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之差異 [ 21.債權與債務 ] 2007-01-08
個案描述:
甲與乙合夥經營美語補習班,因經營理念差異,致甲萌生退意,欲與乙拆夥,解散合夥事業。幾經商談,甲乙達成和解,協議由乙給付甲1000萬元,甲退出合夥,而將美語補習班由乙獨自經營。不料,乙嗣後反悔,遲未給付甲1000萬元,甲乃訴請法院裁判。訴訟中經法官曉諭,甲乙另於訴訟中達成和解,試問,甲乙前後兩次之和解有何不同?若第二次之和解乙仍反悔者,甲該如何救濟?
個案分析:
和解可分成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訴訟上之和解,可以產生終結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之效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至於訴訟外和解則僅具有民法契約之效力,當事人一方無法以雙方已有和解為理由,使訴訟程序終結,亦無法憑和解協議,向法院聲請對另一方為強制執行。是以,甲乙第一次和解協議僅為民法契約,甲若欲行使第一次和解契約上之權利,尚須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官判決命乙履行之;而甲乙第二次之和解協議是在法官面前作成,且經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此即為訴訟上之和解。法院及訴訟當事人必須要遵守和解之內容,且訴訟程序也因和解而終結。倘若乙反悔,不遵守訴訟上和解之協議,甲可以持和解筆錄向法院直接聲請對乙進行強制執行。
律師的話:
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之差異在於可否逕行持之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和解由於尚需當事人據和解協議另行提起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訴訟,故訴訟外和解之效力較薄弱,對當事人的保護較不周全。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和解內容,如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即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可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參83年台上字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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