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有趣的案例:

異議聲明書

案號 AAA

相對人 BBB (統編、住居所)

異議聲明人 名偵探汁南 (統編、住居所)

主旨

不服 XXX 地院強制執行處所為終局 AAA 處分

求為變更事項

因必要情形毋須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但書或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前二項聲明異議。

二、查本件,縱強制執行第18條二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本件上訴已然繫屬並進入程序之情況下,聲明人認  貴處仍使提供擔保假執行為無實益。理由如下:

1. 系爭標的物訴訟未了,相對人驟然跳離訴訟、循強制執行暫取得系爭標的用益權利,亦將因判決尚未確定,而無長久穩定行使該權利,嚴重影響法安定性,故今強制執行使相對人取得該系爭標的,並無實益。

2. 聲明人縱不願供擔保假執行,貴院若於今執行該暫時之用益物權,若相對人透過契約將該權利轉於善意第三人後,屆時若聲請人勝訴,試問屆時誰要承擔排除善意第三人或願負後續一切損賠之責?是以得知此件之強制執行與否,與聲明人是否願供擔保假執行,不生相關,貴院似應對本件為當然停止強制執行之處分或裁定,。

3. 若聲明人日後受敗訴之判決,聲明人既無該址用益之權,自當離去歸還,戀棧該處何用?現豈有強制執行之必要?費時費錢;若否,待判決確定再續行執行,使債權人一次性解決全部爭執,方符合司法資源經濟之本旨。

三、聲明人在此已盡力告知  貴院對於就本件為強制執行之良否與相關後續效果,若  貴院仍無視續行,日後相關之糾紛若不幸發生,且可歸責之事由為上述所預見之內容者,聲明人則將此異議書狀列為日後行政訴訟訴請  貴院負相關損賠責任舉證事項之一。望  貴院尊重視人民工作財產權益與本件之性質,求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裁定,免多生事端。

此致 XXX地院執行處  公鑒

聲明人 汁液型男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Q:請問這個當事人之後要告法院的訴訟,屬於何種之訴?哪裏管轄?當以誰為被告?在此訴訟之前,當事人還須要餞行哪些如申訴等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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