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
刑法第90條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前得令其進入勞動場所,進行強制工作。
目的是讓犯罪維生者在出獄後有一技之長,若是在強制工作期間表現良好,檢察官也得以令其折抵刑期。
以目前台灣來說,只有位於台東縣的泰源技能訓練所提供強制工作訓練,該所為法務部所屬,內部設有 10 間戒護工廠,承攬民間委託生產木工、陶藝、縫紉等加工品。(林良哲)
所謂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對於違法之人,除了刑罰之外的不利益措施,目的是對於犯罪人之社會危險性所為之安全措施。而強制工作在刑罰執行之前或之後,使犯罪人進入勞動場所勞動希望其養成自食其力的習慣,合法謀生的一技之長。
桃檢這麼看:
多年以來,各地檢有關刑後強制工作的執行必要性評估,似乎都顯得相當粗糙,刑法明定基於何種理由判處型後強制工作,也明定在正式執行前,有再評估是否有執行必要性的規定,若無必要執行者,得聲請免除,或可聲請以保護管束代之,然而這道活路是否能夠真正開啟,端賴檢察官在實際執行面的態度,觀護人在觀護工作執行時,確實會遇到這樣的困境。在觀護人用心予以相當一段時間的輔導教育,受處分人也確實已達到養成勤勞習慣並有正常穩定的工作,此時,我們就應該要思考是否還要對一個已經重新回歸並適應社會的人再次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觀護人係第一線的執行者,在保護管束期間必須用心輔導監督並蒐集受處分人的諸多工作及生活表現資料,但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檢察官的態度與見解,聲請權端看檢察官發動與否,這是檢察官的權限,觀護人往往只能「建議」,於是乎有許多令人無奈的結果…..我們不能肯定觀護人的見解就是全然的真實正確,但第一線的資料確實有參考的價值,而參考之後…檢察官審核的標準又在哪裡? 司法處遇不是為懲罰而懲罰,刑事處遇一旦麻木不仁,將不再是保護人民的利器,而是戕害人民的凶器。
很幸運地,桃園地檢署在陳志全主任檢察官、及施宣旭檢察官與觀護人室的同仁們建立共識後,我們重新擬定了刑後強制工作執行必要性的評估標準,檢察官更是用心地協同觀護人訪視做更深入的了解,這樣的用心,不僅是觀護人感受到了,連受處分人也感到自己的權益是被尊重的。新時代的觀點,司法已經不是逞奸鋤惡的工具,而是真正地去保護人民,這需要每個司法工作者的用心,一起努力吧!!!!

易服勞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易服勞役執行方法之變革: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 監獄行刑法有關罰金易服勞役之執行方法係入監服勞役,實與入監服刑 (徒刑) 無異,甚至可長達六個月,是否名符其實之「勞役」,抑或係變相之「服刑」,頗滋疑義,因此,易服勞役之執行方法,自有檢討之必要,而當今國內服兵役尚可以社會役代之,則依相類似之思考 權宜衡量,易服勞役之執行方法,由入監服勞役修法改為以「社區服務」方式代之,使「易服勞役」不致被以「服刑」等同視之,更不致使人民有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錢繳納罰金者免入監,無錢繳納罰金者入監服勞役)之觀感,應為吾人認真考慮之變革方向。
因此,而有 「社會勞動」 觀念的產生。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報酬的勞動服務,於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作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1年以下之替代刑罰,屬於刑罰得一種易罰處分,其同樣具有處罰性質,但可兼顧執行者可能因無力繳納罰金而入監服刑,導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
社會勞動是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 (Community Services) 制度。社區服務係要求犯罪人在社區 (廣義) 提供一定時數之工作與服務,用來回饋社區,補償社區因其犯罪所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
社會勞動本於相同的理念,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之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ㄧ種替代措施。社會勞動在我國是一種新的制度,自 98 年 9 月 1 日開始實施,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觀護人及佐理員來執行。由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經核准後,需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執行。
什麼情形下可以易服勞役? (同上,刑法第 42 條)
1. 罰金在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而經強制執行仍無法完納者,易服勞役。
2. 無力完納者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經強制執行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社會勞動的好處
1. 解決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如:期間太短難收矯正效益、混雜收容感染其他罪犯惡習、造成工作及家庭責任之中斷…等)
2. 微罪受刑人可以不用中斷原先的工作。
3. 讓輕刑犯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創造產值,具體補償社會。
4. 紓緩監獄擁擠,節省國家因為矯正受刑人所支出的費用。
5. 可以避免微罪受刑人入獄後沾染惡習,學好不足,學壞有餘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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