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被赦免的罪
最近,我更明白了這段經文關於「褻瀆」的意義:
「所以我告訴你們, 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唯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唯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生來世總不得赦免。」(馬太福音 12:31-32)
褻瀆這字的新約希臘文βλασφημία原意為blasphemia,指對於神祇、屬神聖本質、概念或不可侵犯之尊貴榮光予以輕蔑、不尊重、不敬虔,並以言語主張戲謔干犯者。這是一種「對神或對被視為神聖事物的不敬,或對其表達輕蔑的言語或行為」(An act of irreverence or contempt toward a god or toward something considered sacred; an impious act, utterance, view, etc.)。
此段經文難解之處在於:上帝不是愛嗎?為何他仍有不得赦免的罪?上帝豈有難成之事嗎?上帝心胸怎麼那麼狹窄,對於凡侮辱上帝者,怎麼就那麼難以放過呢?
原來,我搞錯了一點:「不得赦免」不是「上帝不予赦免」,而是「上帝無法赦免」,這是一個「邏輯上的公設謬誤」。
怎麼說無法赦免呢?褻瀆是侮辱,是踐踏,就是「發自內心的鄙夷與不相信」,然而上帝與耶穌早已說得很清楚,人當信上帝、單單崇拜唯一的真神,這是得救贖的「最快道路」。不信會怎樣?當然不會怎樣,不過,就像一個人想從台北到高雄參加喜宴,卻堅持步行而不搭高鐵一樣。不信,無法赦免,因為這不是「赦不赦免」的問題,而是一個人「基本的選擇」問題。就像魔鬼,魔鬼雖信上帝的存在(畢竟都在上帝身邊走來走去了,還能不信嗎),但他不信上帝的大能與權威比高過自己,不願臣服(如伊斯蘭教所教)。這也是一種不信。這樣的不信,並不涉及赦免,而是選擇的問題,將來便難以進天國;這不是上帝小心眼的問題,而是上帝從一開始便將自由意志賦予精靈和人類,作為其「存在的權利」之一。上帝是信實的,所以必然尊重這一權利。
上帝是愛,怎會不願意因信得救呢?
沒錯,上帝是愛。不然為何要費那麼大的勁勸人有正確的信仰,使人相愛為善?上帝為何不乾脆直接把人腦調校一下呢?正是因為這樣,無法讓人「真相信」並「得到救贖」!因為這就不是「因未見之事憑著覺性而相信」,也不是「自由的選擇」跟隨上帝了!如此顯然違背了上帝當初設計的規範與意願,所以上帝也不會去「干預」人對信與不信的選擇。
而褻瀆的本質,就是一種「徹底的不信」,一種不但不信,還要加以戲謔侮辱,並以此為樂的「報復性抗拒的反叛」。請問,這種人如何能「相信」上帝呢?
相信與不相信,將來的路不同。上帝也說得很清楚,這絕不是「威脅」,而是「清楚的言明輸入與輸出的效果」。試問,媽媽跟小孩說:「不要摸火,否則會燙傷」,這是威脅嗎?還是勸告?假設小孩堅持要摸,趁媽媽熟睡時把火點燃並把手伸入,結果燒傷,這小孩要怎麼能不受傷?所以,媽媽說:「凡不聽媽媽的話,硬要去摸火的小孩,總不能不受傷」,這話是代表媽媽不願保護小孩嗎?不,這代表「因果自負」。同樣,褻瀆也如是,後果「必須」自己承擔,與「赦免」無關。
過去的我,對上帝常懷褻瀆,因為我不相信他,不信他的「不作為」,觀世間人事悲苦,卻似乎冷眼沉默,所以我心中常對上帝、耶穌、聖神與聖經抱持鄙視的態度。現在我懂,上帝是愛,對人的真愛,也感受到了為何要有觀世音菩薩的說法,還有希特勒對猶太人六百萬的屠殺,卻仍靜靜地在旁嘆息。我感受到上帝是愛,也感受到上帝給我與我所愛的人無比的等待與愛,心中那份不敬虔的心,漸漸地消退了。
感謝上帝、感謝天主、感謝真主、感謝耶穌、感謝穆聖、感謝使者、感謝先知、友好經典、友好神仙精靈、友好佛聖賢菩薩、友好正道、友好摯愛、友好至親、友好朋友、友好萬物!但請記得,務必要逃離魔鬼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