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三階論 (三階論檢驗法)

(一) 構成要件的檢驗:

    構成要件該當嗎?

    如果不該當的話,則不構成犯罪(下面的 (二)(三) 就都不用討論了)

    如果該當的話,才進入第二階(違法性),繼續討論。

↓            

(二) 違法性的檢驗:

    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能否提出「阻卻違法」的事由?

    能提出的話,就表示這行為沒有違法性,也就是沒有 '構成犯罪上違法的傾向性' → 所以不成立犯罪(接下來的 (三) 就不用討論) 

    不能提出的話,這行為則具有違法性,繼續進入第三階(罪責)來檢驗。       

↓   

(三) 罪責的檢驗:

    行為人有無「罪責」?也就是行為人具有 '承受刑罰' 的責任能力嗎?

    有的話,就要接受刑罰處份。

 「沒有」或「有限制」的話,則不用面對刑罰、或是減輕刑責。

這裡雖然不用接受刑法,但要聯想到:那是否該讓行為人接受某種型態的保安處分

第 (一)(二) 項 → 在檢驗這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第 (三) 項 → 在檢驗這個人是否有接受刑罰的能力

行為或許該當某構成要件,但並不表示一定違法。

例 1:監所法警對死刑犯進行槍決。

用 (一) 檢驗,殺人罪構成要件當然該當

但進入 (二) 時,開槍的法警能為自己的殺人行為提出合理的理由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所以他的殺人 (開槍) 行為的違法性,被阻擋 (阻卻) 掉了。

因為三階檢驗沒有通過,故不成立犯罪。                                                                 

例 2:醫生為病人動手術,開刀剖腹。

用 (一) 檢驗,傷害罪構成要件當然該當

但進入 (二) 時,開刀的醫生能為自己的傷害行為提出合理的理由 (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所以他的傷害 (開刀) 行為的違法性,被阻擋 (阻卻) 掉了。

又,雖確定犯罪了,也不代表就一定會遭受懲罰。

例 1:8 歲兒童殺人。

用 (一)(二) 檢驗,確實是該當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主觀、客觀皆滿足)

只是到 (三) 時,因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第18條)

例 2:重度精神妄想患者衝出醫院打傷人。

用(一)(二)檢驗,確實是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主觀、客觀皆滿足)。

只是到 (三) 時,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19條) (網路分享)

二、刑法二階論 (二階論檢驗法)

刑法犯罪二階理論為學說上用來判斷犯罪是否成立的學說之一,主要有不法和罪責兩大階段,因而被稱為二階理論。二階論者認為,三階論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只是從不同面向去檢驗構成要件而已,拆解成兩階不具意義,應該合併檢驗。三階理論和二階理論的技術操作上大致相同,最大的不同點發生在處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況,但批評者認為二階論者將殺人與殺蚊子之行為二事等價評量,實有失當之處。二階論者在臺灣以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的黃榮堅教授為代表,除了黃榮堅教授之外,另有師從於之的中原大學法學院的徐偉群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的周漾沂副教授主張二階論的學說。(wiki)

所以〔二階論〕和〔三階論〕的內容差不多,只是說法不同而已,因此幾乎所有案例,不管用哪一種檢測,結果都應相同;但有二種情形會有差別,當然,這絕對是考試的重點,兩種階段最好都要討論到 (以三階為主、二階比較之):

1.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g. 誤想防衛)

2.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g. 假想防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