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觀護人考試須知
觀護人主要分為 「 法院觀護人 」 與 「 檢察署觀護人 」 兩種。司法院 98 年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初稿, 99 年送請立法院審議,同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並附帶二項決議 : 一、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於二年內應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所需預算請行政院全力支持。二、家事事件法草案,請司法院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並在 101 年 6 月 1 日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法院觀護人近幾年因受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制度調整,錄取名額較不穩定。
102 年 5 月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等類別,其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若擔任主任調查保護官職等可達簡任第十職等。司法院決定由法院觀護人來擔任 「 少年調查官 」 、 「 少年保護官 」工作。考選部並配合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務需要修正應試專業科目,將其中一科列為選試科目,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者考取之後分發司法院、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者考取之後分發到法務部,並自 102 年起實施 。
觀護人的工作主要在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工作,以及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 法院觀護人:司法院所屬機關。若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
- 檢察署觀護人:法務部所屬機關。
- 分發職缺至全國各地。
- 觀護人工作內容:
(一)、法院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檢察署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法治教育、義務勞務及其他必要命令)、社會勞動等案件及其他社區矯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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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時間 (以 2024 為例):
- 筆試日期 113.08.10 (六) ~ 08.12 (一)、口試日期 113.12.28 (六) ~ 12.29 (日)
二、考試科目:
(一)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刑法 ★ (★表司法院備有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
3、心理學 ★ (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 ★
5、犯罪學 ★
6、選試科目 :社會工作概論 ★ 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 (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二) 共同科目:
1、國文 = 包括作文 60%、公文 20% 與測驗 20%。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2、法學知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30% 、法學緒論 ★ 30% 、英文 40%,全採測驗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三) 口試規則:■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個別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約二十分鐘。■ 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2、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3、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4、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5、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三、及格標準: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分發與受訓:
- 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以書面 (紙本) 方式選填分發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發結果。
- 受訓:專業訓練 2 個月 + 實務訓練 2 個月。
五、近三年有效錄取率:
112 年 少事二試 = 到 17 取 12 (13-17,即後三分之一,等於落榜);少事一試 = 應 192 到 137 取 17 (前 12 才為有效);所以實際錄取率為 12/137 = 8.76% (上榜平均分數 = 66)
111 年 少事二試 = 到 9 取 6 (後三分之一等於落榜);少事一試 = 應 179 到 101 取 10 (前 6 才為有效);所以實際錄取率為 6/101 = 5.94% (上榜平均分數 = 56)
110 年 少事二試 = 到 12 取 4 (即後三分之二等於落榜);少事一試 = 應 101 到 57 取 12 (前 4 才為有效);所以實際錄取率為 4/101 = 3.96% (上榜平均分數 = 63)
近三年平均錄取率 = 6.22%
六、職業困境:
- 第一線對個案進行輔導、教化、修補社會問題根源,但對個案理解及對矯治制度建議卻難往前端司法發聲,歷經專業階層化影響下,無決策權。
- 觀護人工作屬刑事司法制度後端工作 '矯正',但台灣監獄年年超收、觀護人數量有限,工作負荷量沉重,行政業務繁瑣、長官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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