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預備犯能否適用刑法第27條?
例題:
甲企圖殺乙,持刀守候乙家附近,傍晚時分,乙偕同小女兒返家,甲不忍小孩驚慌,於是放棄行動。越數日,甲再度持刀守候於乙家門前,時近黃昏,乙獨自返家,甲揮刀刺殺乙,乙血流如注,但仍奮力抵抗。甲突生悔意,逃離現場,並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乙已先行攔搭計程車就醫,雖然傷勢不輕,但倖得不死。試問,如何論處甲的先、後行為?(99年司法官)
爭點意識:孩子!孩子!為何你這麼壞。欺負、欺騙,為何你做出來?學會做好小孩,相親相愛,關懷就在心中,充滿色彩。乖乖,你快回來,我懷抱,一直為你打開,回頭,做善良的小孩,本來人性,都是善良如小孩。
好啦!上面這首歌主要是想喚醒犯罪行為人內心的真善美(?)
當你看到題目第一行,持刀守候在他人家門前時,你就要去想,這樣的行為難道很危險嗎? 如果並不危險,就等於此行為尚未著手,尚未進入到所謂的未遂階段,但因行為人想殺人,生命法益是重大法益,所以立法者有預備犯的設計,以期待對法益有更周全的保護。
那麼在預備階段就噁便當(英文:abandon),就放棄犯行(你現在放棄,犯罪可就結束囉),可否有刑法第27條的寬典呢?
本例中,甲因不忍小孩驚慌而放棄犯行,此種預備階段放棄犯行得否適用第27條中止規定,容有爭論,析述如下:
1、實務見解認為第27條適用前提係行為人已著手而進入未遂階段,預備階段之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故無第27條之適用。
2、學說認為基於「舉重以明輕」之衡平法理,既然著手後之中止皆可適用第27條,則著手前之預備階段即放棄犯行更應有減免之機會,故應類推適用第27條。
~ 調皮豹的刑法小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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