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巴洛克科技「網路營運」授權經銷合約書
巴 洛 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簡稱甲方)
本合約立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壹、註釋
一、「巴洛克 EC 王」電子商務平台租賃(以下簡稱「EC 王」):為甲方所製一網路制式形象電子商務網站,提供合法公開 經營方式租賃於企業或個人單位,,使其與消費者透過電腦網際網路從事商業活動。「EC 王」除受本合約規定外,其內 容約定條款請參照「EC 王」電子商務平台申請租賃表。
二、「SuperMall」行銷購物網站(以下簡稱「SuperMall」):為甲方所製一網路行銷購物網站,「SuperMall」除受本合約規定 外,其內容約定條款請參照該網站之公開明文條規。
三、「工商名錄」行銷商業網站(以下簡稱「工商名錄」):為甲方所製一網路行銷商業網站,「工商名錄」除受本合約規定 外,其內容約定條款請參照該網站之公開明文條規。
四、「DOTCC」中、英文網域名稱註冊租賃(以下簡稱「.cc」):為甲方合法代理公開經營業務之一,以合法公開經營方式 提供企業或個人單位註冊 dotcc 網域名稱,「.cc」除受本合約規定外,其內容約定條款請參照該網站之公開明文條規。
五、「EC 王」、「SuperMall」、「工商名錄」、「.cc」以下統稱:「網際網路營運業務」,簡稱「網路營運」。
貳、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經銷之業務範疇與區域範圍
一、業務範疇:甲方授權乙方為其合法「網路營運」經銷商,推廣「網路營運」各項製作與租賃等相關作業所需之申請、 更改、變動、取消事宜,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規定。
二、區域範圍:甲方授權乙方之「網路營運」經銷區域由甲方指定,甲方若無特別指定,則不限定乙方推廣區域範圍。
三、乙方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讓渡予第三人。
參、乙方應盡之職務與義務
一、職務:
(1) 乙方推廣「網路營運」時必須設定一經常性窗口,並嚴守執行本合約(包含『附件一』)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規定。
(2) 乙方得公開受理他人請求申請「網路營運」之製作與租賃業務事項,為申請者提供諮詢服務,並通知申請者(以下統 稱已有效簽約之申請者為「租賃戶」)申請結果,惟甲方得保有最後核准與否之權力。
(3) 乙方得保存所有「網路營運」相關申請者或「租賃戶」之文件(包含建立、更新、維護「租賃戶」之資料,並隨時通 知甲方相關單位人員),直到該申請者或「租賃戶」取消該合約後滿一年止。
(4) 甲方為使「網路營運」市場推廣一致性,授權乙方對外推廣此業務得使用「巴洛克 EC 王」商標,乙方對外推廣此業 務應皆以「巴洛克 EC 王」商標作為宣傳標的,並僅限於此業務推廣,不得適用其他業務。「巴洛克 EC 王」商標使用 範圍:
(a) 業務單位對外推廣「網路營運」廣告 DM(EDM);
(b)「網路營運」推廣單位名片右上角放置「巴洛克 EC 王」名稱。
(c) 雙方得共同或各自擬訂「網路營運」之行銷推廣活動,惟乙方自行擬訂之內容應於公開發行前徵得 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行之。
(5) 其他甲方要求執行或依本合約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應執行之業務。
二、義務:
(1) 乙方應於甲方請求時,提供「網路營運」之申請者或「租賃戶」之相關文件予甲方或司法機關。
(2) 乙方應按月保存「網路營運」相關合約書內有關書面文件審核之資料影本,供甲方備查。
(3) 乙方之於「EC 王」業務應於合約期間至少須成功開發 (含)家「租賃戶」,若乙方於本合約期間未成功開發 (含)家「租賃戶」進行建置及租賃行為,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合約結束。
(4) 本合約屆滿未請求續約或終止時,乙方應將負責之「網路營運」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承辦單位。
(5) 於本合約期間內,乙方如須終止合約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待完成所有交接程序並經雙方另行簽 訂經銷授權終止契約,乙方對其「網路營運」之「租賃戶」責任始告解除。
肆、租賃費用與經銷佣金項目
一、「租賃戶」租賃費用:乙方予「租賃戶」之公開對外租賃費用相關項目(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方式、配合之有效期限及 各相關專案),一律統一參照『附件一』表單上所列詳細事項。
二、「經銷商」經銷佣金:
(1) 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含)前,詳列上一整月份「網路營運」佣金明細表單於甲方財會相關單位確認核對,則甲方將於每 月十五日(含)前,給付甲方財會相關單位最後核算之佣金到乙方指定之收款帳戶,惟專案佣金將於甲方實際收到專案 客戶費用後,計入次月之帳款中予乙方。
(2) 如雙方對當月之帳款有爭議時,雙方應提供詳細之帳務資料供核對。如有短少或差異,應即於次月之帳款中補足之。
(3) 專案介紹獎金部份,係以專案金額(含稅)之 10%以內,詳細計算方式需視專案實際執行狀況進行雙方協商。
(4) 甲乙雙方之結算日與撥款日如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為之。
(5) 乙方須配合甲方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任一分行開立帳戶,以利進行佣金結算匯款作業。
伍、資料、設備、軟體及技術
一、甲方授權乙方於本合約期間在其涵蓋業務範疇內,使用甲方提供之軟體及文件執行「網路營運」。如甲方於本合約期 間內就其提供之軟體及文件有所改良或更新時,甲方應即提供改良或更新之軟體及文件予乙方,並依本合約之約定授 權乙方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約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所產生之「網路營運」資料庫,為甲方專屬之權利,乙方不得以販賣、重製、 改作、公開、洩漏、供他人使用該資料庫、與其他業者交換資料庫內容或其他方式利用或侵害;乙方不得於本合約期 間內及合約終了後,將甲方之任何營業資料、作業規格、交易條件或甲方為提供乙方執行本合約與「網路營運」相關 合約所提供予乙方之所有相關資料,除非經甲方另以協議排除範圍外,應視為營業機密或獨有之資料,非經對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提供營業機密洩漏予第三人,倘有違反須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三、於本合約解除、屆滿或終止後十五日內,乙方應將該軟體、文件及其他記錄媒介,返還甲方,否則願對甲方所受損害 負全部賠償責任。 陸、乙方如發生下列各項事由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與「營運業務」相關合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乙方為本合約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之簽訂時有欺罔甲方之情形者。
二、乙方違反本合約第捌條「商業賄賂禁止」之規定者。
三、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之一部或全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四、乙方依法進行重整或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申請和解或宣告破產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任何司法上或 行政上之處分,或停止營業或負責人隱匿或逃逸或所簽發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經票據交換所 宣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柒、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簽訂合約之日,於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乙方如無重 大違約情事,得於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請求續約,甲方如無續約表示,則本合約效力於到期日自動終止。
二、雙方各自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 (包含『附件一』) 內容具體確定之,『附件一』內容、有效期限以本合約有效期間為依據。
三、乙方未依本合約規定完成交接時,甲方如有因而受其他損害,乙方願意負所有賠償責任。
捌、乙方不得以傭金、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業賄賂予甲方之員工,以企圖獲取雙方合作之機會,或更有利之考慮及 其他優惠之交易條件,如經甲方發現者,除將該等商業賄賂視為乙方給與甲方之等值手續費外,甲方並得逕自從對乙方之「網路營運」經銷佣金中扣除,且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擔。
玖、乙方之於本合約與「網路營運」相關合約中各條款所定之通知催告,除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對雙方簽立本合約與 「網路營運」相關合約時所書寫之地址為通知。地址變更時,乙方應以書面通知變更事宜,否則不得對甲方主張通知無效。
壹拾、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壹拾壹、雙方因本合約之履行所生之爭議,應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壹拾貳、雙方指定之匯款帳戶:
壹拾參、立合約書人
一、以公司為申請單位請務必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簽章;以個人 (須滿二十歲) 為申請單位請親自簽名並加蓋個人印章。
二、公司(或個人)為申請單位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或身份證) 影本一份,並請於複本上加蓋公司大小章(或個人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甲 方 公司名稱:巴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地 址:
傳 真:
簽 約 人簽 章:
乙 方 公司名稱(個人姓名):
統一編號(身份證字號):
負 責 人(個人免填):
公司(個人戶籍)地址:
公司(個人戶籍)電話:
公司傳真電話(個人可免填):
公司代表簽約人(個人免填):
分機 簽 章:
甲 方 行 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總行代碼 013 )
分 行:
台北分行 戶 名:巴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帳 號:
乙 方 行 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總行代碼 013 )
分 行:
戶 名:
帳 號:
B. 代理商契約書
立契約人日本OO株式會社(簡稱甲方),台灣OO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契約,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一、「地區」係指台灣。
二、「客戶」係指位於台灣之客戶。
三、「產品」係指抗光塗料與相關化學品,其中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業使用之顯影劑及稀釋劑。
第二條 (指定)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在「地區」內之非獨家代理商,以將「產品」行銷並銷售予「客戶」。
二、身為甲方之代理商
(1)乙方應盡速將自「客戶」處接獲之「產品」提案或訂單傳交甲方,並與「客戶」針對甲方之銷售規定及條件進行溝通:
(2)甲方有權不接受乙方傳交之訂單;且
(3)乙方不得代表甲方簽訂任何契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約束或試圖約束甲方。
第三條 (乙方之責任)
一、行銷與促銷
乙方應向「客戶」爭取「產品」訂單,同時盡全力行銷並促銷「產品」,並保護乙方之權益。雙方就不定期相互諮詢,以檢視行銷及促銷計畫,並在此層面進行合作。甲方保證將支援乙方之行銷及促銷行為,而為達成此目標,甲方應自費派遣技師或銷售代表等適當人員至「地區」。拜訪「地區」之時間與頻率,應由甲方在諮詢乙方後決定。
二、資料
乙方應盡力告知甲方市場狀況與「地區」內競爭之情形,以及乙方獲悉之第三人擅用甲方商標、專利或其他智慧或工業財產之情事。乙方亦應於每曆月首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月報告乙份送交甲方,以向其說明前一月完成之工作。
三、機密性
任何依本契約書自甲方處接獲之機密資料,乙方同意不透露予第三人,且該機密資料之用途僅限於本契約書,乙方並代表其主管及員工做出此承諾。乙方應採取其平時保護機密與專有資料之預防措施,以確保該資料不致外洩。本條文在本契約書期滿或終止後仍具效力。
四、客戶索賠
乙方應調查「客戶」針對「產品」提出之投訴與索賠主張。乙方應立即將該情事告知甲方,並在取得適當之「產品」樣本後將其交予甲方,以進行分析,同時以最符合甲方權益之方式持續監控問題,直至其獲得解決為止。然除非接獲明確之書面批准,乙方無權以任何方式參與甲方事務。
五、招標與詢價
乙方儘速將一切招標要求及其他潛在交易通知甲方,並嚴格遵照得由甲方不定期制訂並通知乙方之價格、規定及條件,全力進行 「產品」 之行銷與銷售。
六、競爭禁止
在未獲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地區」外進行「產品」之行銷與銷售,亦不得行銷或銷售即將或可能與「產品」競爭或干擾「產品」銷售之任何製品,或者為其提供行銷或促銷之支援或諮詢。
七、償付能力
若「客戶」之訂單已傳送至甲方,乙方應盡力查明該「客戶」之償付能力,並協助甲方收取到期之欠款。
八、紀錄
乙方應以甲方可接受之形式保存現有及潛在「客戶」之紀錄,並不定期將其傳送予甲方。
第四條 (佣金一銷售代理商之開支)
一、佣金
(1) 若甲方已接受並履行乙方取得之訂單,且「客戶」已付清貨款,乙方有權支領之佣金金額,應相當於甲方在「地區」內所售出「產品」之「船上交貨價格」價值之百分之四。
(2) 若「客戶」於某月支付甲方所有貨款,乙方接獲佣金之日期不得晚於該月月底。
(3) 乙方依各訂單支領之佣金,應由甲方選擇以日圓或美元支付。
二、代理商之開支
除非另有約定,依本契約書支付之佣金,應為甲方因本契約服務而給予乙方之唯一報酬。乙方應負擔其提供服務時產生之一切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人員、辦公室及差旅支出。
第五條 (期間)
本契約書應自首頁所撰之日期起生效,且在為時一年之起始期間內具完全效力。本契約書應依相同之條件與規定自動更新,且每次續約半年,除非一方於起始或任何續約期間到期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契約書。
第六條 (終止)
一、 當下述情事發生時,任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契約書:
(1) 任一方週轉不靈;被裁定破產;申請與其債權人進行訴訟上或訴訟外和解;為其債權人之利益進行轉讓;自願申請破產;因週轉不靈而遭指定破產管理人或受託人(或類似),或者 (他人) 針對一方提出非自願性破產申請;任一方成為清算或解散之對象;或任一方終止營業。
(2) 一方實質違反本契約書之條件與規定,且違約方無法於接獲控訴方之違約通知後三十日內,將該違約事實完全改正。
二、本契約書終止或期滿當日產生之義務及權利,將不因本契約書之終止或期滿而受影響。
第七條 (不可抗力)
若一方因超出其合理掌控範圍之偶發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暴動;火災;爆炸;水災;無法取得燃料、電力、原料、貨櫃或運輸設備;意外;機器或器材故障;勞工糾紛或短缺;國防要求或政府之法令規章 (無論其是否有效,其中包含但不限於優先權、徵收、分配或價格調整限制),而無法履行本契約書,該方不須負擔責任,唯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履行依約交貨後付清「產品」貨款之義務。若交貨因第七條規定之事由之一而遭延誤超過三十日,任一方均得於儘速通知另一方後取消交貨,且不負擔責任,而在此情況下,取消交貨之數量應自雙方買賣義務之數量中扣除。
第八條 (轉讓性)
在未獲另一方書面同意之情況下,任一方均有權轉讓本契約書,然由轉讓方完全所有之子公司除外。
第九條 (管轄法律─仲裁)
本契約書應由中華民國法律管轄及解釋。因本契約書而引起之糾紛,最後應由國際商會根據《和解暨仲裁規則》
指定之仲裁人(一位或以上)依該規則解決之。仲裁應在臺北舉行。仲裁判斷不得更改,並對雙方具約束力。
第一O條 (雜項)
一、標題
標題之制訂係為方便之用,且不得影響本契約書之意義或解釋。
二、棄權
對任一方違約或無法行使權利之棄權,不得被視為對違反相同或任何其他條文之棄權。
三、 分割性
若本契約書之任何部分被判定無法執行,或者與任何管轄區內適用之法令規章有所衝突,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或規定,應由另一規定取代,且該規定須可以最有效且可行之方式執行原部分或規定之商業目的,而本契約書之其餘部分,則仍對立約雙方具約束力。
訂約人:
甲 方:日本OO株式會社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台灣OO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告版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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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14 Tue 2012 21:54
Y5. 經銷合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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