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一、請問民法801跟948的不同?
801是指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而948是指善意受讓占有受法律保護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二者如何用白話或是例子說清楚? 
801 指無權讓與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必須是 948 上所表示之讓與人,先須占有動產、外觀上使受讓人基於此外觀而相信讓與人有所有權,進而為現實交付,再依 801 取得該物所有權。
801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其中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占有規定之保護就是指 948 的規定,也就是善意受讓。
例如:
甲擁有 A 車,將 A 車借乙開一個月,幾天後乙將 A 車賣給不知情之丙,甲後來發現後,可否向丙要回 A 車?
不可。因為丙為善意,依據民法第801條、948條丙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二、舉例:
1. 無權處分
如甲有A物,因借貸關係,乙因此佔有A物,乙以自己名義將A物買賣給第三人丙,並移轉所有權。乙丙的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經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2. 民法801
甲有A物,乙占有A物,乙將A物買賣並交付給善意丙,丙占有A物。
請問這兩個都是乙將甲的A物賣給丙
如果 1. 甲不承認物權行為,就會不生效力,那A物是要還給甲嗎?
而 2. 丙可對甲主張善意受讓,可以不用將A物還給甲,除非甲因盜贓才可以請求返還。
這樣這兩個不就相衝突了嗎?一個無效,一個有效。到底是如何呢?
您所舉的例一與例二可以結合在一起來看:
1. 乙占有甲所有之A物, 並將其讓售予丙. 此時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買賣為債權契約, 其成立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但乙將其占有之A物移轉給丙之行為, 因係物權行為, 必須以讓與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故為民法第118條第一項所定之無權處分, 非經有權利人之承認, 其處分不生效力. 所以, 乙所為之無權處分必須繫於甲是否給予承認而定.
2. 由於物權具有公示性, 所以對於因信賴物權之公示性而為交易之相對人, 應給予適度之保障, 是以民法第948, 801條有關於動產善意受讓之規定. 蓋動產之公示方法為占有該動產, 故當無權處分人確實占有該動產而具備公示外觀時, 其受讓人因善意信賴該權利公示外觀而認為無權處分人係有權利人時, 即應給予保護, 而例外的認為縱使無權處分人並未具有合法之處分權, 仍由法律給予保護使其可取得該物權. 是以本例中若丙係善意, 自得依民法第948, 801條之規定, 向甲主張善意取得.
3. 乙讓售甲之A物, 且使丙得依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A物之所有權, 並因而使甲喪失對A物之所有權, 自係屬侵害甲對A物之所有權, 得依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 由甲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而乙因出賣A物而受有價金之利益, 致甲受有喪失A物所有權之損害, 甲尚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向乙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此二請求權得依請求權競合之理論, 由甲自由行使.

三、甲被乙詐欺,購買贗品名畫一幅,再賣給善意第三人丙並交付之.嗣後甲主張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此時丙可主張同條第2項意思表示撤銷後仍為有效,進而取得名畫所有權.進一步的疑問是,丙可否用第801及第948條主張善意取得名畫所有權?
1. 民法92條第2項最主要是在當沒有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如債權讓與),可主張其所有權,故92條第2項雖與801,948有競合關係,但在特殊的情形下(如債權讓與),主張92條第2項尤具實益
2. 如題,甲主張撤銷後又將之賣給善意的丙,名畫這時的所有權是乙,甲無權處分,處分行為効力未定,此時丙有二個主張可取得所有權:(1)1.92條第2項對抗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甲的撤銷行為,使其有效,進而甲取得所有權,甲有權處分,乙當然取得所有權。又,A 畫係為動產,甲占有A畫,讓與人甲有公示原則的外觀,受讓人丙為善意,甲與丙之間有買賣行為之法律行為存在,因此丙可主張801加948取得A畫所有權。
3. 但題目若把標的物 A 畫換成「債權讓與」丙就不能主張 801 加 948 了,僅得主張 92 條第 2 項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撤銷甲乙間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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