
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有三項特質:獨立性、固定性、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須具備此三項特質始為定著物,否則,不是土地之構成部份,即為動產。又凡屋項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惟所謂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係指該建物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而言。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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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分類,可從許多角度來進行:
以法律行為所發生之效果區分
1. 財產行為:包括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2. 身分行為:包括親屬行為、繼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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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為:'具有意思表示、且欲發生私法上效果' 的行為,因而使權利產生取得、喪失、變更等效果。例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等。
法律行為不是想做就能成立或有效的,還要符合 '成立要件' 與 '生效要件' 才行;一般來說,要具備當事人、相對人或標的、意思表示才 '成立';但生效則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民75)、標的之合法 (民71)、妥當 (民72)、確定 (民246)、可能 (民211),才行。
當然,這裡所談的昰 '狹義的' 法律行為,還有一些 '違法行為',暫先不談;違法行為包含於 '廣義的法律行為' 之中;不信嗎?去找欠你錢的人討 (法律行為),從這個法律行為之後,接下來就屬 '違法行為' 了 (要不到錢反被罵幹X娘、然後你揍他一拳...)。
二、準法律行為:不論行為人之意思 + 法律透過規定使其發生私法上效果的行為 (可能導致權利的取得、喪失、變更)。
學說認準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要件類推適用法律行為 (聰),又可分三種樣子:
1. 意思通知:表示期望讓相對人知悉,但有法律效力。如:請求、承認 (民129I)、催告 (民80I)。
2. 觀念通知:使相對人認知一個事件或事實。如:召集會議 (民47,4)、授與代理權之通知 (民51IV)。
3. 感情表示:原諒相對人。如:重婚、綠光戰警 (民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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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尤其是 民法) 管多大?界圍如下:
一、法律管 '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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