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考試重點參考
一、 法院(1)現役軍人(2)告訴不可分之效力(3)期間、期日、在途期間的計算(4)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
二、 強制執行
A. 羈押原則(1)繼續羈押(2)裁定羈押
B. 搜索(1)匿名是否得為申請搜索票(2)自願性與非自願性搜索區別
(3)附帶搜索(4)第三人之身體檢查
C. 附帶扣押(高點法學圖說系列刑事訴訟法I第11-215頁)

刑法分則考試重點參考
1. 偽照文書(1)偽造私文書(2)偽照文書及有價證券(3)偽照印文、偽照文書及有價證卷
2. 性交:(1)準強制性交(2)加重強制性交(3)強制性交與少年性交(4)乘機性交罪(5)乘機性交罪及詐術性交罪(6)略誘罪
3. 強制猥褻罪
4. 賄賂罪(1)違背職務收賄罪(2)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
5. 圖利罪
6.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保險法課本重點整理
※ 保險契約並非以保險費之交付為生效要件(p37)。
※ 保險契約之約定,既未明文排除請假之適用(p49),保險人不得排除賠償。
※ 報警義務條款不得以保單條款「免除」保險人之責任(p56)。
※ 獨立出嫁的女兒是「非家屬」故不具保險利益(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期);但是實務上認為此一見解,忽略扶養義務亦具債務之性質,並因而否定保險法第16條第3款之,其見解並不妥當(p72)。
※ 類名指定之下,除有證據足認要保人的真意即為以訂約時具該特定身分關係者為受益人,原則原則上應該認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較為妥當(p97)。
※ 據實說民原則(保險法第64條):
1. 被保險人「曾告知」,但「未記載」於要保書,保險人要負責(p102~103)。
2. 未據實告知且出險間有「因果關係」認為具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p132)。
3. 承保壽險與健康險,當事人於健康險「未盡誠實說明義務」且「兩險間沒有因果關係」,未逾2年時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p142)。
※ 未繳交保費
1. 保險人無踐行催告義務,不生契約停效之效果(p114)。
2. 保險人催告並通知停效於2年內要保人得申復,期間出險無法受賠(p115)。若停效一年後,欲辦理復效,保險人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保證明,若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且達拒保程度,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p117)。
※ 保險公司發函受益人要解除契約之效力,端視該保險契約中有無約定保險人得向受益人解約而定(p143)。
※ 保險法係民事特別法之一,故亦有主張在陸上保險部分應以民法上通行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來作為何險法上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至於海上保險則基於損害原因的多樣複雜性,以效果上「最近因果關係」為當。法實務上對此一問題的見解相當不一致,分述如下(p192~193)。
※ 損益相抵(p206)
※ 代位求償的原則(p210)案例(1)
※ 死亡保險契約,未成年得書面同意,死亡契約的部分無效,但生契約部分因主從契約的關係,原則上全部保險契約「均為無效」(p376)。
※ 刑法上通之規定,並無處罰預備竊盜之規定,與除外危險特小備款所規定之「被保人犯罪行為」尚不相符,乙保險公司仍應窅負負(p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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