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係法律行為之一種,但對於一般法律行為言之,具有獨立性、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
一、何謂票據行為之獨立性?
乃指已具備基本形式要件之票據,在其上端所為之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之無效或被撤銷,或其他瑕疵而受影響之原則也。此一原則,亦稱為「票據行為之獨立性」,主要於左列三種情形見之:
1. 無能力人之簽名: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因票據行為亦為法律行為,亦應受行為能力之限制。
2. 票據偽造: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名,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3. 票據之保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二、要式性:必須依票據法之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
三、無因性:票據為無因證券,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相關責任。
四、文義性:票據文義決定票據權利和義務之範圍。(票據法第五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負連帶責任。)

實例:
設有支票已提示遭退票,支票到期日為 93 年 4 月 20 日。請問:
1) 過了94年4月20日是否失去請求權? 
2) 於94年3月間已聲請支付命令(但不知是否送達)如未於94年4月20日前送達債務人是否會喪失請求權?
答:
1. 支票只有發票日,沒有到期日 
2. 過了94.04.20只是您依票據上權利請求之,對方得主張時消滅為抗辯,票據權利並不會消滅。 
3. 如果對方已時效消滅為抗辯,您還是可以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4. 如果您已發支付命令,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時效是會中斷的,但是如果您支付命令無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過3個月後該支付命令是會失效的,如果失效,依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如此一來,就會回到94.04.20票據請求權時效消滅。 
5. 建議:先打電話問法院該支付命令是否已合法送達? 若無,請考慮儘速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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