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理第 1885 條的措辭問題探討

 

《天主教教理》第 1885 條的英文版表述如下: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is opposed to all forms of collectivism. It sets limits for state intervention. It aims at harmoniz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societies. It tends to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true international order.

其中,「is opposed to all forms of collectivism」這句話值得商榷。


集體主義的定義與問題

根據元照英美法字典,**集體主義(collectivism)**被定義為:

「一種與個人主義(強調個人權益的理論)相對立、且重視集體權益的主張。在採用這一理論的社會組織中,個人被視為從屬於社會群體,例如階級、種族、民族或國家。」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盧梭(Rousseau)於《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中提出近代集體主義思想,主張個人只有服從團體的意願,才能獲得真正的存在與自由

  • 黑格爾(Hegel)進一步發展此概念,認為個人只有絕對服從民族和國家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自己的存在和自由
  • 馬克思(Marx)則主張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並提出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集體主義,最終演變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法西斯主義。

然而,如果輔助性原則反對「所有形式」的集體主義,那是否意味著必須反對所有社會組織?


天主教會是否應該反對「所有形式」的集體主義?

從廣義來看,任何團體都不能沒有法規,而「遵守法規」本質上就是一種個人犧牲部分自由與利益,以成全集體利益的行為。因此,如果天主教完全反對**「所有形式」的集體主義**,那可能意味著:

  1. 反對政府與法律:國家運作依賴法律與規範,但法律的執行本質上要求個人服從集體意志。
  2. 反對社會秩序:社會上的所有規範,如家庭倫理、公共道德,皆涉及集體權益的維護。
  3. 甚至反對教會自身:天主教本身有嚴格的教會法(Canon Law),神父、修女需要服從教階制度,信徒也要遵守教義。若絕對反對集體主義,那麼教廷的存在是否也應該受到質疑?

如果神職人員可以隨意違抗教會命令,例如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當年挑戰教廷,那麼教宗是否應該「輔助」他的主張,而非進行譴責?這顯然與天主教歷史上的做法不符。


修正建議

為了避免「is opposed to all forms of collectivism」的表述過於絕對,應考慮以下修改:

  • "is opposed to extreme forms of collectivism."(反對極端形式的集體主義)
  • "rejects collectivism in its totalitarian forms."(拒絕極權形式的集體主義)
  • "rejects collectivism when it suppresses individual dignity and freedom."(反對壓制個人尊嚴與自由的集體主義)

如此修改,似可更準確傳達天主教的社會訓導,避免誤解。


結論

《天主教教理》第 1885 條的立意雖然良好,但其措辭「is opposed to all forms of collectivism」過於絕對,可能導致邏輯上的矛盾。建議教會當局在未來的教理修訂中,採取更精確的表述,以避免過於極端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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