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經銷商管理有三大棘手難題:一是貨款難收;二是退貨難處理,三是串貨難控制。
特別是中小企業,由於產品力、資金、品牌效應等存在不足,為了謀求發展,對這些問題也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人宰割。競爭越激烈的行業,越是如此。 
目前,很多廠家由於對經銷商退貨缺乏一個良性的導引機制,越來越成為廠家的沈重負擔。
由於壓貨風險由廠家承擔,經銷商沒有任何壓力,進貨行為也因此變得草率、隨意和不負責任。比如經常在旺季無所顧忌的大量囤貨和大量鋪貨,淡季又是大量退貨。大量完好的產品發給經銷商,退回來時已經“面目全非”,成了不能再銷售的過期、破損品,而且嚴重誤導了廠家的生產決策、原料采購,讓廠家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對於這些,廠家往往礙於發展大計,不僅不敢怒不敢言,還要裝著賠笑臉。而經銷商對於廠家的 「包容」 非但不領情,到旺季甚至更變本加厲,惡性循環又重新上演。有的廠家最後終於無法容忍,便開始對退貨嚴格限制,卻不料使一向驕橫成性的經銷商大怒,不僅報復性的進行惡意砸價、拋貨、串貨,搞亂搞垮市場,而且紛紛倒戈,轉去做競品,同樣讓廠家蒙受巨大損失!
那麽,有沒有什麽方式可以比較合理的處理這個問題呢?首先,讓我們來辨證的看待經銷商的退換貨問題。
一、辨證看待經銷商的退貨問題
在企業初創階段,或者一個新牌子初上市時,常有對經銷商“不好銷包退”的承諾,甚至願意先發貨給經銷商、賣完產品再回款的做法,真實目的是消除經銷商接新牌子的顧慮,讓其感覺到合作沒有風險、“不會賠錢”,能輕鬆的賺錢。即使如此,因為是新牌子,經銷商剛開始進貨也是會有市場考量的,不會大量盲目的屯貨(當然有個別想騙一筆貨款的另當別論),所以該時期的這種做法會對廠家產生非常正面的效應。
所謂經銷商退貨問題,其實很多是產生在合作的中後期。主要原因是由於廠家沒有一個比較前瞻的導引機制,只關註對經銷商簽單前的心理安撫,卻忽視了在能夠足夠消除經銷商的合作顧慮之後,沒有對合作之後各時期的退換貨設定一個分階段的管理控制政策。比如,我在 YANNA 做營銷總監的時候,我們是這樣規定的:合作之後半年內,如果乙方(經銷商)決定放棄經銷權,終止合作,廠家無條件接受乙方的全部全額退貨。半年之後退貨則在原進貨價基礎上沖減一定比例的包裝損失費。如此,站在經銷商的角度,因為有6個月的推廣周期,這個新牌子能不能做自然分曉,如果不好做經銷商就可以在這個安全期內選擇放棄經銷權,把余貨全部退回廠家。站在廠家角度,既解決了經銷商簽單前的心理顧慮,達成了合作,又為今後的合作埋下了一個完美的伏筆。其實對於很多經銷商來說,很多人都是做小生意逐漸發展起來的,能有今天不容易,所以當你對包裝損失讓他合理的承擔一點損失時,他向你進貨的時候就理性多了。
所以筆者特別強調辨證的看待經銷商的退貨問題。有些廠家深受退貨之害後,硬性的要求經銷商承擔比如 30~50% 的退貨品的損失,很容易引起經銷商的強烈反彈。所以處理的訣竅就是適當的讓經銷商也為退貨買點單,但又要合情合理,經銷商能夠接受,這樣政策才有執行的意義。
另外,據我們原來的經驗,很多退貨損失都是可以避免或者通過加強管理來減少損失的。因此,有必要先來了解一下在什麽情況下會產生經銷商退貨,才能做到區別對待,辨證管理,前瞻性的控制。比如,因為廠家沒有及時掌握經銷商的庫存,而經銷商自身的庫存管理意識又很淡薄,造成的某些品項的過期、積壓品,跟經銷商經過努力推廣仍然積壓的不適銷品種,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1、經銷商產生退換貨的幾種情況
下面是經銷商產生退換貨的幾種常見情況,我們逐項在後面括號內分析了產生的原因、問題以及處理建議:
1)經銷商經過努力推廣,仍然積壓的不適銷品種(廠家產品設計問題,必須退。)
2)經銷商市場行為缺乏理性,特別是在廠家有包退的承諾時,盲目進貨造成的過期或積壓品(廠家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合作的安全期之後(一般半年),需要讓經銷商適當分擔一點退貨包裝損失,從而讓其的進貨行為變的理性;如果一時無法達成的,廠家則要加強對經銷商的庫存控制,不要讓經銷商盲目屯貨。)
3)經銷商主觀上認為不好銷的品種(經銷商的觀念問題,需要改變經銷商的觀念。但是經銷商可能不接受你的產品宣導,所以你最好的辦法是要求經銷商必須保持產品品種齊全,每個品項都有一個最低庫存量要求,而且這個庫存量內的產品不能退貨,如此經銷商自己的錢壓在那裏他的心態就會不同,就會想辦法主動把產品推出去,很多公司的明星產品都是這麽滑稽的產生的。)
4)經銷商沒有經過主動推廣,而造成的過期或積壓品(經銷商是典型的讓產品自然銷售的“坐商”,沒有市場推廣意識,或者經銷商的合作興趣低也會造成這種情況。廠家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控制,比如合作後 30 天左右了解其銷售網點的上貨情況,60 天左右了解產品在終端的銷售情況以及經銷商的真實庫存,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5)合作之前廠家對經銷商評估失誤,由於資源或網絡有限造成的過期或積壓品(這種情況的解決需要迅速果斷,立即將積壓產品發往其他地區或返回廠家,減少過期的風險。)
6)品質問題、運輸破損等造成無法銷售的、需要退換的不良品(必須退換。)
7)廠商合同終止時,經銷商倉庫的壓貨,以及下線網絡可能產生的退換貨品(履行合同義務,必須退。但如果是安全期之後終止合同,退貨金額是否在原進價基礎上適當的打折,讓經銷商也分擔一點退貨品損失,必須在銷售合同條文事先協商清楚。並在發現經銷商有欲終止合作的跡象時,加強對經銷商的發貨管理和存量控制,盡量做到將可能的積壓品降到最低。)因此廠家要在平日做好基礎管理工作,通過各種方式來降低或避免大部分的退貨損失。
2、限制退貨對經銷商也有好處
1)可以提高經銷商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成本意識。不要以為不給客戶退換貨就沒有辦法做生意,其實限制退貨對雙方也是有很多好處的。如很多公司現在退貨的運費要由客戶自己負責,也是其不容忽視的成本。
2)可以催生產品的真正市場潛力,為客戶拓寬盈利機會;比如很多品種放在客戶那裏,下面的分銷商要什麽,他就賣什麽,很少主動、生動的推薦其他的產品。但是如果你給他限制一個退貨量,如每個新產品必須至少留一件或半件決不退貨,他有了壓力就會主動去推。很多“明星產品”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的。比如我們在小護士化妝品的時候有個這樣的說法:什麽是好銷的明星產品?!什麽就不是好銷的明星產品?!
同樣是這些產品你在櫃臺陳列 10 個品種,賣的好的就只有 2~3 個;而如果你陳列的品種增加到 30 個甚至 50 個,好銷的品種就會有 10 個或者更多!所以一定品種的產品齊全陳列,有利於催生明星產品,有的品種還能給經銷商帶來長達好幾年的收益。
二、經銷商退貨的處理
限制經銷商退貨要講究手段,達到控制效果又不要讓經銷商產生很大壓力。訣竅就是讓他 適當分擔 一點 「心理損失」。所謂心理損失,就是讓經銷商感覺到他也有損失在裏面,比如要求經銷商承擔每件退貨產品的包裝損失費和運費,雖然不多,但卻能讓他主動關註壓貨問題。至於退貨產生的實際損失,不能硬性的要求經銷商分擔多少比例。
很多廠家以為只有讓經銷商分擔一定比例的損失,才是合情合理的,結果往往適得其反。所以我們強調處理的目的是提高經銷商理性進貨的意識,減少盲目屯貨,讓經銷商站在跟你利益一致的立場而不是對立面,讓他主動的去做好自己的庫存管理。
1、退換貨問題的處理原則
科學性——方法問題
要講究專業和方法。不是經銷商要退什麽就給退什麽,根據前面所說的幾種退貨情況,必須退的一定要退,不該退的就不要退或少退。如客戶在當地經過努力確實無法銷售的品項,則應及時支持調換;相反給他適當壓貨客戶才有壓力,經銷商自己的錢壓在倉庫,雖然不多,但是他處理的主動性和動機就不一樣了。
合理性——公平問題
兼顧雙方的利益和責任,才有可能真正解決問題。廠家要做到讓經銷商立場一致而不是對立。
藝術性——手段問題
在前面兩項基礎上靈活處理。比如新老客戶、重點客戶進行區別對待;再比如前期求生存時政策就寬松一點,進入良性運作後再逐漸收緊。再比如沒有必要一定要經銷商硬性的承擔多少實際損失,而是藝術性的讓其承擔一點 「心理損失」。如此,既能解決問題,又沒有影響經銷商繼續合作的積極性和發展心態。
2、處理時必須註意的兩個誤區
切忌在制定政策時的兩個極端: 
一是犧牲廠家利益一味遷就經銷商。最後演變成令廠家也承受不了的長期、沈重負擔。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公司初創階段,急需銷售網絡時期的政策。要把握好 「安全期」 和安全期之後的退貨政策的連續性和適當彈性,達到 「魚和熊掌兼收之功」。最好在合作時雙方達成共識,並體現在合同裏面。 
另外是當廠家意識到這種情況不能再延續時,往往自持已經有了市場基礎,制定政策時便大輻調整為以維護廠家利益為主,導致很多經銷商一時適應不了便紛紛倒戈。轉向做其他競品,同樣對公司業務造成嚴重傷害! 
所以一定要講究手段和方法,切忌兩邊倒的極端政策。要適應企業的客觀經營情況。
3、限制退換貨的常見方法   
時間限制
對客戶進貨後在不同時間段的退換貨行為,按照時間段進行區別對待的管理措施。一般分為安全期和非安全期。如新客戶進貨6個月內可無條件退換,之後退貨則按事先約定的規則進行適當打折。
品項限制
對某些特定品種比如特價或者贈送的產品如果不是品質問題,則不退換。
數量限制
對每個時期(如每月、每季度)經銷商的產品退換制定一個限制數量。如限制退貨件數。
單品最低壓貨數量限制
每單品經銷商必須的最低庫存數量,在此存量範圍內不退貨。比如經銷商必須保持廠家的產品品種齊全,最低在一件或半件的數量範圍內不能退換,實際上是給經銷商一點壓力,使其主動去推薦產品,不要主觀上覺得什麽品種好銷什麽品種不好銷。當然最後證明實在不好銷的品項,廠家要及時幫經銷商處理或退貨。
退換金額限制
對每個時期(如每月、每季度)經銷商的產品退換制定一個限制金額。
4、退換貨處理的實例
案例:某化妝品公司合同條款中關於退貨的規定
(文中乙方為經銷商,甲方為廠家)
1、品質問題退換:產品保質期內,若發現非人為的質量問題,如黴變、變質(乙方自身人為的質量問題及二次汙染導致的變色、變質不在此列),遵循逐級退換的原則,即連鎖店向乙方退換,運費由乙方負責,乙方向甲方退換,運費由甲方負責。
2、良品調換:乙方在產品不存在品質問題的前提下需要調換產品或者退貨,按以下規則進行處理。產生運費由乙方承擔。 
1)首貨自發貨之日起6個月內享有每單品 90% 的等價調換貨服務(筆者註:數量限制,不能讓經銷商連樣品都給你退回來);但如果終止合同,甲方無條件接受乙方  100% 等價退貨;
2)6 個月以上~ 1 年內享有每單品積壓庫存 80% 的調換貨服務(筆者註:數量限制),並在原進價基礎上按 9. 5 折計算退貨金額。乙方適當分擔因為退貨產生的包裝損失(筆者註:讓經銷商可以接受的、又能引起他在意的 「心理損失」);
3)1年之後需要退換的貨品,在原進價基礎上按 8 折計算退貨金額。
4)距有效期滿 12 個月(含)以內或過期的產品不予退貨。
最後,對制定政策者的忠告:無論你在何種時期,何種情況下進行政策制定,一定要講究方法,講究策略,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既要達成調整目標,又不要影響客戶銷售業績的持續成長。因為他的成長,也是你的成長!
肖玉祥,工商企業管理專業,資深營銷職業經理人和營銷實戰專家、高級培訓講師,曾經服務企業:深圳小護士化妝品(麗斯達公司,現已被歐萊雅公司收購)、YANNA 櫻奈兒化妝品策劃總監、琪雅中國萬店連鎖策劃主任、瑞士 BOIRON 品牌(中國)營銷總監。曾在“中國化妝品”、“上海美容科學”等行業雜誌發表作品二十余篇。現為樂普升文化用品實業有限公司 CEO 營銷助理。聯系電話:13829696590

附錄:客戶無理要求退貨應如何處理應對?石賜亮
■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在大陸的工廠生產一批產品,交貨予陸資企業,由於當初過於急促,在未訂定任何銷售合約及收取訂金之下交貨予對方。如今,對方可能因為發現更廉價的代替品,於是找出各種理由,在未付款的情形下欲將貨品退回本公司。由於這批貨品轉賣不易,在此情況下,有何保障措施?面對無理退貨要求,應採取何種對策?
■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客戶要求退貨,有其法律依據,依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 40 條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對於具有上述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產品,銷售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如果因此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還要負擔賠償責任。 
除此規定之外,如果生產者與購買者之間有訂立產品購銷、加工承攬合同,對於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由於這筆銷售沒有合同,因此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理由挑出毛病,又在未付款的情形之下,顯然賣方在立場上比較吃虧。此時可以先瞭解對方所提退貨理由為何?其原因是否有成立的破綻?針對這些理由的解釋或處理對解決退貨是否有幫助?否則客戶在有優勢的情況下採取不接受、不付款的策略,即使在維護質量的說明上據理力爭,恐怕也會因拖延時日而得不償失。 
在衡量主客觀的情況下,繼續與買方協商是比較理想的方法。甚至在必要的時侯,採取折價的方式,儘速收取貨款結案,以免擴大損失。經過了這個實際上的經驗,以後在銷售商議完成之時,能夠以訂立合同、收取訂金做為履約依據,並做為權益的保護,應該是降低風險的良策。(台商張老師石賜亮為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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