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
@ 要件:
形式要件:
1. 公文書 (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公證書)
2. 當事人 (誰對誰執行)
3. 表明執行的對象
實質要件:
1. 給付判決 (確認、形成 不行;但 分割共有物之訴 可以執行)
2. 給付性質須適於強執;如 128II 就不能執行
3. 給付內容 = 可能、確定、適法

@ 執行名義須法有明文

@ 除去違法執行 = 撤銷執行程序

@ 種類:終局審級不能依通常上訴之確定判決 (中間確定判決不行)、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32I)、假執行 (暫時執行;雖可以滿足債權人權利,若上級法院廢棄變更,假執行失效;但執行若終結,不得撤銷。G1:勝+假執行 G2:敗+廢棄→失效 G3:勝 →不復效 更 G2:勝+假執行 或 G2:勝+假執行 G3:敗 →失效;民訴 392)、和解調解公證書 (公證法 13)、其他

@ 假執行擔保分配問題:甲告乙 本案 100 萬 乙 供擔保 100 萬 甲因免假執行損害 50 萬 丙從中分乙 100 萬;擔保怎麼分?→ 甲:50 萬 (免假執行損害優先)+25 萬、丙 25 萬

@ 支付命令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

@ 公證書上的問題:約定 實際 執行名義 = 耕作 推放雜物 X;停車 蓋違章建物 V;作成後須言明可逕送強執,方得為執行名義

@ 對人的財產執行名義 VS 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

對人的財產:
若:甲告乙 勝 乙須給付 100 萬 
則:查封 A 屋 50 萬 拍賣 分配 (A 屋之個別執行程序終結) B 車 30 萬 + 債權憑證 = 整個執行程序終結

對特定物:
若:甲告乙 勝 乙須拍賣 A 屋 
則:查封 A 屋 50 萬 拍賣 分配 (A 屋之個別執行程序終結) = 整個執行程序終結

@ 查封的範圍?抵押權範圍 = 862、877

@ 74台抗227例:執行法院認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與第三人訂立之租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所為此種除去租賃關係之處分,性質上係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當事人或第三人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不得逕行對之提起抗告。 

@ 其他?鄉鎮市調解條例、票據123 (本票裁定;有執行力、無既判力)、仲裁判斷 (仲裁法 37)、外國判決?民訴 402、我國法院許可 (通說:形成判決)

@ 多執行名義之競合 = 通說:擇一皆有效;若一已經權利實現,債務人得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 (14)' 

@ 附條件 (不確定成就) 期限 (必有成就之時) 之執行名義?法院仍為形式審查

@ 對待給付?須視是否為 '確定判決' 而定

@ 執行名義請求權之時效?民137;時效消滅 = 實體問題,債務人得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 (14)' 

@ 執行名義的消滅:執行程序完成後才消滅,不能撤銷!

@ 強執之主體:法院、債權人、債務人 = 法院侵害債務人、債權人從債務人實行權利、債權人聲請法院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其他機關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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