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本分類:
甲:具訟爭性、無處分權
乙:具訟爭性、有部分處分權
丙:具訟爭性、有處分權
丁:訟爭性低、無處分權
戊:訟爭性低、有處分權、且須法院依職權妥適、迅速裁量者
二、依事實性質分類 (也就是 '身分定性'。好處是比較容易統整,畢竟,用有無處分權或有無裁量權這種判斷作為分類的基礎,也就是 '標的定性',恐不易量化。對準備考試者而言,身分定性較易記憶。我認為甲乙類,照我的分類比較好;而丙丁戊,則照恭哥的)
婚姻事件訴訟:甲1、乙1、乙2
親子事件訴訟:甲2、甲3、甲4、乙3、乙4
家事財產訴訟:
丙1:因甲1、乙1 之損賠、返還
丙2:因甲1、乙1、乙2 之損賠
丙3:因夫妻間財產上之請求
丙4:因判決收養 (甲4、乙4) 財產上之給付
丙5:因監護之損賠
丙6:因繼承財產上之請求
無處分權裁量非訟:丁1~13
有處分權裁量非訟:戊1~13
三、或者應該從法官吃力程度來說比較好理解:
高訟爭性、法官超須聽兩造後靠自己判決
無處分權 = 甲
部分處分 = 乙
有處分權 = 丙
無訟爭性、無處分權、法官超須靠自己裁定 = 丁
低訟爭性、有處分權、法官參酌兩造後為裁定 =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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