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制度,是為確保債權人之民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保全執行包括『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而言,其分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分為『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三種,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假扣押:係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例如:先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脫產。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
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又聲請假扣押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而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第一項)。不過一般只要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大都會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
是故,為避免債權人在依法請求保護債權之程序進行中,因債務人財力問題、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漫長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而使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之執行名義時(例:勝訴之確定判決),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債權人空有債權卻無法獲償之損害,債權人得適時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權益。因此,假扣押主要目的可歸納以下幾點:
1.防止債務人脫產。
2.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重視債務解決。
3.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致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窘境。
(二)假處分:係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例如:為了保全因買賣將來所可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請求移轉登記的訴訟還未確定以前,可以先就該房屋所有權,聲請法院為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裁定,以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簡言之,假處分是指因應暫時狀況的一種處分,而情況已經發生危害,所以法院得以假處分來保全危害所產生的損失。
假處分裁定,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分。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此二種假處分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
例如:因買賣不動產契約發生爭執時,債權人欲就其不動產移轉請求權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處分行為。又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專利權被侵害而聲請假處分,可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暫行監護子女。聲請假處分的法院與方式,均與假扣押同,只是聲請假處分的法院,只有在急迫時才可以向請求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另法院就假處分所定擔保額通常為債權額全額。
(三)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係指『在有繼續性的法律關係,當事人雙方對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這個法律關係具有不可中斷的特性,雖在訴訟進行中,也不得不為這個法律關係,所以請求法院先定暫時狀態,以便訴訟當事人可以便宜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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