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稅放?
通關程序是報關、查驗貨物、分類估價、徵稅、放行等五大順序,現在爲了加速通關速度採行許多「關務新措施」,變更了原來通關程序之順序,例如:「先放後稅」制度,係貨物先按原申報事項先行放行,海關事後加以審核應納稅額,如有應補稅款,應於6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稅;或是通關時僅繳與稅金相當之保證金,等海關事後審核應納稅額後,再將保證金轉正為稅金,變更了原本應該先徵稅才放行之順序。稅放原始意義是徵稅放行。
何謂留關?
留關係通關文件尚未補齊,進口貨物「暫時不放行」之意,與下稱之「扣押」有很大不同。暫時不放行並沒有發生「違章情事」,文件補齊之後,貨物即可放行,但有許多情形,是海關要求貨主補齊文件,「同時」認為貨主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這種情形下,即使補齊文件,貨物也不會立刻放行,須等到海關確認「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貨物才能放行,但海關同時必須支付貨主因貨櫃延滯所生之倉租及貨櫃延滯費。
何謂扣押?
進口貨物如有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者,海關就該貨物應予扣押。扣押並不等同沒入,扣押是一種保全措施,保全將來沒入處分之執行。舉例來說,海關查獲旅客攜帶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盜版光碟,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規定應處貨價1倍之罰鍰及沒入貨物(盜版光碟),所以查獲當時盜版光碟必須先予扣押,否則如先予放行,事後作成沒入貨物之行政處分,將發生無貨物可沒入之情事。所以說扣押是爲了將來沒入處分之執行,所採取之措施。扣押並不等同沒入,扣押之貨物除非有腐敗或是危險之虞,必須先行銷毀外,扣押之貨物須等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可沒入收歸國有。
此扣押之意涵是否等同於刑事訴訟法中的「扣押」之定義?
類似。法院對於被告犯罪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可以「扣押」,就是要等審判時,確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仍然存在,方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基礎,以及事後判決沒收之保全措施,如果不先扣押,如何依該扣押物認定被告犯罪?如果不先扣押,如何在判決沒收確定後加以執行?(刑法稱沒收,行政罰法稱沒入,對於一般人而言,並沒有差別;扣押之意義則屬相似,同屬保全措施)
參考法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11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11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新臺幣逾六萬元者。
四、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五、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六、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七、有不隨身行李者。
八、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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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1 Fri 2012 10:36
稅放、留關、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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