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日:日華平和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1952年4月28日由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派遣外交代表在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日本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放棄了自辛丑條約以來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
由於同盟國在談判對日和約時正值國共內戰、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至台灣台北、及韓戰爆發、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參戰,國際間對於應由中華民國政府或中共代表中國存有爭議。韓戰爆發後,美國為了防止台灣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設計方案是將台灣交由聯合國接管。但中共介入韓戰後改變了美國政府的處理態勢,也停止所有要將台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方案。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訂之前,雖然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但美國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只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制」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中華民國談判雙邊和約。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中華民國政府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
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中日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其目的主要為:
 1.必須正式終止戰爭狀態,戰爭行為雖已實際結束,而且日本也隨即簽署《降伏文書》,但在形式上仍須有一和約以終止兩國戰爭狀態;
 2.確認戰後雙方關係,如處理領土、戰爭賠償、財產、人民國籍等問題。
1952年8月2日,蔣中正與葉公超簽署、蓋印中華民國國璽的中日和約批准書;1952年2月17日,日本政府派遣全權代表團河田烈與其隨員抵達台北,中華民國方面簽約的全權代表為外交部部長葉公超。2月19日,在中華民國外交部開始舉行中日兩國和約討論會議。雙方經過3次正式會議和18次非正式會議為期2個月的談判,於4月28日在台北賓館舉行簽署儀式,中華民國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總共有1百多人到場觀禮。葉公超與河田烈兩位全權代表在當日下午分別在中日和平條約正本上簽名。

重要條文內容:和約第一○條
「本條約適用範圍應包含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表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二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經歷開羅宣言 (英文原文稱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與波茨坦宣言 (英文原文為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後,簽訂了舊金山和約,但中華民國未參與簽署。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積極協助中華民國政府展開對日正式和約,經由日本正式放棄台灣、澎湖領土主權。中日和約的簽署之後,結束中日從甲午戰爭以來的對立狀態,中日雙邊和平條約奠定了兩國和平基礎。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也對日本如何界定國共領土取得共識,只要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區域,日本當時都視為是中華民國領土。和約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之主權。該條約最終以蔣中正所以德報怨的指示制定內容,讓處於戰敗的日本於日華和約簽訂時反而獲得實質利益;中華民國則不得不以其實質利益 (包括賠償問題、領土主權) 換取象徵其政府合法性的中日和約,此亦戰後國際局勢演變所造成者。

和約效力問題:中日建交聯合公報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單方面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根據《中日建交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並尊重」。

依中日和約第十條,台灣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依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控制下的所有領域。
台灣獨立運動人士並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中國)所有。以下為台獨人士的主張。《中日和約》第二條指出,日本與中華民國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內容,表示「已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沒有提到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歸屬。因此主張台灣獨立人士也以此為論據,主張台灣主權並未移交給中華民國。
而《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其實並未澄清日本係對中華民國放棄對台主權。雖然只要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下的區域,都適用於該和約,但控制下之領域未必擁有領土主權,例如軍事佔領下之領域、託管地等。另外,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共同防禦條約亦規定僅適用台澎,然而美國當時對台澎主權之立場很清楚的是採所謂未定論。
主張台灣獨立人士的看法則認為台灣自始至終並非中華民國領土,他們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這類宣言及降書只是戰爭時期戰爭之一方陣營對於戰後新秩序的初步規劃。在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之移轉仍必須透過戰後和約才能完成﹐《中日和約》也未明載台灣主權的規屬。此看法提出很多理論,如美屬台灣群島方案,台灣為聯合國託管論等等。各派獨立人士對台灣主權各有不同的主張﹐這些理論還尚待整合,統稱為台灣主權未定論。
譬如以美國屬地論而言,該理論認為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越南境內之日軍向蔣介石投降。因此蔣介石及其部隊僅是接受盟軍委託受降,並不能據此聲稱台灣為其領土或擁有台灣主權。因此認為該政權其後在台所施行的統治也因此缺乏法理基礎。其後之和約則尚未解決台灣主權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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