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與分配程序
39 分配表僅具形式確定力,認為有不當可聲明異議 (其他人沒意見 → 40 當場更正就好;有意見,實體問題 → 41 分配表異議之訴)
~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相對效 (原告間互告) 與絕對效 (債務人告;全債權人都有影響)
@ 執行動產
查封 → 換價 → 分配
動產範圍 → 與民法有別
查封方式 = 47
超額查封、無益查封、雙重查封之禁止 = 50、50-1、56
查封效力 = 51 (個別相對無效主義 / 程序相對無效主義[通說])
查封客體限制 = 52
不得查封之物 = 53
查封時間限制 = 55
查封物保管 = 59
拍定交付 = 所有權移轉
查封撤銷 = 58 70 71
拍賣?57~74 變賣?60
拍賣物之買受人 = 拍定人 雖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但有 '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 (反面解釋:第三人對該物的權利的排除,仍有義務)!
超額拍賣之禁止 = 72
有價證券查封 = 未禁背 47、禁背 → 扣押 115
有價證券換價方式 = 60-1 準用 115~117
@ 執行不動產
規範與民法有別 = 礦業權、用益物權 → 視為不動產
可與動產合併拍賣 = 75
準用動產 = 113
不動產查封 = 76;查封效力 = 76 任一實行即算
查封後債務人仍得保管 = 113 準用 59、78
禁止處分 = 113 準用 51
Q1 查封、權利移轉同時到機關,誰先辦?查封!
Q2 若移轉登記先做,但在後之查封卻先完成,誰算先?68台上3079
Q3 若移轉登記先做,但在後之查封卻先完成,債權人應否先訴請塗銷移轉登記後始得繼續執行?66年8民庭
Q4 應有部分查封後是否可以分割?69年14民庭
Q5 查封前有租賃,查封後是否發生法定更新 (民451)?67年9民庭
不動產換價方式:口頭公開競價 (拍賣)、投標 (拍賣) = 拍賣委託禁止
實施不動產拍賣
一拍 = 未成、不承受
→ 二拍 (再行拍賣、又稱 減價拍賣) 打八折 未成、不承受
→ 三拍 (第二次再行拍賣) 再打八折 未成、不承受
→ 特別變賣程序 (法院公告三拍價格):他人應買 債權人反悔承受 債務人聲請法院另行估價減價拍賣,此時法院將再行拍賣 (四拍);皆無 = 視為撤回執行、撤銷查封
→ 四拍 (新價格) 還是賣不出去???視為撤回執行、撤銷查封
Q6 執行法院合併拍賣數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時,債權人得否承受非其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105台抗693裁 可以;但只能抵原先債務人之債;其他債務人之債仍要拿錢出來
優先承買權 → 拍定後才通知;就算沒通知,優先承買方亦不能聲明異議,因為這不是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僅能以訴請救濟 (49台抗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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