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援護經濟平等
從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創業貸款與代位求償看
公法上給付、物權優位性與勞工債權擔保的法理思辯
壹、關廠工人事件
一、該事件來由為何?試簡述之。(反方助辯提問,正方助辯回答)
1996~1998年有多家工廠惡性倒閉,包含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太中工業等,員工遭到資遣,資遣費與多年累積下來的退休金無處求償。於是這些遭惡性倒閉的勞工們便組成勞工自救會向政府求償,1997年勞委會在選舉壓力下提出「有代位求償精神的貸款」名義發放款項給1105名勞工,平均每名勞工領取40萬元,以平息激烈抗爭。此外,政府並口頭承諾不會向被貸款勞工追討該款項,逕向資方履行代位求償云云。
後竟反悔,開始以支付命令與訴訟等法律手段向被貸款勞工約三百餘人追討,目前訴訟結果有部分勞工敗訴,大部仍在審理。這場橫跨16年的事件,有帶著鉅款潛逃的老闆李明雄、激烈抗爭的工人、擺下關廠爛攤子跑去選舉的當任勞委會主委謝深山、因為選舉逼近,主張勞工以貸款名義取款的繼任許介圭、口頭承諾不會追討的勞動條件處長陳伸賢、同樣口頭承諾不追討的陳菊、還有現在編列千萬預算告工人的王如玄。據勞委會說法,勞委會向工人提告的訴訟費2,056萬來自就業安定基金,但也說「不想告工人」,只是會內公務員無法承受可能被監察院糾正的壓力,所以才在15年追溯期失效前提告。在這樣的情況下,全關連轉向要求立法院刪除預算。吳永毅表示若預算真的刪除,正好可以讓勞委會有台階可下。「如果真的不想告工人,應該要同意刪除。」不過當時潘世偉卻對是否刪除提告預算持保留態度。
對此勞工極為不滿,分別於去年與今年二月間,逕赴勞動部與北車臥軌抗爭,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三月判決勞動部敗訴,勞工「貸款」免還,理由為勞動部罹於追訴時效,引發社會對該事件的關注。
多年來勞委會向資方求償失利,並多次遭監察院、審計部糾正,後受壓便轉回向留在台灣逃不走的勞方討錢。雖然法院判勞工勝訴,但僅以罹於行政追訴時效為由將爭執「治標性地」結束,並未面對系爭「貸款」的法律性質,以及敘明當初口頭的承諾方案是否有效,故今為學界探討的重點。
二、資方多為哪些人?其惡性倒閉之經過為何?(正方助辯提問,反方助辯回答)
以聯福製衣倒閉事件來說,當年以土地廠房設備等公司資產向銀行貸款後,捲款到泰國的聯福負責人李明雄,欠下員工一億四千萬資遣費與挪用的勞健保費惡性關廠。
後李明雄在2001年被引渡回台,但地方法院判以僅僅二十萬元交保,勞委會當時並未成功追討欠資。2008年聯福被法院以四億元拍賣售出,但還是沒有還給工人一毛錢。
三、資方現在何處?(同上)
那逃走的老闆現在人呢?仍以聯福製衣為例,曾經幫蔣經國製作西裝還接受過外銷績優表揚的李明雄,九十年代在政策鼓勵產業南進西移,後竟夾帶鉅款,用惡性倒閉的方式逃出台灣。李明雄具南非護照,雙重國籍使他可免於出境限制,換個地方繼續設廠賺錢。在另一個國家的網頁上,李明雄繼續洋洋灑灑擔任各大企業的董事。2002年政府逮捕被通緝的負責人李明雄,但是卻讓他在繳完積欠政府的稅後就讓他交保,簡單來說,政府沒收到的錢收到了,勞工們的資遣費及退休金尚未面對。
四、勞方現在能做甚麼?(反方助辯提問,正方助辯回答)
1.70歲的邱純子阿嬤還需要抱著去年才做完化療的病體,北上跟政府討個公道。
2.68歲的張真珠阿嬤,跟他的孫子解釋為什麼為有法院寄過來的支付命令說欠政府錢。
張真珠的孫子問:「阿嬤妳那時候是不是很窮?不然為什麼要跟政府借錢?」
張真珠說:「沒有,阿嬤沒有很窮,阿嬤也沒有跟政府借錢,這些錢是阿嬤辛苦工作得來的!」
3.57歲的謝宜娟母親,有一位正在讀大學的女兒,要為了這件16年前的噩夢,繼續被訟爭所擾。
4.呂黃盞,67歲,聯福關廠女工。她在26歲那年進入聯福工作,一做就是30年,卻在55歲那年遭到無預警資遣,一毛遣散費也拿不到。在曾茂興、聯福自救會的帶領下,呂黃盞與同伴們一同臥軌,只為盡一切抗爭手段,要回老闆欠她的36萬資遣費。當年勞委會告訴她,政府會以「代位求償」方式,代他們向老闆追討欠款,於是她領到36萬元,本以為晚年有了著落。
16年過去,現在的呂黃盞靠撿資源回收度日,每月所得不過三千元之譜。最窮的時候,一天僅剩15元。2012年中,呂黃盞收到一封法院支付命令,要求她償還16年前向政府的「貸款」,連本帶利一共得償還50多萬元。「為什麼當年是老闆欠我們錢,現在卻變成我們欠政府錢?」這句話,每個關廠工人都會說,也是呂黃盞心中最無奈最憤怒的疑惑。
五、政府官員之口頭承諾,算不算有效之行政處分?(觀眾提問,雙方助辯回答)
正方助辯 (採肯定說):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5條規定: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因本方認為該發給津貼動作屬公法行為之行政處分,且有法律依據,故應認為有效之行政處分行為。
反方助辯 (採否定說):
1. 時間、地點不適合:
此顯為當時受競選及抗爭壓力,於會場為平息眾怒所為之「權宜性的」、「暫時的」 「口頭承諾」 緩頰之詞。
2. 與立法目的不符:
據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觀之,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以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又自該法總則章設有「聽證程序」、「送達」二節而論,行政程序須對等、公開、並確實通知兩造之意思。
退步言之,就同法關於陳情之應行程序,第169條第一項中雖言明得以言詞為之,但受理機關對此應作成紀錄並有效送達後使陳情人確認簽章之必要程序。本件中之所謂「受理」並「承諾」,顯非依照上開法定程序進行,驟言「處分」,似嫌武斷。
綜上,對於系爭抗議中官員對民眾之「承諾」,顯非可與行政程序法中所謂之「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相比擬,應屬「未來行政方針」可依據之參考內容,解為「行政處分」,未免失之草率,於理無據。
貳、爭點:
一、老闆跑路,政府應否買單?
反方主辯 (採否定說):
依據私法契約自由法理,訂定契約兩造須對該法律行為負完全責任。憑什麼老闆虧了或跑路了,政府要付錢?就算員工生活困難,那仍然不是我們納稅人的責任,政府頂多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把老闆的東西儘量扣下來,可是如果老闆死的或沒有資產了,法律上政府也拿不到東西給受害者。就像殺人犯不論施以何種處罰,死掉的受害者也不可能得到任何補償。就本件而言,就業安定基金中有小部分由國庫補貼,佔該年度基金收入5.8%,此為全國人民之稅款,不希望所繳的稅是幫忙老闆惡意留下的壞債務。
反方結辯:
況且,此例一開,全國不知尚有多少家坐以待斃的中小企業,政府是否亦應動用此一機制應急?全國的預算都被這樣填補壞債用掉了!這種飲鴆止渴的方法,絕對不是一個有遠見有作為的政府應應的選項。杯水救不了車薪啊!所以本方堅決反對由國家介入私人債務糾紛,勞資糾紛兩造應依法互為約定,若有糾紛,仍是民事範疇,與行政行為無涉。
----------------------------------------------------------
正方主辯 (採肯定說):
一個事件,可以激起很多不同角度的觀察。本方尊重對此舉的不認同,但同樣的抗爭行動,讓本方看見的是,現行法令與行政體制對於保障國民基本生存尊嚴的無能。
反方的權責邏輯,反應的是一種「經濟自由主義」的理解,這當中只涉及老闆與員工間的私人契約,政府不能用納稅人的錢來介入。
而就本方的觀點,反應了對「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也就是認為任何理想的國家,政府有責保障每個國民基本的生存條件與尊嚴,也有責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工作要領的到薪水,被迫離職要拿的到遣散費。採取這種立場,除了實踐某些比較文明的人文理想,也能讓每個勞動者能夠有安心就業的環境,對整體經濟也有好處。
前述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內涵,則又隨著每個社會發展程度的不同,不斷改寫。例如在台灣,多數職場婦女懷孕就只能離職,在歐陸,若被迫離職責是對於孕婦的嚴重歧視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regnancy)。
至於這種權利的保障,也不盡然都是要用稅金去填。應對措施,包括透過公司監察、金融監管、或預收保證金的方式,預防各種惡意歇業以及資金與負責人的外逃(所以本方認為政府對於1990年代相關措施的不足,需概括承受總體行政責任)。
正方結辯:
本方再次重申,任何理想的國家,政府有責保障每個國民基本的生存條件與尊嚴,也有責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此為我國憲法第十五條對於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整體性保障之具體政策實現。
此外,對於漏網風險,在很多國家,也會採取「就業保險」對各種職業風險提供理賠(職災、失業、公司倒閉)。台灣勞保即屬此類,只是保障範圍與額度比較受限。
以此案而言,當初「貸款」的財源,來自就業安定基金。而這筆基金的財源,大部來自聘用外勞企業所繳交的人頭稅。當中所繳交的稅金所佔比例極少,就救助急難而言,應尚不致超過公法益應用比例原則。
~~~~~~~~~~~~~~~~~~~~~~~~~~~~~~~~~~~~~~~~~~~~~~~~~~~~~~~~~
二、該筆「貸款」,究為私法借貸契約抑或公法行為?
正方主辯 (採公法上補助說):
首先,該筆「貸款」的性質其實是政府給予特定人之「贈與」。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於2013年1月12日關廠工人法律座談會上指出,〈貸款實施要點〉」第1條即表明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辦理」,而《就業服務法》第24條於1992年時的內容為「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法條雖未明寫,但其精神為針對特定人給予津貼或補助金,故於2001年修改為「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可見,該項「貸款」的法源依據是公部門基於特定人之「補助」與「贈與」,而非「貸款」。
正方結辯:
須補充的是,即便其確為「貸款」契約,仍有公法或私法的差異,「私法契約」的追訴期達15年,但「公法契約」的請求權在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林明鏘指出該契約是公、是私,須綜合契約標的、目的與主體客觀來判斷,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86號判決即指出:「不因契約當事人以之為私法契約所為約定之影響,而變成私法契約」。而因為「貸款實施要點」乃依據就業服務法(公法)所定,則其自然為公法性質,換句話說,政府至今已無請求權,故該訴訟應求為判決之聲明為無理由。政府知法違法,其主張令人費解。
----------------------------------------------------------
反方主辯 (採私法契約免除說):
正方所言不無理由,唯就行政法雙階理論而言,當時依據2001年修改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謂「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中之「發給」問題,是否歸屬為二階私法契約附條件之給付,則不無疑問。
反方結辯:
針對正方結辯關於訴追的時效,本方提出另一見解思考,此貸款若屬「私法契約」,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表示,政府便當然可依民法第343條「合法地」免除關廠工人債務,讓這個時代的悲劇落幕。但是,不幸的是,現今勞委會對於「代位求償」、「補助贈與」、「公法契約」等合法解釋不屑一顧,一味地以「私法契約」為由,從不考慮「合法免除債務」的可能性,並於2012年6月編列2千多萬元聘請80多位律師控告關廠工人,迫使關廠工人又再走上街頭。某王姓官員竟稱此一訴訟乃「不得已」之行為,因恐公務員有被控「瀆職的壓力」者,政府對待勞工之態度,視同意圖詐害債權之惡意債務人。從政府為民公僕喉舌之前提看來,此舉更是詭譎難測、耐人尋味。
~~~~~~~~~~~~~~~~~~~~~~~~~~~~~~~~~~~~~~~~~~~~~~~~~~~~~~~~~~

三、相關權責單位,今後對於遏止資方因勞資僱傭契約詐害債權,相應之方針為何?
正方主辯 (立法說):
根據我國民法,物權之優位性高於債權,故多有資方因經營不善,欲草草結束營業,但又礙與昔日與之共同奮鬥之勞方曾簽訂相關勞務僱傭等福利條款,為脫免責任或降低損失,資方以其現有不動產透過向金融行號抵押之方式變現,然後捲款逃匿無蹤。待勞方發現,多為時已晚,工作財產兩失,依法訴追,曠日廢時,最後至多僅以取得債權憑證收場,法律之於公平正義之維護,形如口號空談。故本方以為應就立法予以防範,於星火未發之際即已遏止,方屬積極之上策。
具體建議,聊舉數例:
1.比照民法425、445條之法理,將勞退契約升級為準物權契約,並於強制執行法中將該契約參與分配地位等同於抵押權而並列。
2.修正公司法清算程序,將勞退債權人納入擬制清算人(法定清算人)中,其權利與公司法第80條之規範等同。
3.編列勞退基金預算,以就業服務法第7、15、24等條之法理,要求資方先予一部繳納政府利用,作為日後情勢變更之救助急難金或相關津貼,或交予該行業農工會運用,與資方合作共同補助弱勢勞工基層員工之生存財產保障。
正方結辯:
更甚者,可將特定資方詐害勞方債權之部分行為,納入刑法之訴追客體,諸如本於遺棄罪章法理,資方因依法令或契約對於弱勢勞方而有照護義務而不履行,致使有危害其生存工作權之虞者,須以刑相繩。有行政法、民法關於勞工權益之保護為本,加之刑法糾制以犯罪,將使社會法益之維護更形堅實鞏固,從而確保憲法中對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具體承諾。
反方主辯 (擔保說):
透過立法方式,才是真正曠日廢時的下策,勞工法龐大繁複、各行業情況不一、專業原理彼此扞格,試想待其立法相互運用通過勞資諸法,民間勞資之糾紛,已至何等之嚴重難癒程度?若草率通過,則多有適用上之矛盾,之後造成之糾紛與帶給法院之困擾,恐較原先之勞資糾紛更為複雜紛亂,現今之服貿糾紛,便是最佳之適例。不但勞方之原始目的不能達成,社會資源亦因之虛耗,得不償失。
故本方認為應從簡從速入手,權責機關應將資方提出的勞工福利條款具付擔保或保證金,提存於相關單位。一來勞工福利有確實擔保保障,二來行政單位可透過立法,將所收支保證金加以投資運用,其獲利歸全國勞工;若有虧損,至少能依通膨比照價無息償付,勞工平生辛勤工作,為國家社會的努力,方不致付之闕如。
反方結辯:
基於私法自治之法理、勞資糾紛關係複雜難解、舉證之困難等因素,本方建議應從加強人民勞資權益之教育著手,尊重行業慣行規範,以干預私法契約極小化的原則,採被動消極的不告不理原則,為勞資問題之行政方針。至多僅對於資方有關勞方福利休退制度,從嚴核可並視個案酌高相對擔保金。如此省時省力,並能節約司法資源,且能充分達到保障勞方生存財產權之具體實效。
叁、參考資料:
1. 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507/35000465/%E5%8B%9E%E5%A7%94%E6%9C%83%E4%B8%BB%E5%BC%B5%E4%BE%9D%E6%B3%95%E7%84%A1%E6%93%9A%EF%BC%88%E9%82%B1%E9%A1%AF%E6%99%BA%E3%80%81%E5%91%A8%E4%BC%AF%E5%B3%B0
2. 聯合新聞網:
http://www.udn.com/2014/3/26/NEWS/NATIONAL/NAT5/8572070.shtml?ch=rss_education
3. PNN:
http://pnn.pts.org.tw/main/2013/02/06/%e9%97%9c%e5%bb%a0%e5%b7%a5%e4%ba%ba%e8%87%a5%e8%bb%8c%e6%8a%97%e7%88%ad-%e4%b9%98%e5%ae%a2%e6%96%a5%ef%bc%9a%e3%80%8c%e9%96%8b%e8%bb%8a%ef%bc%81%e5%85%a8%e9%83%a8%e5%a3%93%e6%ad%bb%ef%bc%81%e3%80%8d/
4. 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9680
5. 政治觀察部落格:
http://alberttzeng.wordpress.com/2013/02/06/%e8%87%a5%e8%bb%8c%e7%9a%84%e9%97%9c%e5%bb%a0%e5%b7%a5%e4%ba%ba%ef%bc%8c%e8%88%87%e4%b8%80%e4%bd%8d%e8%a6%81%e5%8b%95%e8%85%ab%e7%98%a4%e6%89%8b%e8%a1%93%e7%9a%84%e5%a5%bd%e5%8f%8b/
6. 國考福利社:
http://examcshop.blogspot.tw/2014/03/no3.html
7. 懶人包部落格:
http://examcshop.blogspot.tw/2014/03/no3.html
8. 曾檢察官相關案件判決裁定彙整:(詳曾檢座個人臉書法理學專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