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民國 84 年 6 月 7 日本校 83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3 月 26 日本校 95 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暨教育部發布「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八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名額、再回碩士班就讀、
修業年限、授予學位方式及廢止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等,概依教育部「學生逕修
讀博士學位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具下列資格: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班修業滿一年以上之研究生,修業期間成績符
合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所訂成績優異之標準,並具有研究潛力者。
二、經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或本校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
人之推薦。
第四條
本校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接受申請後,應召開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
議審查,必要時,並得辦理甄試。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於確認申請人符合逕修博士規定後,應檢具系、所、院、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決議、錄取人名冊暨相關文件簽請校長核定,並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送教務處處理學籍相關事宜,申請人始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五條
本校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關於第三條成績優異之標準、研究潛力之審查標準
暨第四條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甄試方式,經系、所、院、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後,應公布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作業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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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0 Fri 2019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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