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物權分類:
完全物權 = 所有權
用益物權 = 地上權、農育權 (地上權特殊型)、不動產役權 (地上權特殊型)、典權 (地上權特殊型)
擔保物權 = 質權 (動產、權利)、抵押權 (不動產)、留置權 (動產)
占有
1. 典權簡介與比較:
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出典人取得典價,典權人於典權存續期間內占有典物為使用收益。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質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一種 (動產) 擔保物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 (不動產) 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乃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2. 何謂 「找貼」?
「找貼」是一個複合詞,它真正的意義只有後面的「貼」字,也就是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多少錢的意思。例如典物價值 100 萬,原本典價為 50 萬,這時候就由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50 萬元 (典物價值扣除原本已經支付的典價)。然後,出典人後來又缺錢了,這時候出典人可以跟典權人說:「不然我乾脆直接賣給你好了!」,如果典權人也有意願,那麼就可以「找貼」來取得典物的所有權。簡單用一個法律關係雖不相同,但容易幫助理解的例子來說明一下。例如你把價值 1200 元的手錶拿去當舖當 500 元,後來你覺得乾脆直接賣掉算了,而當舖也有意願收購,這時候當舖就直接「找貼」給你 700 元。
3. 然找貼為何以一次為限?立法理由為何?
民法第926條立法理由:謹按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照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此為我國固有之習慣,於出典人及典權人雙方均甚利益,故特設此項規定,以資便利。
然習慣上往往有迭次請求找貼發生糾紛者,亦不可不示限制,故規定找貼以一次為限,所以杜無益之爭論也。
4. 第 919 條 (典權人之留買權)
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一之價額留買者,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意即典權人 「留」 下並收 「買」 出典人將讓與他人之典物所有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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