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有益費用、必要費用,在實務上如何作認定?(請舉例說明)
答:
一、所謂有益費用是指,能增加建物的價值而言。例如裝潢、裝設額外的防盜鎖、粉刷油漆均屬之。
二、所謂必要費用是指,維護建物存續的必要支出而言。例如補強牆壁使其不倒塌之支出費用、維修大門、窗戶使其發揮應有的功效等均屬之。
三、費用是否非要支付不可,來作判斷。如果該費用對建物而言可有可無,不做,也能住人,並無所謂,做了,只不過增加建物價值而已,那就屬有益費用;如果非做不可,不做,無法維持建物之存續,則屬於必要費用。
2.有益費用和必要費用有爭議時,如何處理?要提訟嗎?在處理過程中或尚未領到補償金時,可否申請類似保全措施,以保全建物?
答:
一、如果合法現住人對於所支付之費用,究竟屬於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與配駐機關之認定,有爭執,或是該有益費用之現存價值若干,與配住機關之認定,有爭執,只有透過訴訟依圖才能解決。不過,興訟的前提是,先舉證證明該費用是現在合法居住人所支付的,而不是配住機關支付的。
二、要保全建物,首先要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而假處分要先繳交擔保金,而且是全額擔保金。通常而言,金額太大,不建議為了區區數十萬元,甚至只有數萬元的有益費用,而先提供一筆少則高達數百萬元,甚至多則數千萬元的擔保金,划不來。(兆澤法律資料)
【知識+問題】
§431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若出租人知其情形後反對,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就不用償還費用?
承租人是否得在租賃關係終止時依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於現存之增價額中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出租人能否對承租人主張侵權行為?
又,假設甲(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5萬,租賃關係終止後,現存之增價額為7萬,乙(出租人)須支付甲5萬還是7萬? 30上193以現存之增價額為其限度,非謂承租人支出之費用額少於現存之增價額時,出租人即應償還現存之增價額。如果做反面解釋就變成:承租人支出之費用額少於現存之增價額時,出租人非應償還現存之增價額。試問何以?【知識+】
一、如果出租人知其情形後反對,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就不用償還費用?此時承租人連動都不能動,要不然就是侵權行為。
二、承租人是否得在租賃關係終止時依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於現存之增價額中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類型如下:
1.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且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2.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但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3.管理事務有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法律效果:
本人具有享有管理利益之選擇權:民177Ⅰ。
換言之,若本人覺得想要享有不法管理的利益,本人才需要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若本人不欲享有該利益,則不但不需要償還費用,而且承租人還必須要負擔回復原狀甚至損害賠償的責任。若是本人不欲享有該管理利益的話,當然就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了。
三、民法第431條第1項所稱現存之增加額,係指租賃關係終止後,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32上734)。
30上193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出租人應償還之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之有益費用而言,惟以承租人支出之費用額多於現存之增價額時,不應責令出租人償還費用之全額,故於其但書規定出租人償還費用之義務,以現存之增價額為其限度,非謂承租人支出之費用額少於現存之增價額時,出租人即應償還現存之增價額。
這句話的意思應該配合前面的話來解釋,承租人支出之費用多於現存之增價額時,此時表示承租人所支出之費用並沒有達到其應有之效用,因此該租賃物的增值有限,若硬要出租人負擔超出該租賃物的增價額的費用,就對出租人過於不公平,所以才會說以現存之增價額為其限度,就是以租賃物之增價額為「上限」,當然若是承租人支出之費用額少於現存之增價額,出租人僅就承租人所支出之部分償還即可。所以上開理解應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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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1 Fri 2012 11:20
有益費用、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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