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課予義務之訴」?
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應作為而不作為,比如說:有建商去向行政機關聲請核准建設營業登記,但建商沒有回應,連行政處分也不發,此時建商可以依此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實例:某甲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聲請核發建築執照,該局遲不發給,某甲該如何救濟?(90年行政執行官)
A: 甲向台北市政府聲請核發建築執照,該局不論是否准許或否准均應作一個行政處分,卻遲不作.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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