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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配偶權的基本內容是:(1)夫妻姓氏權;(2)住所決定權;(3)同居義務;(4)忠實義務;(5)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6)日常事務代理權;(7)相互扶養、扶助權。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其他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違反者,可以予以侵權法的制裁。

思考方向可有以下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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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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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 8:40~56

婦女血漏得醫治、睚魯的女兒復活

40 耶穌回來的時候,眾人迎接他,因為他們都等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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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 8:26~39

主耶穌趕鬼入豬群

26 他們到了格拉森人的地方,就是加利利的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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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c 12 Thu 2019 16:30
  • 阿公

2010,變遷中之行政組織法——從「組織形式選擇自由」到「組織最適誡命」,中研院法學期刊,第6期,pp1-60   詹鎮榮 (科隆)
2009,論地方行政機關之權限委任,憲政時代,第34卷,第3期,pp265-292    
2007,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委任,台灣法學雜誌,第98期,pp2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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