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匯票複本,製作複本有何特殊意義?
雪花新聞 2018-06-19 19:12:09 財經 

所謂匯票複本,是指對於一個匯票所發行的數份證券。票據法規定複本以三份為限。複本是匯票特有的制度,其他票據則無複本制度。這裡應注意複本與副本不同,複本是原本的複製,與原本具有同等效力。而副本則是正本的對稱,副本雖然也是正本的複製品,但效力不能等同於正本。複本的最主要特徵是,無論被複制多少,在複本與原本之間,在各個複本之間,其法律效力都是相等的,即各具流通性,各自獨立的發生效力,而無需依賴原本。

由此產生一個問題,即票據關係只有一個,但複本卻有多個,依票據關係的原則,某一具體的票據關係中的債務人,只能負擔一次票據債務,若有一複本被票據債務人已為清償,即其餘複本則喪失效力。複本的獨立性使人必須格外小心,依票據法第115條規定,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佯,並編列一號數,如發票人疏忽,未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則視為獨立的匯票,負擔數個匯票責任。

匯票複本的製作,對保證交易安全,主張票據流通,具有特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下列兩點:

1、預防匯票遺失。匯票是提示證券,權利行使以提示票據為必要。匯票在相隔較遠的兩地寄送時,會發生不測事件,造成匯票遺失或延誤。而發行匯票複本,即可在匯票喪失時利用另一份,又可同時發送數份複本,以增加保險係數。所以,複本可以起到保證交易安全的作用。

2、助長票據流通。在票據流通中,有時需要承兌和轉讓同時並行。如僅有一份匯票,且發票地與付款地又距離較遠,此時來回寄送票據,不但費時費力,而且對票據的流通不利。如發行複本,執票人就可以使承兌和轉讓同時並行,從而節省了時間和資力。值得注意的是,複本雖然有兩份,但票據權利只有一個,如票據已獲承兌,則當然不能繼續轉讓其複本。

複本及謄本
一、複本與謄本之意義及作用
複本者,係發票人就單一之票據關係,作成數份之票據。除其中一份為正本外,其餘各份均為複本。複本雖有數份,但其表彰之票據關係則屬單一。每份複本,均為獨立有效之票據,不論其發行之先後;其相互間,雖編有號數,但效力並無優劣之分,更無主從之關係,毫不發生何者為原本之問題。
謄本俗稱草票,乃匯票之謄寫本。即無複本之執票人,於匯票送出他處請求承兌時,作成謄本而為背書轉讓,以加強票據之流通。故不獨匯票有之,本票亦有之。
複本與謄本製作之目的或作用有下列二種:
(一)預防正本遺失
票據為流通證券,若不慎遺失,必須辦理掛失止付後。影響執票權益甚大。複本之效力與正本相同,謄本可供保證與背書之用。自可避免一旦遺失正本而使權益受損。
(二)加強票據之流通
謄本可供保證與背書之用,複本則可作為各種票據行為之用。因此可同時為保證、背書、承兌等行為,有加強票據流通之功能。

二、複本與謄本之區別
謄本之作用與複本同,在於預防票據之遺失,助長票據之流通,惟兩者截然有別,分論如下:

謄本的特點
  ①由持票人作成。此一點與複本不同。

  ②由持票人依自己需要,照原本謄制。謄本的製作不需前手和出票人同意。

  ③不具票據的權利,須與原本合用。這一點也與複本不同。持票人不能以謄本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行使票據權利,仍須提示原本。而複本則可在其上面為承兌、背書等票據行為,還可提示付款。

  ④謄本可用於匯票和本票,複本僅限於匯票。

謄本的形式
  謄本須正確記載原本的內容,並記載“謄本”字樣,使人一望而知其為謄本。

  謄本原本的內容,不僅包括出票記載事項,有背書、保證等的,須一併照謄。

  謄本上還應記載原本持有人的名稱和住所,以便因背書而取得謄本的人向其請求交還原本。

謄本的作用
謄本的功效,在於方便票據流通和起保證作用,持票人將原本送交承兌期間,可將謄本背書轉讓,或在謄本上為票據保證。此外,謄本可起保護原本的作用,票據權利人可妥善保管原本而以謄本流通。原本持有人有義務向謄本持有人交還原本,如拒絕交還,謄本持有人在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此事後,得行使追索權。否則,不能對謄本上的背書人、保證人進行追索。為防止原本、謄本分別轉讓給不同持有人而給謄本持有人造成損失,在謄本製成前,原本的出票人或最後背書人可以在原本上記載“此後僅於謄本上所為的背書有效”的文義,有此文義的,謄本作成後再在原本上進行的背書,即為無效。

複本與謄本的區別
  複本與謄本都是票據的複製,目的都是為了預防票據的遺失,增強票據的流通,但二者仍有很多區別:

  (1)複本由出票人作成;謄本由持票人作成。

  (2)複本僅適用於匯票;謄本適用於匯票及本票。

  (3)複本的各份都有獨立的效用,其本身就是票據;謄本並不是票據,它只是票據的補充,須與原本結合,才能主張票據上的權利。

  (4)複本上可作成一切票據行為;謄本上只可作成背書及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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