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 對物有所有權,放置 B 有權占有之建築物住所中,不為處理,造成 B 困擾。問 A、B、與 A 所有物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擬答:
一、A 物之所有權無法轉移:民764,A 並未拋棄該物權,故 A 仍保有對該物之所有權,未經許可,B 無權對之用益或處分。
二、A 堆積於 B 住所之物品,影響 B 對行使其他有權之處分:民767I中段,對其妨害所有權用益之情事,得請求去除之。
三、雖請求去除,若 A 仍怠為處理:
@ 強制執行:強執4I2、128;有時間急迫性時,強執5-2I (民151)
若 B 認為無容忍等待義務或因其他情事而欲更快了結此事而認聲請強執無經濟效益時:
@ 無因管理:民172、173I、174I、176I。
@ 損害賠償:民184I前段;若因 A 之怠忽而造成 B 權利遭侵害時,A 負損賠之責。
惟:
B 不能給予一定期限後而逕將 A 之所有物視為無主物或廢棄物、且 B 亦不能逕自對該物宣告所有、占有後而立即實現該權利效果 (民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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