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你觸的法,說真的有點重...
販賣成藥、製造或輸入偽藥與禁藥 (處罰販賣前行為) 分別法律效果為:
藥事法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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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上,先 III 後 I,搭配 刑74 I:
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或再搭配 刑法 第五章之二,伸縮幅度較有彈性,俾使法院有充分量刑空間。好處是可以輕判,但壞處是可能 '十年' 或以上 (esp. 常業犯;這是 '骨子裡的不廢除'、採認定從寬、處罰從重主義)、且不能易科,千萬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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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販售【藥品】注意事項 (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刊文):
'個人' 不能販售藥品
(一) 有關於網路平台販售藥品,目前僅有依法核准登記之藥商、藥局與得兼營乙類成藥之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得依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規定, 於網路零售乙類成藥。
(二) 有關產品是否為藥品,倘外包裝標示有我國藥品核准字號 (如衛署藥輸字第 000000 號),則屬於藥品。另由國外攜回之產品,倘外包裝標示有療效或適應症等資訊 (如眼藥水、感冒藥、胃腸藥、止痛產品、止癢產品),亦可能為藥品,建議民眾不要於網路刊登販售,以免觸法。
(三) 倘未依規定於網路刊登販售藥品,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如下:
1. 販售或意圖販售未經我國核准之藥品 (如於國外旅遊購買攜回之藥品),涉違反藥事法有關偽禁藥相關規定,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2. 非藥商販售藥品,除涉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規定,依同法第 92 條規定,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亦涉非藥商刊登藥品廣告,違反同法第 65 條規定,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3. 藥商刊登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廣告,涉違反藥事法第 66 條規定,依同法第 92 條規定,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4. 無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品予民眾,涉違反藥事法第 50 條規定,依同法第 92 條規定,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四) 傳播業者應依藥事法第 66 條規定,不得刊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 95 條規定,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