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申請保護令 ?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申請保護令。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申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申請人。

◎ 只有緊急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 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 2009年離婚新法草案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羅欣怡、楊凱)

為了簡化離婚手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修法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往後夫妻訴訟離婚,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達成離婚協議之後就算生效,雙方不用再到戶政機關變更戶籍,省事很多。

以往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夫妻,雙方得拿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到戶政機關辦理戶籍變更,這樣離婚才算生效;不過,立法院1日修法將要簡化離婚程序。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表示,「到法院提訴訟或有意訴訟,婚姻關係即消滅。」

一般來說,離婚可以分成「協議離婚」還有「訴訟離婚」兩種,其中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得到法院打官司判決之後,再到戶政機關登記才算生效;不過,修法後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發文給戶政機關,就可以免去雙方離婚後還要見面的尷尬。

修法目的在於簡化訴訟離婚的繁雜程序,也免去已經水火不同夫妻間的困擾,雖然離婚變簡單,不過,畢竟要維持婚姻不容易,有意走上離婚一途的夫妻還是要謹慎考慮。☆ 修法的是:經家事調解或是法院判決離婚無需一定要對方陪同到戶政機關辦理只要拿著公文去戶政機關辦理就可以了。但不管是那種離婚,都一定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程序完成才始生效力的。

@ 關於離婚訴訟
想要離婚,除了夫妻兩人好好協議之外,如果對方不能理性協議,該如何自救? 離婚除了兩願協議之外,還能根據民法對離婚的規定,藉由離婚訴訟達到離婚的目的。

而離婚訴訟的前提是,雙方談不攏的狀況,藉由法官來判決,當作離婚與否的依據。

民法有規定,以下十個狀況中,出現任一情況,他方配偶就能向法院提起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除了老公外遇、老婆外遇跟其他人通姦之外,如果重病、企圖殺害對方、犯法被判刑超過6個月以上,甚至遺棄他方或者搞失蹤...家暴虐待等,都能提起離婚訴訟。

除了常見的配偶搞婚外情、家暴之外,許多人藉由抓姦後來打訴訟官司,對於爭取金錢賠償或者離婚判決有較大的幫助。

☆ 注意:
經家事調解或是法院判決離婚,一定要拿著公文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但不管是那種離婚,都一定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程序,完成之後才算離婚正式生效。

~ 節錄自 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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