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有兩種:行政罰與刑事罰

依據行政罰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行政罰有:1. 罰鍰 2. 沒入 3. 限制、禁止行為 5. 剝奪、消滅資格 6. 影響名譽 7. 警告
依據刑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刑事罰有:主刑部分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有期徒刑 (至多 20 年) 4. 拘役 (至多 120 日) 5. 罰金;從刑部分 6. 褫奪公權 7. 沒收 8. 追徵、追繳或抵償

行政罰只需行政機關依法裁處即可,不必經過法院;刑事罰的要件便是一定需經法院判決才能處罰,這是最重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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