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民訴,異議無需理由,但抗告、再抗告則需要;法院或檢察官對於異議的處理,以即時的曉諭、闡明、指揮、命令、處分即可,然部分的異議,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之。
刑訴中,異議的提出,有六種情形:
第 159-5 條
同民訴,異議無需理由,但抗告、再抗告則需要;法院或檢察官對於異議的處理,以即時的曉諭、闡明、指揮、命令、處分即可,然部分的異議,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之。
刑訴中,異議的提出,有六種情形:
第 159-5 條
聲明不服是 '較後位' 的概念,指針對某判決或裁定 (這裡只討論裁定),雖不得抗告、也不得異議,但可於上訴時將此抗告一併指摘。不得聲明不服係指針對某裁定,不得抗告、不得異議、亦不得於上訴時一併指摘;一經法院作成裁定,即屬確定,無通常救濟之可能。
A 民訴中特別提到得聲明不服之情形:
第 233 條
'異議' 性質為何?
異議是 '抗告' 的 '輕鬆版'、無須理由,法院對此也不用以裁定回應,處分即可。異議同 '抗告'、'(不)得聲明不服' 一樣,皆屬於 '不服' 態樣的一種。對了,再說一次:民訴、刑訴裡都沒有 '抗議' 這個概念,只有連續劇裡才有這用法。
民訴中關於異議,有下列十七種適用情形:
大原則:裁定,原則上都可以抗告,除非有說不可以抗告的才不可以。民訴中不可以異議、抗告、或聲明不服的情形有哪些?此為本文整理之目的:
A 不得抗告 (七種情形;多半對於訴訟當事人利益影響較小、且為便利訴訟進行與經濟者):
第 40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