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金融消費 (金保法§3、4)
金融消費應當是在人們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具備了一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狹義的金融消費是指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廣義的金融消費是指除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外,還包括購買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說,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
而金融保護法的立法意旨,如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所指出,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爭議事件以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金保法所規範的對象為各金融服務業,包含了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電子票證等。前述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均需符合金保法及其相關子法所訂定的作業規範。為此,各金融服務業從去年至今莫不加強內部訓練與各項作業流程的調整,以因應此一變局。對金融服務業而言。金保法對於其執行業務上主要有下列三方面的規範:
一、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依金保法第8條及金管會訂定的「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的規定,金融服務業在任何形式媒介(包含書面、電子化、辦法重力等)上所為的廣告與促銷行為,均應確保內容的真實,並以中文及顯著的方式加以表達。
具體而言,金融服務業者就所提供商品與服務內容的揭露,如果涉及利率、費用、風險以及報酬時,應以衡平及顯著的方式為之,以改正以往過度強調報酬而隱藏風險與費用的廣告方式。
二、商品與契約的內容說明及風險的揭露
依金保法第10條及金管會訂定的「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的規定,金融服務業者應依據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向消費者說明以下的重要內容 :消費者對金融商品及服務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費用及違約金的收取時點、計算方式以及收取方式 ; 金融商品及服務是否有受存款保險或安定基金等保障機制的保障等。
就前述重要資訊的提供或說明,必須以消費者能了解的方式為之,不僅銷售文件的用語要用中文表達,且應淺顯易懂,甚至必要時應加註原文以為相互參照。而說明或揭露的資訊還應註明日期、出處並編列頁碼,以供消費者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的訊息。
三、確保商品與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
依金保法第9條及金管會訂定的「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的規定,金融服務業者與消費者就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簽訂契約前,應充分了解消費者 (Know your customer) 以及所提供商品與服務的特性 (Know your product),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的適合度 (suitability) ,並避免金融服務業者,為追求業績而將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提供予消費者 。
基此,金融服務業應設有適當的人員或單位以審核簽約的過程,以確認消費者所提供的資訊是否完整,進而評估該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顧客的適合度。以銀行業與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為例,業者應充分了解消費者的身分、財務背景、資金來原、風險偏好、投資能力、風險承受度等資訊後,始得簽訂契約。
由上述的介紹可知,金保法勢必相當程度的改變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經營實務以及與客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依據金保法所設置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於 2012 年 1 月 2 日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據報載該中心在短短不到兩個月內已經接獲數百件之申訴案件,目前正在處理中。因此就金保法的實際規範效果與影響,可待評議案例的陸續作成後,進一步加以觀察。
金融消費的權利
概括地說,人們應當擁有:
(1)消費的選擇權,即能夠自主地、自由地確定要不要金融消費、在什麼時間點進行金融消費、採取什麼方式進行金融消費,換句話說,金融消費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和強制;
(2)獲得信息權,即在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相關的知識、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等權利,比如在金融機構存款有沒有利息、多高利息、利息如何計算,開戶、轉賬的手續如何辦?日常的收付、損害情況等,所有這些金融機構不僅有主動提供的義務,而且要真實、透明;
(3)平等交易權,即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往來,必須遵循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這種往來是一種契約關係 (不論有形,還是無形) 在契約關係中不得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正的條款,不得強制消費者接受他不願意接受的服務(比如存款必須保留多少餘額,貸款必須存到我這裡);
(4)保密的權利,即保證消費者的金融資產不被泄露、不被侵犯;
(5)求償求助的權利,如果金融消費者的金融資產被泄露、被侵犯,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有權請求法律援助,比如存款被冒領、信用卡失密、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變賣等,都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金融消費領域的誤區
1、服務滯後,金融消費盲目跟風。
城鄉居民日常金融消費中因難以弄清眼花繚亂的各類儲蓄、理財產品和服務以及枯燥、拗口、難記的金融術語,常常是“跟著感覺走”,跟著金融宣傳走,跟著時尚走,跟著他人走,購買金融商品前並不完全瞭解其屬性, 在收益性、風險性等方面沒有反覆與其它金融產品進行比較,只是憑著一時的衝動和想當然,結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錢, 卻發現原來並不適合自己的實際需要, 陷入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費者誤將理財產品當作儲蓄產品,金融商品導購服務相當滯後。
2、疏於防範,金融消費造成損失。
金融消費與一般性消費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風險, 因為,金融消費者隨時可能面臨著被騙、被盜、被搶等方面的危險。從近年來金融領域案件情況來看, 金融消費者蒙受的資金、財產損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主要表現在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存在安全隱患,使金融消費者面臨資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 內部工作人員,利用代發工資之便, 冒名領取客戶工資;代保管保險箱物件、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失竊;內外勾結利用假匯票、假定期儲蓄存單、假結算憑證、塗改結算憑證、偽造印簽盜用、轉移客戶資金等等,而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與金融消費者、經營者疏於防範直接相關。此外,少數居民百姓對金融機構過於相信,在接受銀行的服務、購買銀行的產品時,疏於防範,當銀行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時, 也造成丁金融消費者的損失。
3、維權不力,侵權現象時有發生。
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簽訂貸款台同條款、代客理財協議條款等等,往往只規定金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很少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約責任,所規定享有的權利 承擔的義務不對等,有失公平,難以維權。有些金融消費者在碰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言過其實、誇大其辭甚至虛假的宣傳而蒙受時間、精力和金錢損失的時候, 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選擇不了了之,懶於維權。
4、公德欠缺,金融消費行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費者隊伍一樣,金融消費者群體素質自然也參差不齊,難免魚龍混雜,使金融消費行為出現了種種扭曲現象,個別惡意消費者, 以金融消費做幌子,利用銀行管理上的漏洞,鋌而走險,進行惡意透支、騙貸等,給國家和人民財產構成了嚴重威脅;銀行業不正當競爭和發生在存、貸款業務、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等管理、結算業務環節的商業賄賂行為,不僅扭曲了金融消費行為,而且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金融消費誤區產生的原因
1、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意無意進行消費誤導。隨著金融競爭的日益激烈, 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的影響, 為搶占市場份額,在新業務品種推銷中缺乏透明度, 片面陳述、規避風險、欺騙性宣傳其新推出的金融產品, 有悖科學精神和法律法規,誤導不明消費者, 特別是當前人民幣理財市場惡性競爭攀比,誇大理財產品的回報率, 輕易做出保底承諾, 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實際利益受到損害。
2、金融消費者自身金融知識匱乏而導致盲目消費。從客觀情況來看, 金融消費領域的變化日新月異,諸如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新型理財工具,其更新速度之快,科技含量之高,專業性之強, 往往令金融消費者目不暇接,一時難以消化接受,金融知識的匱乏,使不少百姓不知道怎樣和銀行打交道,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業務流程缺乏必要的瞭解,導致誤解、摩擦頻繁發生, 目前對金融機構的投訴有很大部分是由於老百姓缺乏必要的金融常識所致,這種自身的“內功”不足也造成消費行為缺乏理性,常常只是跟風炒作。此外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能力還有所欠缺,風險自擔的意識還不強。
3、金融消費者自我維權意識普遍淡薄。一方面金融消費者在專業操作、信息取得、資金運作等各方面相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居於弱者地位。另一方面少數銀行部門官商習氣未根本改變,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只強調保護銀行自身的利益, 而忽略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使得目前金融消費者自我維權的意識遠沒有有形商品的消費者強, 大多數人對自己享有金融消費什麼權利認識不清、維權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
4、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銀行業基層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體系間的相互脫節較明顯,特別是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對造成業務風險影響較:托, 加之只註重業務拓展,弱化內部管理,從業人員未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違章操作, 內控不力、考核不嚴;銀行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文化還未在經營中完全滲透, 對金融行為的特質、金融消費者需求的複雜性和多樣性認識不足,針對不同的金融消費者無法提供個性化的服務。
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策
1、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以金融消費者為本、立足長遠,制定長效管理措施。一是常抓不懈,扎實有效地開展宣傳國家保護消費者台法權益和金融法律法規政策、金融安全消費、科學消費知識以及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台法權益方面的服務措施、服務承諾等系列活動,並以多種形式營造氛圍,擴大影響。二是及時、全面 準確地告知消費者有關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真實信息。按照業務性質向金融消費者正確提示金融風險,尤其是準確、完整地揭示委托理財業務的風險, 併在所有營業網點準備好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材料,以備客戶查詢以及在醒目位置張貼金融風險提示公告。三是改進工作作風,建立集中受理投訴的機制和部門,改善處置條件,提高投訴快速反應能力及爭端與糾紛的應對能力, 組織專項查處, 嚴厲查處重大侵權行為,提高結案率、移交率。
2、銀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金融消費維權的應有作用。自律組織要牽頭銀行業金融機構將 “依法治行”與“誠信治行”緊密結合起來,從行業自律的角度加強金融職業道德建設,把道德自律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誠實守信,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規範和約束自己的經營行為, 不作虛假宣傳,不誤導客戶,不搞惡性競爭, 不損人利己。切實轉變觀:念, 積極吸收國外銀行先進服務理念,把誠信融會於經營理念中,貫穿於業務發展中,植根於廣大員工頭腦中,真正樹立客戶第一的思想,讓“顧客就是上帝”的服務信條在經營中滲透和服務中表現。
3、廣大金融消費者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掌握金融新知識,走出金融知識盲區, 對於金融產品、特別是新的金融創新產品一定要在充分瞭解比較的基礎上再做出消費選擇。提高理財能力,增強防範能力,做一個成熟、理性的金融消費者,在紛繁複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商品面前, 努力做到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儘可能地避免步入金融消費誤區, 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敢於維權、善於維權。
4、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 嚴厲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行為。銀監系統應切實採取有效措施, 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 加大對銀行虛假宣傳的打擊力度, 糾正誤導金融消費者行為, 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凡任何銀行業金融機構、任何人,只要違反了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從事不審慎、不安全、不穩健的經營活動,侵害了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都將受到嚴厲查處。
金融消費與金融投資的區別
金融消費是滿足人們的一種需要,狹義的金融消費與金融投資不同之處在於:
(1)金融消費概括地說是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務,占有或享有金融服務的過程,也就是金融消費的過程。金融消費與金融服務結合在一起,沒有時間、空間界限。而金融投資與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務不完全結合在一起,金融服務在金融投資中起媒介作用,存在時間、空間界限。
(2)金融消費需要付出,不求得額外的回報,金融投資要求得到額外的回報,求得回報是行為的初衷。由於初衷不同,同一行為可以解釋為金融消費,也可以解釋為金融投資。比如向銀行存款,如果這一行為的初衷是為了求得增值(吃利息).則是金融投資行為;如果這一行為的初衷是為了求得安全,則是金融消費。
(3)金融消費既能產生於自然人又能產生於法人,但不會產生於“經濟人”。經濟人追求效益最大化.它熱衷於金融投資。但現實中,自然人和法人又可能是“經濟人”,這樣他們既有金融消費行為,也有金融投資行為。
(4)一般說來.金融消費不存在風險,而金融投資存在著風險。
(5)無論是金融消費還是金融投資,當事者的行為都要與金融機構之間發生契約關係,但二者的契約關係的性質不同:金融消費發生的契約關係是承諾提供服務與享有或占有服務的關係;金融投資發生的契約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以上五點區別表明:金融消費有別於金融投資,金融消費是社會成員實現金融需要,享有或占有金融服務的一種行為。從廣義的金融消費來說,金融消費與金融投資似乎難以區分,因為一般地說購買金融商品也是一種投資行為,但這裡也有一個理論界限,即購買的是一般的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金融商品,還是特定的金融商品,銀行提供的產品,其中一部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公共產品對於人們經濟生活具有經常性和連續性,因而購買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性質,如購買信用卡。(改作自智庫百科與羅名威律師專文)
爭議處理機構(金保法§§13~18)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FOI)
任務: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辦理金融消費教育宣導
組織:財團法人
捐助:捐助財產總額新臺幣10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政府分5年編列預算捐助。
基金來源:捐助財產、年費、爭議處理服務費,其中年費、爭議處理服務費均向金融服務業收取,金融消費者無須繳費。
該中心 (FOI) 組織
除董事會與評委會外,由以下機關組成:
1. 評議處:主要業務係協助評議委員會,具體內容為:
調處金融消費爭議。
協助召開評議委員會,及準備相關審查事宜。
製作及撰寫各種評議相關文書。
辦理評議書送達當事人及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事宜。
2. 教育宣導企劃處及管理處:主要業務內容為:
協助金融消費者辦理申訴事宜。
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
辦理與國際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組織之合作及交流相關事項。
管理處係辦理金評中心人事、會計、總務、資訊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