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權利?
非義務性權利的就叫權利。如投票、選舉、罷免,我們可以決定投或不投。也就是有權利決定行使這項權利或不行使這項權利的就叫「權利」。不過不行使這項權利不代表我放棄這項權利,更不代表我喪失這項權利;我只是決定暫時不行使這項權利而已。不代表我失去行使這項權利的資格。
什麼是義務?
義務性權利的就叫義務《所謂是權利也是義務》。如:納稅、服兵役、受教育,只能說「好」不能說「不好」;只能說「要」不能說「不要」。也就是只有權利決定行使這項權利而沒有權利決定不行使這項權利的權利就叫「義務」。

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人民之權利
第七條(法律地位之平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身自由之平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以拒絕之
第九條(軍事審判之限制):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思想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私密通訊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信仰宗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經濟上受益權):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行政上受益權):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應考權及服公職權):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二十二條(其他人權之概括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人民之義務
第十九條(納稅義務):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服兵役義務):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教育上受益權):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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