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ony 重罪 (antonym = minor crimes)
(an example of) serious crime that can be punished by one or more years in prison
affidavit / recognition 具結
a written statement that someone makes after promising officially to tell the truth. An affidavit can be used as proof in a law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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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你觸的法,說真的有點重...
販賣成藥、製造或輸入偽藥與禁藥 (處罰販賣前行為) 分別法律效果為:
藥事法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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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麻有關的罪:
首先,大麻屬二級毒品;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規範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介紹各種處罰態樣之前要先了解,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施用(吸食)大麻罪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二級毒品大麻,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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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約旦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jordan
國籍法 (得喪變更撤銷應依本法) = nationality act (Acquisition, loss, restoration, and revoc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 the 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 (CECC)
衛福部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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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空的話,往下列的方向準備就好:
憲法 = 基本權
民法 = 契約
刑法 =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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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法+法律適用法+程序法
@ '法理' 的定義?涉1
@ 國私具強行性,違反可上訴
@ '適用結果' 未違背公序良俗,應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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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1 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近年來,已經很少看到在 ‘容忍讓步、相互尊重’ 的前提下、法學上高技巧操作了,頗值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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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投標:
Q1 可否委任、代理人投標?85台抗553
Q2 土地建物合併拍賣,總價最高但土地或建物出價未達底價,其投標效力?辦理強執應注意事項 50(2)
~ 不動產無益執行之禁止 (賸餘主義) = 80-1 沒有準用 動產 50-1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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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分配程序
39 分配表僅具形式確定力,認為有不當可聲明異議 (其他人沒意見 → 40 當場更正就好;有意見,實體問題 → 41 分配表異議之訴)
~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相對效 (原告間互告) 與絕對效 (債務人告;全債權人都有影響)
@ 執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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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態樣析論大綱
@ 聲請 (認為法院應做而未做時) + 聲明異議 (認為法院違法時) = 12
→ 60台上1669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債權人 不能依民242 243 代位聲明異議
→ 67台抗574 強執裁定屬執行方法之一 不能逕行抗告 僅得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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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三八 家事可見:
五行生剋 3
管轄非訟 5
程序監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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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當事人
@ = 民訴401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當事人之繼受人、他主占有人、為他人而為原被告之該他人、該他人之繼受人)
@ 所以重點在於:什麼是 '繼受人'?61台再186例
~ 一般繼受人:自然人死亡、法人消滅、概括繼受且未承受訴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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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
@ 要件:
形式要件:
1. 公文書 (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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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簡易判決、簡式審判程序,我永遠會搞錯,干...
刑訴 第七編 簡易程序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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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抗告或再抗告,十一種:
403 (原則)
2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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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拘束人身體生命自由之法,故於訴訟中不能聲明不服的情形,自然少之又少。多半這種不得聲明不服的情形,是用來限制檢察官的:
第 34-1 條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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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民訴,異議無需理由,但抗告、再抗告則需要;法院或檢察官對於異議的處理,以即時的曉諭、闡明、指揮、命令、處分即可,然部分的異議,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之。
刑訴中,異議的提出,有六種情形:
第 159-5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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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不服是 '較後位' 的概念,指針對某判決或裁定 (這裡只討論裁定),雖不得抗告、也不得異議,但可於上訴時將此抗告一併指摘。不得聲明不服係指針對某裁定,不得抗告、不得異議、亦不得於上訴時一併指摘;一經法院作成裁定,即屬確定,無通常救濟之可能。
A 民訴中特別提到得聲明不服之情形:
第 233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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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性質為何?
異議是 '抗告' 的 '輕鬆版'、無須理由,法院對此也不用以裁定回應,處分即可。異議同 '抗告'、'(不)得聲明不服' 一樣,皆屬於 '不服' 態樣的一種。對了,再說一次:民訴、刑訴裡都沒有 '抗議' 這個概念,只有連續劇裡才有這用法。
民訴中關於異議,有下列十七種適用情形:
60I 不爽對造有人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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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原則:裁定,原則上都可以抗告,除非有說不可以抗告的才不可以。民訴中不可以異議、抗告、或聲明不服的情形有哪些?此為本文整理之目的:
A 不得抗告 (七種情形;多半對於訴訟當事人利益影響較小、且為便利訴訟進行與經濟者):
第 409-1 條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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