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自行政院研考會
「行政一體下的獨立機關定位」 媒體座談會 (2009)
近年來獨立機關紛紛被各國所引用,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其特有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強調其獨立性在免於不當政治干預,不必接受最高行政首長的直接指揮與監督;而專業性則是其成員多半具有特殊的技術與知識,首長的任用程序、方式與任期,明顯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
台灣目前有很多獨立機關,但定位都很模糊。如金管會,表面上是獨立機關,但又負責金融政策的制定;中央銀行也有類似情形,除了建立貨幣政策外,亦負責執行。既是獨立,又有內閣行政一體的問題,所以在組織運作上往往會產生扞格不入的狀況。
最近適逢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引起社會相當關注。因此邀請產官學界代表釐清獨立機關定位,並提出政策方向,作為修法參考依據。例如獨立機關應該如何定位?委員應該有幾席?如何與其他行政機關應有所區隔,才會讓運作更為順暢,達到真正的獨立性。

主持人:經濟日報總編輯 翁得元
與談專家:
立法委員 賴仕葆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葉匡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 蔡宗榮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暨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劉孔中

與談紀要:
■研考會副主委葉匡時:
獨立機關是許多先進國家在進行政府改造時廣泛採用的制度,以因應國家角色與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院最近正在研修行政院組織法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在研修的過程中,對於獨立機關的定義跟實際運作上確實面臨困擾之處。
設立獨立機關以處理特殊專業具監理性質的事務,在各國並不是毫無爭議的,特別是制度上如何維持機關獨立性與課責之間的平衡。理論上,政策與監理應該可以完美切割的,但實務面確有疑慮存在。首先,獨立機關跟行政院之間的「獨立」程度為何?依照目前基準法的規定,獨立機關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現行獨立機關首長可以不必出席行政院院會,不必受行政院院長的指揮監督。
但獨立機關要對誰負責?又如何接受監督?除了要對立法院負責,他又有任期的保障;立法院監督除了專任委員、任命的同意權外,其他方面的監督相對不是那麼容易;還有退場機制的方式,也需要未來進一步探討。再者,依據目前基準法規定,獨立機關的委員人數為5~7人且皆為專任;有些機關我們認為其有獨立的必要性,如中選會。但對於委員的任命程序有必要全是專任嗎?是否可以依獨立機關的性質不同而有所規範。此外,獨立機關首長的產生方式,目前基準法並無明確規定,大部分是由其委員互選所產生的,但是否能發揮其領導能力,亦值得關注。
獨立機關應採合議制,但為兼顧不同機關業務特殊性,委員人數若調整為5~11人,委員的專任與兼任若採彈性運用,將使獨立機關未來制度運作更為順暢。又獨立機關首長若由閣揆從委員中挑選任命,賦予委員任期的保障,但首長之任期不必保障,就好像司法院長兼任大法官,大法官任期有保障,司法院長任期則無保障,將可兼顧行政一體之運作。
目前獨立機關之研議方向,修法後的通傳會仍是獨立機關,中央銀行和金管會由於涉及高度專業性與政策規劃,傾向維持現狀,中選會及公平會則建議改為獨立機關方式運作。
■立法委員賴士葆:
就法源而言,目前獨立機關的設立規範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各機關組織法分別有明定。獨立機關若要改變設置方式,我比較建議朝務實的方向,即依最源頭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來修定是最快的方式,而且組織調整應配合當前環境局勢來規劃。 
獨立機關的獨立程度,可用「國中有國,朝中有朝」來形容。目前大家一般認定的獨立機關有五個分別為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金管會、中央銀行。平心而論,這幾個機關運作下來,比較獨立性的大概只有公平會與中央銀行;其他機關或多或少都會受到政策或政黨干預。近年來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設立,當中所產生的爭議特別明顯。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做出613號的釋憲解釋,卻也遺留了許多尚未釐清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獨立機關發展面臨的困境,還須由台灣特殊憲政文化、政經結構、歷史背景之脈絡予以探討。表面上,我國憲政體制,一方面獨立機關作為立法院制衡行政院的機制,此點類似總統制民主政體中的獨立機關;另一方面獨立機關也需因應經濟社會的民營化與自由化,政府調整自身角色與公共行政型態的職能。所以談到獨立機關的負責問題,目前獨立機關都歸屬在行政院之下,雖然不受院長指揮,但是否違反政黨政治或責任政治?獨立機關是否應特別獨立於行政院之外,都是需要再探究的面向。獨立機關若要維持真正的獨立客觀,我認為所有的委員都要能經過民意機關的考核,亦即經過立法院同意,並建立退場機制,另金管會可朝向金融司法方向發展。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暨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劉孔中:
在美國,「獨立」這個字眼具有兩種意義:第一種預算上的獨立,例如 EPA 與 OSHA 等機關,雖然屬於總統的行政權之下,卻各自具有決定預算的權力;第二種地位上的獨立,例如,FCC、FTC 等具獨立性質的委員會機關。台灣在憲法的層級上很早就有獨立機關,如監察院、司法院。後來到了82年,公平會首先獨立於經濟部之外,與部會同級,有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其最大考量在於免除政治力量介入。93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制訂,在中央機關的組織特別創了一個新的概念稱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非法令另有限制,其他機關不可指揮監督。例如當時金管會的成立,即是為了避免黑金政治的介入,顯見獨立機關的成立有其必要性。
不過當時的政治背景是朝小野大,所以希望獨立機關的權力能夠大一點,以牽制行政院。結果政治角力的結果,產生了「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運作關係運作說明」,指出獨立機關只能在個案的行使上有所謂的獨立性、調查性、裁決性、管制性,至於在政策規劃、產業輔導則是行政院的權責範圍。因此引發後來通傳會違憲、提名方式與任命程序上等各種爭議。
以往獨立的意義有其時代的背景,我個人認為其時代的意義已不再重要,每個機關都應有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回到問題的本質,我國現存的獨立機關都還是行政機關的一環,既然我們是仿效美國的,不妨就稱為「行政委員會」,採合議制,較首長制周延,屬於部會層級,無需特別強調獨立,把重點擺在其能否在民主國家運作的原則下,反映議會政治、責任政治、政黨政治的現實,維持職權行使的獨立,發揮專業多元的功能,配合行政團隊,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並獲得人民的信賴,不但將會決定獨立機關的前景,也會影響政府未來角色與行政職能的轉變。
■金管會委員蔡宗榮:
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及各獨立機關現行組織法的內涵分析,這些獨立機關是在我國通訊傳播、金融、貨幣、選舉、公平交易等五大政策領域中,置於行政院的統領之下,主要掌理管制性業務,擔任監理機關角色,以收事權統一、政策整合的綜效。
基本上,金管會從某些角度來看,它是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但又不全然是。在金管會組織法第9條也提到我們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超出黨派之外;在委員結構任何黨派不能超過三分之一,這幾點都蠻符合現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範,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干預。同法第4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金管會專屬掌理的事項,其中包括金融制度和監理政策。
但也像葉副主委提到的,其實政策跟監理要完全切割,實際上是不容易做到的,甚至在立法時就已經把產業發展放入金管會組織法的第1條,因此衍生出產業發展和政策推行的密切關係,這兩者是不容獨立的。
所以就機關名稱而言,稱不稱獨立其實並不重要。就行政團隊而言,政策是不可能單獨分開,但在執行監理工作時,就要能完全超然獨立,不受到干預,才能促進金融穩定發展。但仍可能受到影響,例如發生連動債、雷曼債等糾紛,金管會考慮到整個社會輿情,所以要求檢查局特別對被客戶申訴最多的銀行,做完整深入的調查,再針對缺失改進。

目前我國獨立機關至少有五: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3.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
4.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法和中央銀行各處室組織章程)
5.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另外尚有以下 「類獨立機關」: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飛航安全委員會、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真調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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