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如何辦理離婚?

零、若已申請保護令 (不管哪一種),應可認已取得民法 1052 條第三款事由之證據,然後進入 '裁判離婚' 程序,方有意義。

一、離婚方式: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或稱協議離婚)、「法院調解/和解離婚」與「裁判離婚」三種,其法定程序如下:

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經兩位證人簽名,當事人雙方須共同前往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手續才算有效完成。但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調解或和解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那一刻,離婚就生效了,法院會直接通知戶政單位登記離婚,當事人只要在接獲法院正式調解筆錄後,持筆錄前往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即可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管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之規定,夫妻之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為管轄。

~ 節錄自 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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