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除了「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外,又將增加一項「和解離婚」,而且更迅速、確實,替想要離婚的夫妻另開一道門。
協議離婚:
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判決離婚:
法官依法論斷雙方是非曲直之後而作成判決;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持判決書單獨向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為了彌補現行法對於離婚的諸多限制,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修委員會,討論通過增訂「和解離婚」的新規定,只要在法庭表達願意離婚,並作成筆錄,離婚即生效,不以登記為要件。
和解離婚:
作成筆錄後,當庭成立。我國民法對於離婚的規定,採取登記制,不管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都要向戶籍機關辦理登記。有些夫妻雖然同意離婚,但一方若不肯至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往往會造成他方極大的困擾,不但關係到離婚的效力,甚至影響到後續的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等問題。家事事件法研修委員會昨天討論離婚問題時,體認到實務上常見的困擾,在尊重當事人自主權的前提下,為離婚開一道方便門,只要在法庭上同意離婚,並作成筆錄後,離婚即當庭成立。比如,夫妻的一方,以對方外遇訴請離婚,他方亦坦承外遇並同意離婚,法院即無必要再大費周章去調查被告到底有無外遇。這項立法通過後,未來打離婚官司的兩造,不管基於何種理由,只要在法庭裡,當著法官的面表示離婚的意思,雙方於作成筆錄後,離婚即生效,至於到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都不影響離婚的法律效力。
但現行法下,如以外遇訴請離婚,他方縱然承認外遇的事實,並表達同意離婚的意願,但仍不能判准離婚,法官必須依據原告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如果真有外遇的事實,再判決離婚。研修會認為,兩造既然對外遇的問題都已不爭執,同意離婚,法官實無必要管那麼多,並浪費司法資源去調查外遇的事實。至於和解離婚,可否以訴狀為之?還是夫妻兩人都要到法院?研修會認為,最好是雙方都能到場驗明正身,免得造假,如果一方實在不能到場,則應透過視訊電話,讓法官看到當事人。
調解離婚:
是經過法院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後,雙方同意所做成的調解筆錄,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不需當事人自行向戶政關登記離婚就生效。
法院調解離婚法條如下:
民法一零五二條之ㄧ立法: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達成離婚協議之後就算生效,不用另找二個証人。向法院提起[調解離婚]只需要聲請費約一千元,調解委員會為雙方協議一個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雙方共同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的最佳方案。當然,至些都必須向法院提出才能調解,未提出部分就不能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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